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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新》商榷:未成年人感染艾滋,是因男同社交软件?

徐超轶 南都观察家 2019-07-27

徐超轶,医学院在读,实习医生

全文3400余字,读完约需7分钟



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性行为的意识,并不在于他们可以进行性行为,也不是因为网络时代给他们带来了社交平台进而导致了不安全性行为发生。关键在于,当未成年人的身心逐步发育成熟,已经产生了性的需求时,对他们开展的关于性、安全性行为和性传播疾病的知识传授几乎是空白。


还必须认识到的是,在社会对于艾滋病的认知仍然停留在较低水平,以及对于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和歧视还广泛存在的现状下,不应强行要求其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一方面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和在软件上不公开感染状况的选择,另一方面如果要以公开感染状况来防控艾滋,此方式的有效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考察。


新年第一期《财新周刊》登载了一篇封面报道,矛头直指有“男同性恋社交软件”之称的Blued,指出该软件与未成年人不安全性行为及未成年人艾滋感染率上升密切相关。报道的直接结果是Blued宣布关闭注册一周。


▲ 《财新周刊》2019年1月7日出版的新年第1期,封面报道为《变色的“淡蓝”》,提到“在中国最大男同性恋社交软件上,保护未成年人的举措形同虚设。为什么?” © 财新网


但是,与简单化的结论——该软件诱导未成年人交友“染艾”——相比,却鲜有对报道内容的具体反思和回应。这篇报道似乎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艾滋感染,软件开发运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使用,因为未成年人不像成年人,具有自愿性行为的权利,所以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文章最终给出的建议则是,模仿网游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或者模仿国外同类软件,在注册时填写艾滋感染情况。似乎这样便能预防未成年人感染艾滋。


暂且不论Blued作为一款特定软件是否已经尽到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这篇报道所提出的“未成年人无性自主权”“在软件中公开HIV感染状况有利于艾滋防治”“进行身份验证可阻止未成年人使用软件和感染艾滋”等观点本身就值得商榷。其初衷似乎是想指出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但将着力点放在了特定的一款男同社交软件上,恐怕也只会暗合其本欲批判的传统艾滋防治思路。



▌未成年人无权自愿性爱?


不得不承认,“性”在多数文化中仍然被视为某种程度上的禁忌,对未成年人来说则更是如此。无论何种分级制度,似乎都将与性爱相关的内容划分进最高限制级别,并以各种手段阻止未成年人接触,而其背后的理由当然也不可谓不正当,即保护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即使作为此次矛头所指的Blued,在接受采访时也相当谨慎地使用了“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是他们的权利”这样的公关话语,而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则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外。但未成年人就不应该享有性自主权吗?


实际上,关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同意年龄问题一直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就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暂不讨论同性性行为)而言,现行刑法规定的同意年龄是十四周岁,在民法中,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在某种程度上,刑法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其触及面过宽,但另一方面也显示,法律确实认识到并有限承认了未成年人自愿性行为的合法性。


▲ 2014年,云南金平,14岁的罗某(左)和18岁的陶某(右)已经有了孩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条也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 © 澎湃新闻


从生理角度而言,青春期性腺的成熟和发育、第二性征的产生和性心理的成熟也显然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前。无疑,未成年人关于性的意识是存在的,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有需求的,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未成年人,性爱也不应成为绝对不可触碰的禁区,而是基于人类身心发育而形成的自然需求。


另一方面,宣称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同意年龄的设置,以及许多其他号称保护未成年人的方法,似乎只是将未成年人作为尚未成熟、无能力对涉及自身的事务作出决定的客体和保护对象。这种做法却遗忘了未成年人也是在生长发育中的、逐步形成并不断加强其主体性的人。也许在性自主权的领域,年龄确实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但我们也不能由此一概而论未成年人无权利、无能力对自身的性关系作出自愿的决定。



▌公开感染状况有利艾滋防治?


另一个关于艾滋防治的建议,是学习国外同类型社交软件的做法,在个人资料中公开HIV的感染状况。《财新》记者引用了“知情交友”的概念作为论据,似乎认为在软件上公开感染状况就有利于艾滋的防治。


先不论不同国家文化背景下对于艾滋病毒感染者态度的差异,首先应该注意到国外同类型软件对于感染状况的填写也并非强制,用户可以选择填写、也可以选择不填写。同时,必须认识到,这种做法几乎是建立在用户自愿坦诚的基础之上,而平台并不能检验用户所填写感染状态的真实性,甚至如果有用户故意隐瞒感染者身份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恐怕也很难以此举证说明感染者是否有意向他人传播病毒。


另外,必须认识到的是,在社会对于艾滋病的认知仍然停留在较低水平,以及对于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和歧视还广泛存在的现状下,不应强行要求其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一方面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和在软件上不公开感染状况的选择,另一方面如果要以公开感染状况来防控艾滋,此方式的有效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考察。


