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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通告:天台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基层医疗机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的通告(第3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守小门”、院感防控等有关规定。
2.各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销售人员须询问14天省外旅居史、进口冷链食品接触史等信息并如实登记。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二级以下民营医院在接诊病人时要按规定规范填写门诊日志,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并记录,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4.除按规范设立发热门诊(诊室)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急性呼吸道症状人或有流行病学史的病人。各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在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病人时须按程序先登记报告再转诊。
5.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从严进行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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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戴慧蜜✄ 审核:范晶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