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审判中的运用
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发扬于美国,传播于全球,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英国,无论是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354年《自由令》还是1679年《人身保护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王权,保障封建贵族的人身和财产权利。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限制联邦权)及1868年通过的十四修正案(限制州权)都规定了“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应该说,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根源,因为当时国家或者国王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主要手段就是刑事追诉。
而20世纪以来,随着政府行政权的大幅扩张,正当程序原则也越来越多运用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由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极为困难,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往往要运用一些法律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正当程序原则逐渐成为法院运用最多的原则,也使其在行政法中具有了不可撼动的地位。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在正当法律程序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此后正当程序原则又发展出程序性正当程序原则和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做讨论。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并没有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程序的审查都规定了以“程序合法”作为审理依据,而非“程序正当”。这使得司法实践中遇到困境,因为除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明确法律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外,还有大量的行政行为并无具体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时无法适用“程序合法”进行审查。那么,法院能否适用这一来自英美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审查呢?答案是肯定的。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正当程序”,查找到2943个案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个、公报案例7个。这些判例说明,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已经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程序合法原则的补充,在审判中进行了大量运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五: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判决认定行政机关程序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纠正了下级法院前后作出的四次判决,对于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实体权益、彰显正当程序价值和体现司法权威性,具有重要的审判监督价值。”
除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在一些“实体法”中也出现了对行政机关“程序正当”的要求。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有些法院在判决中也引用了以上规定。例如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五通桥区环境保护局与四川乐山川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命令上诉案”中认为:“《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也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稳步推进,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国家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综上,正当程序原则已经从英美法国家的宪法原则进化为现代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我国行政审判中被广泛适用,成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工具。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不仅要运用成文法指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还要善于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说服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张鹏律师,清华大学学士、法学硕士。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5年开始执业,资深行政法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言论自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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