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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被逮捕!生活糜烂,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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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张民(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张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张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张民严重丧失理想信念,完全背弃初心使命,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 以权谋私,大肆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特权思想严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谋取特殊待遇,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无视群众利益,指令拍卖案外人合法财产; 知法犯法,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擅自使用执行手续,违规划扣社保资金,对下属监督管理不严,失管失察; 生活糜烂,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程项目承揽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律己不严,利用职权贪占公款。
张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个人简历:
1985年7月至1990年7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0年7月至1992年7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级助审员;
1992年7月至1995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级助审员;
1995年6月至1997年4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告申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挂职任副院长);
1997年4月至2000年3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4年3月,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6年1月至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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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内蒙古检察 内蒙古纪委监委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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