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6月法律法规公布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本文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北大法宝法律法规研究组
统计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公布日期:2022年5月1日——2022年6月30日数据范围:法律、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及全文请登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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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6月,我国共公布[1]法律法规450件,其中法律4件,司法解释2件,部门规章20件,地方性法规332件,地方政府规章92件。
一、中央法律法规公布情况
5-6月公布中央法律法规26件,制定、修改数量均为12件,废止2件。其中制定法律1件,司法解释2件,部门规章9件;修改法律3件,部门规章9件;废止部门规章2件。
1.未公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立改废中数量均为最多
5-6月公布中央法律法规26件,部门规章在立改废中数量均为最多,共20件,总占比76.9%;公布了4件法律,其中《黑土地保护法》为新制定的法律;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件司法解释,总占比7.7%;未公布行政法规。
2.修正法规数量较多,废止[2]形式均为文中废止[3]
5-6月修改[4]中央法律法规12件,其中修正8件,均为单篇修改,包括2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反垄断法》,6件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修订4件,包括1件法律《体育法》,3件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5-6月文中废止2件部门规章,通过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废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布《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废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3.单独制定的法律法规总占比超八成,交通运输部和中国证监会公布数量最多
5-6月公布中央法律法规26件,其中单独制定22件,总占比84.6%;联合制定4件,总占比15.4%,包括1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件部门规章《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中央法律法规共覆盖22个发布部门,其中交通运输部和中国证监会公布数量最多,各5件;公布2件以上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及文化和旅游部。
图1 5-6月公布中央法律法规2件以上的发布部门分布情况
4.法治热点集中在金融、交通运输、农业、信息安全保护等领域
5-6月中央法治热词依次是证券、基金各3次,投资、飞机、适航、畜禽、信息管理各2次,反映出法治热点主要集中在金融、交通运输、农业、信息安全保护等领域。
图2 5-6月中央法律法规法治热点分布情况
5-6月公布地方法规规章424件,修改数量最多,共214件,总占比50.5%,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9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6件,经济特区法规1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8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49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7件;制定次之,共125件,总占比29.5%,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58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0件,经济特区法规7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5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9件;废止数量最少,共85件,总占比20%,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32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2件,经济特区法规4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9件,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3件。
1.省级地方性法规公布的数量最多
5-6月公布地方法规规章424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数量最多,共183件,总占比43.2%;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次之,共108件,总占比25.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分别有73件、29件、19件、12件,分别占比17.2%、6.8%、4.5%、2.8%。
2.修改形式以修正居多,以决定形式废止的法规数量较多
5-6月修改地方法规规章214件,其中修正178件,修订36件,修正数量是修订数量的近5倍。废止地方法规规章85件,其中以决定形式废止61件,文中废止24件,以决定形式废止的数量较多。
3.灵活运用打包修改的方式提升立法效率
5-6月以决定形式修改的178件地方法规规章中,单篇修改31件,打包修改147件。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聚焦“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对与之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如《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情况,修改与要求不一致的条款,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如《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根据《民法典》《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对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如《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湖北省是公布地方法规规章数量最多的省级行政区
5-6月公布地方法规规章424件,共覆盖31个省级行政区,公布地方法规规章数量最多的是湖北省,达62件;公布数量前五的还有江苏省、广东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依次公布47件、30件、22件、22件。
图3 5-6月地方法规规章地域分布情况(Top10)
5.法治热点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污染防治等领域
5-6月地方法治热词依次是任免、人口各7次,计划生育、防治各6次,反映出法治热点主要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污染防治等领域。
图4 5-6月地方法规规章法治热点分布情况
从5-6月公布的法律法规看,各省级行政区围绕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领域,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地方法规规章开展清理工作。
(一)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改完善了一系列关于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方面的法律。特别是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各省级行政区积极推进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法规的修改工作。5-6月,有7个省级行政区相继完成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相关规定的修改,分别为上海市、重庆市、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9月,国务院公布第747号令,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件行政法规。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有30个省级行政区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尚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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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报告中“公布”包含制定、修改、废止三种立法形式。本报告公布情况统计方法:修改、废止均根据实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不单独统计修改、废止决定数量。[2]法律法规的废止形式分为以决定形式废止和文中废止两种。[3]文中废止,是指在新制定法律法规中明文予以废止。[4]法律法规的修改形式分为修正、修订两种。修正分为修正案和修改决定两种形式。其中以决定形式修改的又分为单篇修改和打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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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王楠姝
审核人员丨张文硕 石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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