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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盘点:中欧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 | 诉讼最前沿

吴明波 | 刘丰畅 诉讼最前沿
2024-08-25

继全面梳理美国、亚洲国家与我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历史案例后(参见《案例全盘点:承认美国判决,“互惠关系”或因“州”而论》《案例全盘点:承认亚洲国家判决,有一国僵局难破》),本期我们将走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发源地——欧洲,盘点欧洲各国与我国之间如何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¹。

一、已签署相关条约的国家

目前与我国已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明确在规定条件下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欧洲国家有13个,我们就条约签署时间及案例情况总结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下同)
二、英国:建立互惠存在可能
作为普通法系的摇篮,英国(本文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⁴)对诸如中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其普通法制度。但在英国脱欧前,其对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判决则适用欧盟特别法;此外,就英联邦国家和一些英国前海外领地等,则会适用《司法行政令(1920)》《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令(1933)》等国内制定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院会将外国法院判决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一项合同性的债权债务关系(a contract debt between the parties),故需在英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且通常会适用简易诉讼程序(summary judgment procedure)。⁵有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在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 Ch 433判例中,法院明确了以下标准:(1)根据英国冲突法规则(English rules of the conflict of law),外国法院有国际管辖权;(2)根据外国国内法,外国法院有国内管辖权;(3)判决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和结论性;(4)判决系有关金钱债务的履行(除税收、罚款罚没等判决);(5)判决的实体内容和管辖权非经欺诈取得;(6)承认或执行该外国判决不违反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⁶
就前述“判决需系有关金钱债务(judgment for payment of a definite sum of money)”的条件,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在Pattni v. Ali [2007] AC 8  案中,似乎对英国普通法进行了修正,认为执行外国判决并非必须严格限制于金钱履行判决,而可以基于现代商业惯例和国际礼让适用于对人(in personam)的非金钱判决,如股权转让。该观点在Brunei Investment Agency and Bandone v. Fidelis and others和Miller v. Gianne and Redwood Hotel Investment Corporation案中亦有体现。但是,国外学者对此多持谨慎态度,就非金钱判决的延伸范围、适用条件等都有待法院在个案中审慎酌处。
就中英之间而言,目前尚不存在直接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案例,但在英国高等法院皇座庭商事法庭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 v. Bank of China Limited(2015)案(下称“西特福案”)中,虽然该案并非典型的承认与执行类案例,但法院事实上承认了青岛海事法院的生效判决: 
就我们看来,如果英国判决申请在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因存在西特福案的先例,故存在建立互惠关系的一定可能性,但是由于中国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互惠先例时把握较为严苛,或不认为该案判决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互惠,该问题仍有待司法实务进一步验证。
三、德国:互惠关系趋于稳固
德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集大成者,与英国不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领域,德国均基于明确的成文法规定或相关条约公约。中国系非欧盟国家且未与德国签署相关条约,对于中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须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下称“ZPO”)第328条规定的判断条件,及第722和723条规定的执行程序。
前述规定也反映出我国与德国之间在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时,将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根据两国历年来的相关案例,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已基本建立:
就上述北京二中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第二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81号)中表示:“建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释明以上法律规定,并告知待完成我国法律认可的送达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只是因为相关送达程序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才拒绝承认执行,即事实上认可了我国与德国之间的互惠关系。
此后,武汉中院于2013年在(2012)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6号案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德国法院生效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武汉中院案件系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承认破产裁定的案件,并基于互惠原则得到了我国法院的承认,属于跨境破产承认的范畴;本文其他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的案例,还包括前文中我国承认法国和意大利法院判决各一例。
四、荷兰:率先承认我国判决
荷兰《民事诉讼法》(Wetboek van Burgerlijke Rechtsvordering)第431条规定,除该法第985至994条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均不得在荷兰境内执行;而第985至994条也仅规定了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并未规定承认执行的标准;事实上,对非欧盟成员国或非相关条约公约签署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荷兰主要依照荷兰法院判例形成的审查标准进行判断。自1924年Bontmantel案至2014年的Gazprom bank案,荷兰法院形成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1)外国法院合法的管辖权;(2)外国判决符合正当程序要求;(3)承认外国判决不违反公共秩序;(4)外国判决不与荷兰在先判决冲突,也不与其他国的在先判决冲突。¹¹目前荷兰与我国之间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案例仅一例:
根据上述案件,荷兰法院已对我国判决进行承认,若荷兰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在“事实互惠”层面进行审查时将存在先例基础,故获得我国法院承认有较大可能性。
五、其他“一带一路”沿线欧洲国家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我国法院对于严格的“事实互惠”标准有所放宽,即使不存在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我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以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
“一带一路”沿线未与我国签订相关条约的欧洲国家包括:捷克、斯洛伐克、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黑山、阿尔巴尼亚和北马其顿¹²。
通过上述梳理,上文提及的欧洲国家法院判决均存在于我国法院得以承认的可能性:(1)对于13个已签署条约的国家可依约处理;(2)我国与德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互惠关系;(3)荷兰已经首先承认我国判决,我国法院后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荷兰判决具备基础;(4)我国与英国的互惠关系认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5)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惠关系适用条件,则有望逐渐放宽。为一目了然地记忆,笔者总结口诀如下:
条约签署十三国,法意俄波案例多;
德国互惠均认可,英荷还得等摸索;
一带一路十一国,先行承认谋合作;
跨境破产问题多,下回我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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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包括单纯离婚判决。

[2]一例因原判决非终局性生效判决驳回;一例因送达程序违反条约驳回。

[3]三例拒绝均因原文书真实性无法确认。

[4]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K)的法律体系中,英格兰和威尔士与苏格兰、北爱尔兰之间存在差异,本文所述英国承认与执行国外法院判决语境下的“英国”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

[5]Patrick Doris: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2015, https://www.gibsondunn.com/wp-content/uploads/documents/publications/Falconer-Doris-Enforcement-of-Foreign-Judgments-UK.pdf

[6]Dennis Campbell: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 LLP Limited,1997.

[7]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32-636页。

[8]根据本案法官胡君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的解说:“确认我国法院在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采用‘事实互惠’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审查中国与法院地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不存在互惠关系。本案中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因此认定我国与英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因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废止,原第318条更新为《民诉解释》第544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Zueblin International GmbH v. Wuxi Walker General Engineering Rubber Co. Ltd案中,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我国法院生效文书系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1]祝戈辉:《论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荷兰的承认与执行——兼评荷兰首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案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 第34卷第6期。

[12]2019年2月13日,马其顿正式改国名为北马其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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