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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两高”发布典型案例(2023)

北大法宝 2024-03-14


⊙本文长约1.2万字,阅读需时30分钟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3批25例与毒品犯罪相关的典型案例,内容包括涉毒次生犯罪、网络贩卖毒品、寄递毒品、禁毒宣传、精神药品失管等方面,突出展示两高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北大法宝”编辑团队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按发布日期梳理了这25例典型案例的关键词及典型意义,以供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2023.06.26发布】


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并将走私毒品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为严惩重点,对于其中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集团将大量毒品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案件。该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就达数万克、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均达数千克。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要分子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人员,组织、指挥数十人将大量、多种毒品走私入境后运往全国多个省份。虽然张胜川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功不足以抵罪,故依法不予从宽。人民法院对张胜川判处死刑,体现了对走私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不要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应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求职,自觉增强防范意识。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19


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甲卡西酮于2005年在我国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但在国内不存在合法生产、经营,也没有任何合法用途。甲卡西酮作为新型毒品,对人体健康可产生较为严重的伤害,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本案是一起大量制造、贩卖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严荣柱组织多人大量制造甲卡西酮,不仅提供制毒工艺和主要原料,还负责贩卖;被告人董胜震出资购毒,指挥多人接运和交易毒品,并组织向外贩卖。二人在毒品制售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致使3600余千克毒品流入社会,另查获甲卡西酮1400余千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依法对严荣柱、董胜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新型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2


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或者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阮新华指使未成年人阮某代收毒品、准备工具分装毒品未果,后又指使阮某到宾馆拍照、录像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将阮某引上歧途。阮新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实施严重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阮新华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突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4


4.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11.14

【典型意义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注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严为主、宽以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自境外回国投案构成自首的重大毒品案件。二被告人系当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向社会发布的《关于敦促涉毒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中所列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看到该追逃通告后通过亲属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主动要求投案,并在投案过程中克服地域、语言、交通等困难,投案意愿坚定,反映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积极响应司法机关发布的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对二人予以从宽处罚,对其他在逃人员具有示范感召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6


5.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02.17

【典型意义制毒物品犯罪属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但在立法层面加大惩治力度,且始终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购买可用于合成麻黄碱的化学品或者含麻黄碱成分的药品,非法生产麻黄碱贩卖以牟取暴利,导致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蔓延。本案系一起犯罪团伙组织生产麻黄碱的典型案例。涉案麻黄碱数量达75千克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三名主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三名从犯依法从宽处罚,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制毒物品犯罪的鲜明立场,也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7


6.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04.12

【典型意义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时,均应认定为毒品。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因国内严管,犯罪分子难以购得,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并在境内贩卖扩散,有的引发严重次生犯罪。本案是一起利用走私入境的精神药品迷奸他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敏华以“迷奸药”作为售卖宣传点,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20余次,贩卖对象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向买家传授具体使用方法,甚至实时指导他人用药实施迷奸,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被告人张淼淼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并用于实施迷奸,其强奸二人且有轮奸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案表明,毒品不仅给吸食者本人带来严重危害,还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识的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18


7.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10.17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患者病历资料从医院套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贩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多份癌症患者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麻醉卡骗购麻醉药品,发展多名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犯罪,并将骗购的麻醉药品加价数倍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不但导致大量医疗用麻醉药品流入涉毒渠道,还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一体打击骗购麻精药品并向贩毒人员出售的犯罪团伙,认定马扎根为团伙主犯并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此类犯罪及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的坚定态度;同时,对本案中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以济严。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0


8.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12.26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戒毒医院医生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医疗用途,但被滥用极易形成瘾癖,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被告人夏继欢身为戒毒医院执业医师,利用职业便利,冒用患者名义虚开处方套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多次加价贩卖给多名吸贩毒人员牟利,犯罪情节严重。“医乃仁术,无德不立”。夏继欢的行为违背职业操守,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导致医疗用精神药品流入涉毒渠道,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继欢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并处以高额罚金,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对于推动强化麻精药品源头管控,促进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严防医疗用麻精药品流入涉毒渠道具有积极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1


