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和刑事司法保护要点(上)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今天的中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立足于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4月10日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四项重大举措,其中之一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中国的发展融入世界和惠及世界的重要措施。立足于未来,加强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走向法治化、中国国力和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的重要标志。201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变革的动力”。知识产权推动的社会变革和自身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合规促发展的重大价值在知识产权领域将日益凸显。
反舞弊和刑事保护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合规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调查、刑事公诉救济和刑事自诉救济要点分别作一分析,供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调查
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调查,是指针对企业员工或外部人员实施的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企业进行的侵权行为线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在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中,最为普遍的特征是企业员工参与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在职员工单独或者内外勾结实施的侵权行为;二是企业离职员工实施的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形都有赖于企业开展内部的反舞弊调查,收集员工侵权行为线索。
如北京发生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于2003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公开宣判,主犯塞翁公司女总监孙某被判两年,从犯公司司机夏某被单处罚金3万元。该案之所以能够刑事指控成功,内部反舞弊调查的经验做法值得总结。
从公开报道的案发经过显示:2001年10月4日,塞翁公司董事长杨某通过其他员工得知,孙某和夏某成立了一家与塞翁公司从事同业竞争的公司。第二天,杨某打开孙某在塞翁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通过采用微软公司的一个文件恢复程序,杨某将被孙某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后,发现共有92个文件,通过阅读孙某在塞翁公司专用电脑上的被删除文件资料,发现孙某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太阳驹”的媒体跟踪公司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法玛西亚、富士胶片、西安杨森等国际知名企业。
2001年10月9日,也就是事发后的第六天,塞翁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举报了孙、夏二人的犯罪行为,并于当天正式解雇二人。2002年2月4日,孙某、夏某被正式拘留。从前述塞翁公司刑事报案前的内部调查看,我们可以总结内部调查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企业接到知识产权被侵权的违规线索举报;
2、企业围绕举报线索启动核查程序;
3、对核查对象做出暂时停职的决定,限制其在公司的权力行使和业务活动,防止出现销毁证据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
4、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委托同一性鉴定及其他技术手段,核实违法违规事实,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5、根据调查结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劳动纪律处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如违规事实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法寻求民事赔偿或刑事报案等法律救济。
塞翁公司的报案得以顺利立案,关键在于其内部调查开展得严谨细致,获得了公安机关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所要求的证据线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舞弊调查和刑事保护程序衔接的关键,就是要证明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在反舞弊调查中,最重要的两个工作文书是:反舞弊调查方案和调查报告。前者是启动调查的文书,后者是终结调查的文书。这里,笔者结合自身反舞弊工作经验,分别介绍一下两个工作文书的内容要点:
(一)调查方案内容要点
1、调查内容:根据举报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线索,围绕还原举报事实,细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2、工作任务:个别谈话、查阅复制资料、委托鉴定;
3、组织保障: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组。具体工作组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谈话组、资料查阅组;
4、日程安排:外围谈话、查阅资料时间、与调查对象见面时间、制作调查报告时间;
5、调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和需要采取的预案。
(二)调查报告内容要点
1、调查工作情况:详细描述调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及获得的证据材料;
2、调查结果情况:围绕调查需要了解的情况,根据调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对调查获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情况详细描述;
3、分析意见:关于调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及涉及的相关责任人;
4、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初步建议。
需要注意的,在形成调查报告初稿的同时,要制作给调查对象的《事实见面材料》,将调查得到的主要违规事实和调查对象进行当面核实,听取其申诉意见。如调查对象无异议的,依据该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理;如调查对象提出异议的,需要审查其异议是否合理;确有理由的,应当补充调查;异议不合理的,应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姜先良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本科、刑法专业硕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曾任中央金融企业和世界五百强企业高级合规主管。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商业合规部副主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主要业务方向: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公司诉讼、刑事辩护、民事案件执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在刑事方面,发表专业论文20多篇,其中《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7万字),发表于刑事法权威刊物《北大刑事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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