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租客,个税改革究竟尴尬了谁?
肖文,北京华税(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经作者授权转载,原刊于财新博客
对于当下各种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存在大量选择性执法的空间,“有法必依”并没有落到实处。目前的房东与租客之争,暴露了目前国内税收管理最深层次的一个弊病,即,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这才是“租客与房东之争”里面透露出的最大尴尬。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人在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材料时遇到了是否该放弃“房租专项扣除”优惠的烦恼,房东们都表示,如果租客申报房租附加扣除的行为导致房东个税风险,则房东将通过加租来转移此风险。而租客因为加租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享受专项扣除带来的好处。
房东与租客,吾之蜜糖,彼之毒药,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从中产生出许多立法时意料之外的尴尬来。这也牵扯出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尤其是个人房东,普遍没有按法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开“秘密”。
多位税务机关人士就此表示,目前地方不大可能会通过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去查房东租金收入是否缴税,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这方面加强征管的通知。税局的表态耐人寻味,这似乎是想安慰房东,似乎是在安抚民意,但是,这种安抚又不免产生出更大的尴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房东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纳范畴,既然法律明确已作出规定,不论是地方税务机关,甚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不执行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租客的附加扣除信息,已经知道某房东存在租金收入,而不去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行为属于渎职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通知,来决定是否对个人房东征税。
然而,上述多位税务局人士说的是实话,对于当下各种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存在大量选择性执法的空间,“有法必依”并没有落到实处。目前的房东与租客之争,暴露了目前国内税收管理最深层次的一个弊病,即,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这才是“租客与房东之争”里面透露出的最大尴尬。
“有法不依”,从范冰冰享受无锡市地方非法优惠政策到如今的房东租赁合同之争,从国家税务总局对基金行业投资者不恰当适用低税率的追认到社保缴纳入税局的妥协,无不暴露出法律威严下面的“不堪”来。原来税法以及国家的政策也都可以勾兑、可以妥协,可以不被遵守,法不责众变为现实,甚至,有些时候,不遵守规则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
据从国家税务机关得到的确切信息,2019年企业社保的征缴将暂缓移交给税务部门。也就是说,国家再次对以前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单位做出妥协,这种决定看似善解“民”意,然而,却是对已经合法合规缴纳社保企业的一个伤害。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可能通过少交社保带来的巨大成本优势,打败合法合规的企业,最终“劣币驱逐良币”。
同样,对于房东房屋租赁收入也是如此,税务局的每一次对“违法逃税行为”的妥协,实际都是对“合法纳税行为”的伤害。
亚当·斯密认为,鼓励逃税的税收是拙劣的。先诱惑,然后再惩罚那些屈服于诱惑的人,让人们经受丑恶的征税官的检查,它让人民处于不确定的痛苦、烦恼和压迫之中,这样的税收是拙劣的。
无论是对房东的个税的有意忽略,还是企业的社保的无奈妥协,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而支持,实际上就是给纳税人诱惑,未来如果财政紧张,再通过选择性执法加以惩罚,这样的税法毫无疑问是拙劣的,更是不正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对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不受期限限制。暂时被税局所有意忽略的逃税者看似获得了一个收益,但其未来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他们会犹疑、惊恐,对未来充满了不安全感,甚至赚钱后选择逃离这个国度,这实实在在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西谚云,法律是一种信仰。但如果法律缺乏稳定性、一致性、公平性,人们将不再信仰法律,转而去信仰可以操纵法律的权力。
当前形势下,政府减税的初衷值得赞赏,笔者举双手同意政府的减税决定,但是,所有的减税或者减费,必须依法进行,与法律必须保持一致,依靠政府的“随机应变”,对法律执行时松时紧,通过“选择性执法”或“一纸公文”缓征某项税收或者加强征管某项税收,都不是法治思维,其给法律以及未来人们带来的伤害,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给人们带来的好处。
人们并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之外的“法外施恩”,因为那是不可期待的,这种法外施恩,伴随着神秘的,不可揣度的权力的魅影,人们在获得一点可怜的非法收益时会同时噩梦连连。如果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当中,需要不断通过“法外施恩”来缓解民意的压力,则意味着我们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考虑还不周全,不合理,亟需进一步修订。
人出生后唯有死亡和税收无法避免,但,人们有权利期待一部更稳定、更公平、更适度,不抽羊角风,并不再受行政权力随意摆布的个人所得税法。
*原刊于财新博客 http://t.cn/EqU6m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