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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退股?

2017-07-18 张晓菊 中闻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实践中,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股东却由于多种原因要退出公司,比如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较大经营风险,超出投资时的预期。


比如股东死亡,继承人要求将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再比如,常见的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要求分割以夫或妻名义在某家公司内股东利益等等。或者说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僵局。


如出现上述情况时,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如下: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在转让之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外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合同相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是无效的。但该合同在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应为有效,受让人可依此合同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而退出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以下决议事项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合同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但却连续五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如果对转让价格没能达成一致,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裁定,在强制性回购股权时以裁判的方式确定“合理的价格”。公司回购后对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因为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故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四、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后,公司就不复存在。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公司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目的。但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指哪些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适用起来有一定的风险性。


五、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六、公司合并退出


《公司法》第172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


以上为股东退出公司的多种途径,股东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退出方式。



作者简介

张晓菊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民商法专业)。2009年开始执业于北京,执业以来代理近百起诉讼案件,诉讼经验丰富。目前主要业务方向: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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