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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36伤!乌兰察布“4·24”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建议对22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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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2时34分,位于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工业园区的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氯乙烯气柜泄漏扩散至电石冷却车间,遇火源发生燃爆,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3人轻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当晚风力达到7级,狭管效应可能导致事故现场产生8级以上大风,由于强大的风力,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低洼处扩散,遇火源发生燃爆。
氯乙烯气柜泄漏点(以北京时间为准)
氯乙烯气柜燃爆点(以北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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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具体如下
(一)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人员。1.杨四东,中共党员,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杨师有,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分管公司生产、工艺、设备,公司级重大危险源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氯乙烯气柜未按照《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36-2004)第2.1条、第2.2.2 条规定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氯乙烯气柜检修维护规程》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维修失察,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3.黄武,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全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吸取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经验教训,对氯乙烯气柜投用6年未进行全面检维修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4.李常华,聚氯乙烯车间主任,车间级重大危险源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开展聚氯乙烯车间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对气柜进行全面检维修,对氯乙烯工序岗位员工操作规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负有重要管理责任。5.李林,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序班组长(车间值长),班组级重大危险源责任人,不清楚氯乙烯气柜是否为重大危险源、采取了哪些安全监控措施,未有效开展氯乙烯气柜隐患排查,未督促指导精馏岗位DCS主操在气柜相关控制参数发生异常后进行全面认真分析,仅采用常规操作方法,调大压缩机回流,加剧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以上5人,建议乌兰察布市公安部门根据管辖权限进行立案侦查。(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赵永生,中共党员,东兴化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年年收入40%(24.62万元)的罚款(9.85万元)。同时,建议上级党委依照党纪给予其警告处分。2.李志福,中共党员,安全环保部部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督促聚氯乙烯车间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现场处置不力,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9900.00元罚款。3.范贵平,生产指挥中心顾问(分管生产调度)。对聚氯乙烯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900.00元罚款。4.李庆惠,生产指挥中心设备副主任。对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气柜等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900.00元罚款。5.皮运涛,聚氯乙烯车间生产副主任。对氯乙烯气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900.00元罚款。6.赵爱军,聚氯乙烯车间设备副主任。生产设备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36-2004)第2.1条、第2.2.2 条规定内容,组织对氯乙烯气柜进行全面检维修,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900.00元罚款。7.徐精武,安全环保部安全员。负责聚氯乙烯车间、三氯乙烯车间、烧碱车间的安全管理,督促聚氯乙烯车间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现场处置不力,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7900.00元罚款。8.吴国战,聚氯乙烯车间安全员。未有效开展氯乙烯气柜隐患排查,对氯乙烯气柜长时间报警怎样解决不掌握,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7900.00元罚款。9.王荣,女,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序精馏岗位主操。不熟悉氯乙烯气柜是否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不熟悉异常工况下氯乙烯气柜压力上升原因,对氯乙烯气柜相关控制参数发生异常后处置不当,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6900.00元罚款。(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1.东兴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99万元罚款。同时,建议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暂扣东兴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蒙)WH安许证字〔2017〕000948号)。2.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3月出具与东兴化工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不符的《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万吨聚氯乙烯、32万吨烧碱及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电石、烧碱、聚氯乙烯部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9900元罚款。3.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2.3条规定,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4.5条规定,将氯乙烯气柜、氯乙烯球罐布置在厂区地面标高较高位置,设计存在重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设计责任,建议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四)建议给予政务处分人员。1.郭全胜,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对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执法检查不严格,压力传导不够,分管的危化科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2.杨继芳,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检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一系列具体安排部署,存在执法检查不严格、执法“宽、松、软”、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3.王玉威,卓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压力传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4.马宝生,卓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未能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分管负责同志及内设部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5.李天成,卓资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检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一系列具体安排部署,执法检查不严格,未对企业进行处罚,存在执法“宽、松、软”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6.王啟栋,卓资县旗下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组织本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认识不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五)建议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卓资县委书记王晓军、县长李英进行诫勉谈话。(六)建议乌兰察布市对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韩越飞予以通报批评。❼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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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张巧珍 实习生 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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