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张继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财产调查若干规定”)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后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财产调查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细化、新增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的措施,加大了惩治老赖的力度。
结合相关规定,就《财产调查若干规定》中的相关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强化了执行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的义务
2008年9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但对于何时启动调查核实并未明确规定,《财产调查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的启动时间予以明确,该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为此,申请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催告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工作。
细化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于应当报告的具体财产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予以了明确,报告财产的范围为: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财产调查若干规定》增加了两项应当报告的财产,分别为“理财产品”和“信托收益权”。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或执行前转移财产,躲避债务,《财产调查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对于其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明确了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财产变动情况的报告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但均未细化财产发生那些变动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调查若干规定》则进一步予以了细化,该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增加了对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处罚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现实中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情形,为此,《财产调查若干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于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进一步肯定了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的法律效力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极大便利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财产调查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明确和完善了对于未实际扣押的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特定动产,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查找的义务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无法查找的情形,这些财产或被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转让他人,导致被执行人虽被查封但客观上无法执行变现,影响了执行效果。《财产调查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该规定第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相信此后随着人民法院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动,将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已查封的特定动产执行变现。
增加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面对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或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法躲避执行、逃避债务的情形,导致执行困难或执行不能,对此《财产调查若干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权利,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申请人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要求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程序是:
申请执行人首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被执行人存在抵触情绪,对于被执行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拒不提供审计资料等阻挠审计或妨碍审计行为的,《财产调查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如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如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审计费用,则首先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明确并细化申请人可采取发布悬赏公告的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财产调查若干规定》则细化了申请人采取发布悬赏公告的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条件和程序,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发布的平台则包括了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或其他媒体平台、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可以说悬赏公告发布的范围覆盖将是全面的。
同时,《财产调查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张继军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执委及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业务领域包括: 证券与资本市场 , 破产重整与清算 ,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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