从历史文件看网络演进与融合
网络已深度融入人们生产生活。由于现在网络覆盖范围广、传送能力大,人们一般不会遇到上不了网、没有信号覆盖等问题,更多感受到的是利用网络提供的金融、医疗、交通、导航、新闻、购物等应用。所以,人们一般是从网络应用角度认识和研究网络,而实际上忽视了“网络”本身,对“网络”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从梳理历史文件角度,对“互联网络”“互联网”“电信”等概念进行介绍,分析网络演进和融合过程,供认识和研究网络参考。
一、国际联网及审批
早期,我国文件一般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概念指称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公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对境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即与外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结)进行了规范。根据该行政法规,我国境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分为互联网络(即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接入网络(接入互联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已建成的互联网络分别由原邮电部、原电子工业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同意。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用户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1号)明确,已经建成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分别由原邮电部、原电子工业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是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当分别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原邮电部或者原电子工业部申请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该实施办法还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信办〔1997〕027号),规定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政策及办法,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规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2002年8月1日原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全面规范了域名管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域名争议解决等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该规章同时使用“互联网络域名”和“互联网域名”表述。
结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应该认为“互联网络”特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宜简单认为“互联网”是“互联网络”的简称。
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并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在原邮电部和原电子工业部基础上组建原信息产业部,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原航天工业总公司、原航空工业总公司的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政府职能并入原信息产业部。1998年7月1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0号),规定“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明确原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和管理“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使用了“因特网”概念。
1998年9月18日,原信息产业部印发《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573号),明确自1998年11月1日“对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ET),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单位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国际联网业务属于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对依法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单位按照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市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要求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原邮电部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规定》(邮部〔1995〕773号)。”至此,原信息产业部将原邮电部和原电子工业部负责的国际联网经营许可并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原邮电部和原电子工业部负责的国际联网经营许可是按照权属关系进行的管理,即:由于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分别由原邮电部下属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原电子工业部下属原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原邮电部和原电子工业部分别负责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和中国金桥信息网的管理;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和中国金桥信息网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向原邮电部和原电子工业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原信息产业部成立后,将原邮电部和原电子工业部负责的国际联网经营许可并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性质上是从业务或者行业管理角度进行管理,不同于原来的权属管理。可以说,自1998年11月1日起中国互联网纳入电信行业管理。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了《电信条例》,将“电信”界定为“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明确“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移动数据业务、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纳入电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和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可以对应于“互联网络”的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对应于“接入网络”的服务。
三、网络融合
早期建设的网络有不同功能定位,如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陆地移动通信网等;也有不同技术模式,如GSM、CDMA等。根据电信的定义和管理实践,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移动通信网等,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模式,都是电信网的组成部分或者子类。
关于互联网络,原信息产业部先后批准了“中国网通公用互联网”(英文名称为“CNCnet”)[1]、“中国移动互联网”(英文名称为“China Mobile Net”)[2]等经营性互联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 Net”)等非经营性的专用互联网络[3]。根据“电信”定义和管理实践,互联网络属于数据通信网,是电信网的组成部分[4]。
伴随技术发展,网络能力不断提升,可以提供多种服务,如利用互联网络(即数据通信网)提供IP电话业务。电话业务原本由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提供,数据通信网原本为互联网金融、医疗、新闻、交易等提供数据传送服务,但数据通信网作为采用TCP/IP协议的IP网络,可以通过网关在固定电话网和移动电话网上向公众提供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或传真业务[5]。此外,电信网可以传输广播电视节目[6],广播电视网也可以被用于提供电信服务[7]。
除网络可以跨越原来的功能定位提供其他通信服务外,随着网络的不断更新换代,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数据通信网等多种电信网逐渐融合到一张电信网,即当今的电信网可以提供话音、短信息、数据等多种服务。从电信概念和管理实践沿革看,互联网金融、医疗、新闻等应用所依赖的数据通信网络是电信网的一种,现今的电信网可以同时提供话音、数据等多种电信服务。实际上,人们谈论互联网,更多谈论的是互联网应用,若单论互联网应用所依托的网络,其属于电信网。
注:
[1] 1999年7月26日,原信息产业部向中国科学院印发《关于同意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为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国际互联单位的批复》(信部电〔1999〕662号),同意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组建中文名称为“中国网通公用互联网”(英文名称为“CNCnet”),明确该网络属经营性互联网络,面向全国公众提供互联网络服务。
[2] 2000年1月17日,原信息产业部印发《关于同意组建中国移动互联网的批复》(信部电〔2000〕48号),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文名称为“中国移动互联网”(英文名称为“China Mobile Net”)的计算机互联网络,明确该网络为经营性互联网络。
[3] 2000年1月17日,原信息产业部致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组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的函》(信部电〔2000〕52号),同意该部下属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组建中文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 Net”)的计算机互联网络,明确该网络为非经营性的专用互联网络。
[4] 1999年9月7日,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电〔1999〕728号),规定了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数据通信网等电信网。
[5] 2000年3月24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明确我国IP电话业务定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开放。
[6] 1999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规定“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
[7] 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明确,“广电企业在符合电信监管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网络电话(IP电话)业务”。
作者简介
许长帅,高级工程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系方式:xuchangshuai@caict.ac.cn
校 审 | 陈 力、 珊 珊
编 辑 |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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