9.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02.17

【典型意义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突然减药或停用易出现戒断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一些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滥用而购买,仍套购此类药品非法出售。本案是一起违规购买阿普唑仑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购买系作为毒品滥用,仍加价近10倍向吸毒人员出售,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案证据显示,纪家林还曾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违规购买阿普唑仑片。纪家林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纪家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处刑,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切勿随意将自己的就诊凭证借予他人,防止被他人违法利用。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3


1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因吸毒致幻而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韦颖吸毒后产生被害幻觉,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另有一名群众因躲避及时得以幸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人民法院在严惩韦颖罪行的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切莫以身试毒。

法宝引证码】CLI.C.5134428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5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2023.06.25发布】

1.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3.03.02

【关键词】贩卖、运输毒品;零口供;调查核实;刑事抗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二审裁判错误存在的问题,梳理争议焦点,积极履行调查核实和引导侦查职能,全面细致补充证据,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续抗诉等形式,切实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时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及其他不合理辩解、不合常识常情常理之处,来认定其是否主观明知。同时要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发现线索能力,尤其要重视毒品犯罪上下家证据的挖掘,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法宝引证码】CLI.C.512390270


2.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11.25

【关键词】贩卖毒品;追诉漏犯;自行侦查;刑事审判监督

【典型意义】当前犯罪分子采取异地遥控指挥、寄递贩运等方式贩卖毒品增多,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取证方向、目的和具体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同时,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对于毒品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法宝引证码】CLI.C.512395514


3.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贩卖、运输毒品罪;电子证据审查;追捕漏犯;七号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应当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破解地方方言、行业暗语等难题,全链条追诉毒品犯罪行为。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除查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数量等关键情节外,还应当认真审查涉毒资金流向,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网络,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到案而未到案的,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提请逮捕,及时追捕漏罪漏犯。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与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细化落实,堵塞寄递毒品渠道。结合司法办案制作警示教育视频等资料,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寄递从业人员增强识毒、防毒、禁毒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宝引证码】CLI.C.512403221


4.

【审理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03

【关键词】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新型毒品;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重视对电子数据、通讯记录、搜索查询记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收集,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交易价格、交付方式、毒赃转移路径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引导侦查机关追踪毒赃流向、查明涉案资产的性质、权属,加大对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挥与侦查机关紧密协作的优势,完善情报会商、数据共享、案件反馈等协作机制,凝聚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寄递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增强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能力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512404978


5.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5

【关键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对于此类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平台作用,依法启动提前介入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体系,确保办案效果。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善于发现漏捕漏诉线索,及时进行追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行为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做好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宝引证码】CLI.C.512407331


6.

【关键词】七号检察建议;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寄递安全

【典型意义】国家邮政局与最高检等17部门联合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寄递行为,以遏制寄递领域违法犯罪多发势头。不断强化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加强寄递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安全监管,增强安全防护能力,积极构筑寄递安全屏障,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七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多部门协同发力,优势互补,推动提升寄递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突出整治实效,提高寄递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进寄递安全领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健全寄递行业长效治理机制,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实的寄递安全保障。

【法宝引证码】CLI.C.512408200


7.

【关键词】检察禁毒;禁毒合力;跨区域协作

【典型意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部署,目前处于重点突破、整体成势的关键时期。川渝两地是西部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通道,涉毒犯罪区域性、流动性、关联性等特点突出。两地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自觉把川渝禁毒协作作为服务保障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重大犯罪检察工作的“一号工程”,建立全国首个由省级层面统筹,以打击毒品犯罪与禁毒综合治理并重,落实司法一体化的跨省域检察禁毒协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案件、移送漏罪漏犯线索、协助补查补证、联合禁毒宣传、人员交流互访、同堂培训等方式,不断健全完善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工作机制,打造做优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工作品牌,大力提升协作效能,汇聚区域检察禁毒合力,为川渝禁毒形势持续向好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法宝引证码】CLI.C.512409325


8.

