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范围?看这一篇就够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与其他类似行为的区别,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特别强调要在立足于基本案情、充分考虑防卫具体情境的基础上加强释法析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对诸如正当防卫的对案发情境有较高要求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司法办案人员不仅需调用个人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还可能需要参考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以得出对待决案情性质的综合判断。同类案件的参照级别、审理地区、审理时间等性质对于案件的参考价值有着极大影响。那么,司法办案人员应在何范围内进行类案检索、检索范围内的案例是否存在检索的优先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下面对此条规定作详细解读,旨在为类案检索主体厘清应在何种范围内检索类案,以保障检索到的类案有效、可用。
《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类检索范围,类案的效力根据其发布主体的高低而呈现效力的大小排序,形成了类似法律效力位阶的案例效力位阶。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24批共计139个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示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领域的审判成果,旨在指导全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统一开展。
法律具有滞后性,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发展水平;为大范围地概括具有同样特性的情况,法律的语言往往是抽象的。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使得其在适用过程中常常需要用其他形式对其进行补充和解释,司法解释便是其中一种补充和解释的方式。而指导性案例通常具有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特性,其形式表现为具体实施与法律规范的结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通过层层遴选、审查、报审后发布,旨在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指导。因此,指导性案例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的具体化,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对法律适用进行补充和解释;又可成为司法解释的来源,法律与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最先通过法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这类案件被认定为指导性案例后,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的矛盾加以提炼总结,及时推出新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审判工作。由此看来,指导性案例是一种独立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有补充性的法律适用机制[1],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又在2015年发布该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审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今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也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这体现了指导性案例在诸多级别的案例中的最高地位,可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理由直接援引[2]。而类案检索范围内其他种类的案件并无关于直接援引的效力的法律规定,如作为类案被检索到,仅对人民法院起参考作用。据此规定,指导性案例与其他种类的案件了有较为明显的区分,其作为类案的最高效力位阶的制度基础就此奠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监督和指导职责,发布典型案例和生效裁判文书是其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和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例,具有针对性强、问题明确的特点,能够体现法律与事实的有机统一,可以为一线办案提供最直接、最生动、最有效的范例指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通常为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其发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对下级法院起到较强的示范作用。
因此当进行立案检索时,如无级别较高的指导性案例符合类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裁判生效的案件则是首要选择。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责,发布参考性案例和生效裁判文书是其指导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和重要体现。
高级法院发布参考性案例是履行对辖区法院业务监督指导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中早有规定[3]。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对辖区内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予以收集、研究并反馈,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亦弥补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不足,使案例指导工作更贴合本辖区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此外,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通常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其发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起到较强的示范作用。
因此当进行类案检索时,如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裁判生效的案件符合类案要求,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则是首要选择。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责,上一级人民法院与本院联系最为密切,业务交流较为频繁,且上一级法院通常作为本院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裁判思路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本院的审判。此外,每个法院已有的生效裁判对于本院审判工作开展有着极大的借鉴价值,参考本院生效裁判有助于在本院范围内将同类案件适用统一的裁判逻辑和裁判规则,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实现在本院范围内的法律适用的统一。
因此,不论待决案件由何种级别的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类案均对其有着较强的参考性,这是由案件的区域特点以及同一辖区内不同级别的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的强要求所决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应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社会发展迅猛,法律法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更迭频繁,审结日期较早的案例案件可能存在着援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失效或已更改、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等情况,此类案例案件或许在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上与待决案件有着较高的相似性,然而司法办案人员无法参照其法律适用规则,也就无法达成类案检索的目的。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优先检索审结时间较新的案例案件,有助于提高类案的法律适用的复用价值。
此外,由于前顺位的案例具有高于后顺位的效力,具有参考和适用的优先性,因此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继续检索。
相关人员在参与实务审判或理论研究过程中常有类案检索的需求,检索出的案例案件在进入法院审查其是否属于类案、是否参照参考之前,首先必须满足《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硬性条件。因此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精准圈定检索范围,方可保障检索出的案例案件能够达到类案范畴的准入门槛。
2020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强调: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水平,实现司法审判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由此可以看到,社会信息化的步伐在加快,利用信息化工具辅助办案是当今司法环境下不可回避的趋势,这对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推动了信息化办案工具的诞生并迅速迭代优化。在司法信息化和法律适用统一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应运而生,预计于2020年10月底开放一期产品试用。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有着20余年的案例数据积累,目前平均每日更新数据3万余篇。类案检索平台以司法案例库的海量数据为基础,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智能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并通过科学的类案展示方式和多种筛选方法精准圈定检索范围,充分满足《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要求,为用户优先提供参考价值最大的类案:
在类案的默认展示方式上,同一检索条件下,优先展示可被法院直接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其他类型的案例在按照效力层级排序的基础上,优先展示近三年的案例,最大限度地使用户通过最少的检索步骤得到效力最高、日期最新的类案。
在类案的筛选方式上,用户可选择按照审结日期排序,亦可在左侧分类栏选择特定的参照级别、审理法院(地区)、审理程序、文书类型等条件,精确限定检索范围,快速查找符合要求的类案。
梁慧星曾说,法律的活力源于案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法作为传统、正式的法律渊源,一直以来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在形成现有的法律体系后,如何更好地解读和适用已经形成的法律是司法工作开展的重点和难点。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律文书得到进一步公开,人们的视线来越多地落在数以亿计的裁判文书上,以探索法律的适用规则。一些案件在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上是类似的,其法律适用必有相通之处,相似案件对于待决案件的参考价值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鼓励甚至强制在特定情形下进行类案检索,正是促进司法裁判在最大程度上借鉴以往法律适用成果的体现。借助智能检索工具实现高效检索,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对事实认定等实质问题的思考上,对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同案同判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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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孙薇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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