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伟被立案审查调查,曾任乌兰察布公安局长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孟建伟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丧失,目无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研究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礼金,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子女收受对方巨额财物,纵容、允许配偶在其管辖地区经商办企业,纵容、默许配偶以本人名义为亲属安排工作;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预案件审查,违规批准购买民用枪支弹药;
生活作风腐化,造成不良影响。
孟建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孟建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1969.10—1971.05,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讯员;
1971.05—1976.03,解放军5108部队64分队战士;
1976.03—1977.0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农机厂工人;
1977.07—1981.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干部;
1981.07—1986.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海渤湾中队副指导员;
1986.05—1988.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副队长;
1988.01—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队长;
1991.02—1994.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劳教所所长;
1994.07—1998.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05—2003.0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06—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12—2010.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
2010.09—2013.0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13.01—2015.0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自治区政协委员;
2015.01—2017.12,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
2017.12,退休。
内容来源: 内蒙古纪委监委 | 综合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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