【关键词】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治罪与治理并重

【典型意义】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毒品原植物作为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强化毒品原植物禁种铲除对于毒品犯罪源头治理意义重大。针对全省特别是某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增长问题,贵州检察机关深刻剖析、研判背后深层次原因,发现有关部门禁毒工作力度不够,对群众的禁种铲毒宣传不足,监管存在盲区,遂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向某市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省禁毒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当地政府根据检察建议多措并举,各层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力量,形成预防、打击合力,创新各种形式对群众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禁毒宣传,发动群众力量,群策群力,促使当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助推全省禁种铲除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该检察建议有力推动毒品犯罪诉源治理,充分发挥了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功能,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

【法宝引证码】CLI.C.512412621


9.

【关键词】“数字画像”;涉毒犯罪;综合监督

【典型意义】涉毒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在当今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应与时俱进,转变传统办案模式,践行数字化禁毒新举措,把大数据运用充分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以“问题导向+主动监督+数据赋能”理念,利用系统思维,借助科技手段,建立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持续解决制约禁毒工作的瓶颈问题。“数字画像”办案体系将毒品案件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拓展到“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路径蝶变,体现“办一案、牵一串”的法律监督规模效应,对涉毒犯罪精准发现、精准打击。数字检察驱动了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数字赋能监督,精准高效锚定对象,使得毒品犯罪可防可控,禁毒工作精细化、高效化,有力推进禁毒工作纵深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12413544


10.

【关键词】禁毒公益宣传;检察服务站;快递行业

【典型意义】针对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在摸排、调研和分析行业现状的基础上,精准对接寄递行业法治需求,深化业务融合党建工作法,主动推进与公安机关、快递企业建立“禁毒公益宣传驿站”,加强与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络,通过在该中心设立检察服务站,为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是强化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促进寄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检察服务站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开展寄递毒品法律知识专门普法及支部结对共建等能动履职举措,切实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要求落实落细,从根源上防范和遏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为深化检邮合作提供新模式、新思路。

【法宝引证码】CLI.C.512414927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023.06.19发布】

1.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1

【关键词】贩卖毒品;强奸;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从业人员;追诉漏罪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应当强化电子数据审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明知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进行贩卖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及共同犯罪、能否独立评价,深挖相关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法宝引证码CLI.C.513420017


2.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6

【关键词】诈骗;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从业人员;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医务人员作为依法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体,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隐蔽,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的社会危害增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强化证据审查,对医务人员虚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占为己有,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漏洞及其他违规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宝引证码】CLI.C.513424187


3.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1

【关键词】贩卖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从业人员;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医务人员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要注意强化诉源治理,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等,加强跟踪问效,推动有关部门强化监管,预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通,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513428514


4.

【审理法院】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3

【关键词】贩卖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从业人员;依法能动履职

【典型意义】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从传统毒品到新型毒品的转变、从社会层面流通到向医疗行业渗透、从线下交易到向“网络+寄递”衍生等新态势。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加强对非法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链条惩治毒品犯罪。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审查,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提供给贩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漏管问题,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控,加强医务人员教育管理,切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渠道。

【法宝引证码】CLI.C.513430321


5.

【审理法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关键词】贩卖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医疗从业人员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医疗从业人员利用岗位职责便利,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牟利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注重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漏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问题的发生。

【法宝引证码】CLI.C.5134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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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全面收录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例,数据总量已达1.4亿余篇,包括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破产信息、案例报道、仲裁案例以及港澳案例等子库。在长期探索与研究中,不断拓宽案例采集渠道,深度挖掘整合案例信息,形成了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丰富优质的案例资源种类,并与“北大法宝”各库之间形成立体化的知识关联体系,可满足多维度全方位的检索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捷、更良好的检索体验。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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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

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以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为主要类案要素,通过关键字检索、高级检索、智能检索功能,形成覆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大案件领域,实现司法案例、法律法规、裁判规则、专家精释、学说观点深度关联融合的一站式类案检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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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陈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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