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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我们为什么愤怒 | 二湘空间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罗翔说刑法 Author 罗翔说刑法

思想的碰撞   民声的回鸣

有品格  有良知  有深度  有温度


作者罗翔  图源网络
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
文/罗翔


相信6月10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让大家感到愤怒,我也非常生气,晚饭都没怎么吃。


有人说看到这种新闻应该冷静冷静再冷静,不要情绪激动。不过,我觉得这种超越性的思维可能不是温血动物所应该具备的情感。孔子的自我评价都是“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很多人把这里的发愤解释为发奋学习,我觉得有点牵强。


孔子的意思其实就是表示自己生气的时候会气到吃不下饭,快乐的时候会忘记忧愁,不知道自己已经老了,还像年轻人那样东奔西走。圣人也是常人,也有常人的喜怒哀乐。这样的孔子才是性情中人,不会让我等凡夫俗子觉得距离太过遥远。


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当然,所有的情感都需要节制,如孔子所言:随心所欲不逾矩。我们愤怒的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下正常释放。


类似的案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事实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那么这种案件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有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档刑罚,刑罚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暴行罪,一个处罚的漏洞就是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虽然学界对于寻衅滋事大多持谨慎的限缩态度。但是必须承认对于随意殴打型的犯罪,寻衅滋事有其存在合理性,可以弥补故意伤害罪的打击不足。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其实就是一种流氓动机,寻衅滋事打击的也应该限制为情节恶劣的寻衅行为。


这种寻衅滋事行为体现为两类,一是无事生非,二是借故生非。


无事生非就是没有任何缘由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别人好好的吃饭,你去骚扰他人,被人拒绝,还恼羞成怒,大打出手,这是典型的耍流氓,无事生非。


另一种是借故生非,也就是小题大做。张三点了一碗馄饨,有点咸,张三把服务员叫来,说怎么那么咸啊,服务员李四非常忙碌,急匆匆的过来,说大家都不觉得咸啊,是不是您口味淡啊,要不给您重新做一碗,可能您吃的淡。李四口气有点急躁,张三当时就把馄饨泼在服务员脸上,纠着李四的头发一顿猛打,说咋啦,还嫌我口味刁是吧,把这些馄饨给我趴在地上吃了,这就是典型的小题大做,借故生非。


因此,如果打人事件导致他人轻伤,那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寻衅滋事罪可能处罚更重,最高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导致他人重伤,虽然也属于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但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处罚更重,最高可以到10年有期徒刑。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作者罗翔  图源网络

我们为什么对此类案件愤怒,因为我们都是血肉之躯,同情他人就是同情自己。我们希望法律能够保护我们,让我们不至于成为下一个热点事件的被害人,被人伤害与侮辱。因此,法律一定要捍卫人的尊严,倡导对人的尊重,任何物化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


同时,法律也应该鼓励善行,倡导见义勇为之风。如果在这个案件中,路人见义勇为,或者被害人反杀歹徒,把施暴者打成重伤,甚至致死。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作为法律人,我们往往对我们的专业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法律能做的其实不多,更重要是人们的道德自律。我们能否有羞恶之心时常审视我们的内心。


人有物化操控他人的天性,我们总想把他人作为工具,看到相貌姣好者,容易激发我们的淫邪之情,看到丑陋者,又会让我们产生鄙夷厌恶之心。


人的内心充满着无数的张三。因此,每一个热点案件都应该让我们自省:我们能否真正地尊重他人?


有一个朋友向我抱怨,说很多男生都有一种莫名其妙的逻辑,只要一个女生邀请他吃饭,他就觉得这个女的对自己有意思,甚至就会产生非分之想。我们内心的幽暗有时连我们自己也不知道。


文明不同于文化,学历也不代表德性。酒桌上强迫下属喝酒,女人不能上龙舟、三寸金莲也许是一种文化现象,但肯定与文明无关。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把人作为人来尊重,无论他的性别,身份、财富等外在属性。


二千四百多年前,当柏拉图假借苏格拉底之口准备提出哲学王的观点,他先小心翼翼地进行铺垫,他预料到了可能迎来的批评。他把这些批评比作浪潮,惊涛骇浪足以将其淹没。但是为了真理,他必须说出来。第一个浪潮就是男女平等,女性也可以成为哲学王。柏拉图这种观点远远地超越了他的时代,甚至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对此不屑一顾。


惊涛巨浪慢慢成为涓涓细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性别、年龄,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格尊严,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无论如何,人都不应被奴役与凌辱。“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如果不在内心中培育对人的尊重,将人视为工具,类似的热点案件是无法禁绝。


此刻,我在文字中愤怒,但有一种声音在问我:你的内心呢?你说了那么多让你自我感动的话语,但是如果在案发现场,你是否会挺身而出,像你想象中那么勇敢呢?


道德终究是一种自律,但这种自律也许比法律的他律更重要。


本文首发于“澎湃新闻”,原题目《法治的细节 | 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



作者简介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原载公号“罗翔说刑法”,经作者授权刊发。


平台原创文章均为作者授权微信首发,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本平台无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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