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全盘点:中欧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 | 诉讼最前沿
继全面梳理美国、亚洲国家与我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历史案例后(参见《案例全盘点:承认美国判决,“互惠关系”或因“州”而论》《案例全盘点:承认亚洲国家判决,有一国僵局难破》),本期我们将走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发源地——欧洲,盘点欧洲各国与我国之间如何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¹。
一、已签署相关条约的国家
目前与我国已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明确在规定条件下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欧洲国家有13个,我们就条约签署时间及案例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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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包括单纯离婚判决。
[2]一例因原判决非终局性生效判决驳回;一例因送达程序违反条约驳回。
[3]三例拒绝均因原文书真实性无法确认。
[4]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K)的法律体系中,英格兰和威尔士与苏格兰、北爱尔兰之间存在差异,本文所述英国承认与执行国外法院判决语境下的“英国”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
[5]Patrick Doris: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2015, https://www.gibsondunn.com/wp-content/uploads/documents/publications/Falconer-Doris-Enforcement-of-Foreign-Judgments-UK.pdf
[6]Dennis Campbell: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 LLP Limited,1997.
[7]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32-636页。
[8]根据本案法官胡君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的解说:“确认我国法院在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采用‘事实互惠’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审查中国与法院地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不存在互惠关系。本案中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因此认定我国与英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因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废止,原第318条更新为《民诉解释》第544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Zueblin International GmbH v. Wuxi Walker General Engineering Rubber Co. Ltd案中,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我国法院生效文书系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1]祝戈辉:《论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荷兰的承认与执行——兼评荷兰首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案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 第34卷第6期。
[12]2019年2月13日,马其顿正式改国名为北马其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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