并且,能够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远不止艾滋病一种,将HIV的感染状况单独标示出来,一方面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对其他性传播疾病的防护(默认与HIV呈阴性者发生性行为即是“安全”的),更重要的是,这样设置的背后或许仍然是出于对艾滋病非理性的恐惧,而公共卫生体系防控疾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向可能受到感染的人群普及关于疾病的正确知识,消除误解和恐惧。因此很难说将HIV的感染状况单独列出来是会在彼此知情的基础上防止疾病的传播,还是会进一步加剧对艾滋病和病毒携带者的恐慌和偏见,以使得疾病在“地下”进一步蔓延。


▲ 据中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的数据显示,2005年之前,我国新发感染者病例一直以注射毒品和血液传播途径为主,随后,注射毒品和血液传播途径导致的传播得到显著控制,但性传播病例却快速上升。从2006到2014年,通过同性传播的比例从2.5%增至25.8%。但到2014年,仍有66.4%为异性传播。 © Nati Sci Rev


▌以身份验证阻止未成年人不安全性行为?


至于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违反软件本身的规定进行注册(其实这也说明未成年人自身对于性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报道中引用的例子是部分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限制措施,即验证未成年人的身份。但事实上,网游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效果并不理想。身份验证完全可以通过填写成年人身份证号的手段被绕过,而社交软件以及一切基于网络虚拟空间所进行的活动,身份验证始终会是一个难题(除非利用全方位的人脸识别和监控等手段,但此时作为互联网使用者的公民的隐私恐怕也荡然无存)。实际上即使软件加入了身份验证的程序,恐怕对于阻止未成年人使用的效果也会相当有限。


退一步而言,如果未成年人果真被种种规则和限制手段阻隔在软件的“墙”外,是否真如报道作者所预料的那样,可以避免未成年人不安全性行为的发生呢?


网络的发达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联系手段和渠道的多样化,封了这款软件,还有另一款软件;封禁了国内软件,还有国外软件;封禁了所有“性交友”的软件,还有一般通用的聊天软件……通过限制未成年人注册特定软件账号的手段,试图减少未成年人不安全性行为的发生,恐怕过于简单化、理想化了。根本上来说,当未成年人有了性的需求,作为主体的他们自然就会主动想出办法彼此交流和联络,包括规避软件的一些人为限制,这恐怕是通过软件技术手段所无法解决的现实规律。


而且,如果将未成年人社交的渠道全部视为非法、将其打入地下,恐怕在监管和疾病控制上只会更加困难。平台之上处于“明面”的未成年人尚可通过一些手段进行干预,而在软件和平台之外位居“地下”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则无法被知晓,当然更不可能对其进行疾病的防控。尽管这有些违背一般性的社会认知,但如果我们回顾20世纪初期欧美国家的禁酒令,就会发现针对性少数群体和性工作者的性传播疾病防控必然也不会例外。



▌我们需要怎样的艾滋防控策略?


当然,这一专题报道的初衷也许还是良善的,至少看起来报道是想指出当前艾滋防控领域在男同、未成年人这一少有人关注的“边缘群体”中存在的漏洞和改善的方法。但颇为遗憾的是,报道将整个问题的矛头集中地指向了特定的一款社交软件,并且在文章的字里行间充斥着其本欲批判的传统艾滋防控策略的影子或变种。


之所以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性行为的意识,并不在于他们可以进行性行为,也不是因为网络时代给他们带来了社交平台进而导致了不安全性行为发生。关键在于,当未成年人的身心逐步发育成熟,已经产生了性的需求时,对他们开展的关于性、安全性行为和性传播疾病的知识传授几乎是空白。很多时候并不是社会没有保护好未成年人,而是没有视未成年人同样为独立人格的主体,没有传授给他们防护的知识。如果人们始终对性讳莫如深,连公开谈论都无法做到,当然也就不可能真正有防护知识的普及和传授。


在《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四年级的读本中,有关于“有保护的性接触”的插图,告诉学生如何防护疾病。 © 北师大儿童性教育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将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视为社会生活中的异类、将疾病的传播途径予以污名化,将所有的防控措施都变成“隔离而不平等”,只能是助长社会中早已存在的歧视和恐惧,使原本的边缘群体更加边缘乃至于隐入地下,而不能使社会对疾病有正确的认知、对疾病传播的途径有更多的了解和掌握。


当被社会抛弃的边缘人在不可见的角落中偷生,疾病的蔓延只会以不可见的形式继续,而在地上的“光明世界”只会有短暂的虚假繁荣,最终被“地下世界”所反噬。真正能够阻止传染病传播的从来都不是对感染者的歧视,而是防护知识的普及和治疗方法的突破,需要在这两方面共同发力。当前在艾滋病和HIV感染已经能被ART(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完全控制的现状下,艾滋病已经是可防可控可治的疾病,那么防控的重点即应是如何使得人们对艾滋病有正确认知、对防护措施有普遍掌握这一方面。


在以往,男男性行为感染HIV这一问题并不被主流所认知,如今它受到了更多关注,但也仅仅是开了个头。而其后续行动中相当重要的一点是,真正发现问题的所在和正确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以保护的名义去打压,不是充斥着偏见的“反偏见”,它们难有实效,甚至可能适得其反。说得轻些,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庸医式疗法;说得重些,这是彻头彻尾的缘木求鱼式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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