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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 ——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下)

姜先良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18年5月17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生产企业有11个月过渡期进行技术升级。规范对电动车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防火设施等作出了新规定,这是基于过去以来电动自行车产生的安全风险的整体性反思和改进。本人专门就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刑事法律问题及管理对策专门做了分析——《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帮助读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性管理的认识。

中闻原创 | 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 ——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上)

中闻原创 | 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 ——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中)


三、责任划分及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需要对本案涉及的相关责任进行重新梳理和划分。本案由于超标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张某为此过多地承担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但事实上,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都可能存在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人。[1]由于他们事实上没有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不仅对于驾驶人不公平,而且相关各方也不会因此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导致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将屡禁不止。如图所示:

目前在实践中,也出现个别采取私力救济方式追究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举例说明:卢某骑电动车撞死了人,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赔偿受害者家属50余万元。服刑完后,卢某觉得自己这起交通事故跟电动自行车是超标车有直接关系,因为他购买的车辆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写着是“非机动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厂家生产的车辆在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上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承担对卢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赔偿卢某13万余元。[2]


该案卢某能得到一定的赔偿,算是幸运的,但大多数责任人未能有效行使这一权利,致使承担了过重的法律责任。对这类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承担起电动车的管理责任。针对某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超标电动车在生产、销售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追究上游各方的相应责任,使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电动车的使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如图所示:

据此,要从根本上减少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发生,必须从电动车生产的源头抓起,从根本上调整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政策。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首先从电动车的国家标准着手,从源头上制定出台新的电动⾃行车国家标准,在最⾼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技术参数上进⾏放宽,回应民众的需求和产业的发展状况,同时引⼊超速断电等实效性的限速⼿段,确保限速的要求获得切实遵守。第二是抓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电动⾃行车的生产、销售及登记上牌的全程监控,阻⽌超标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和驶入路⾯;第三是质监、工商和交管部门要采取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查处的超标电动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查获的违规生产、销售者要及时给予行政处罚。[3]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从根本上预防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肇事以及产生的刑事案件,只有从源头上找到“电动车乱象”的根本原因,全面修订和完善对电动车的管理政策,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注:

[1] 实践中发生一起类似案件,任某为躲避拥堵,骑着电动自行车将步行过马路的老太太撞倒,经鉴定任某所骑车辆属于机动车,而且任某也没有驾照,车辆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就无牌行驶。检察机关控诉时提出,任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但任某提出相应抗辩,认为自己买电动⾃行车时,车店⽼板说该车是⾮机动车,所以⾃己并未考取驾驶本。《超标电动车撞人,被定位机动车》,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局”网站(http://search.bjjtgl.gov.cn/index.jsp);


[2]《骑着电动车不小心撞死一个人他当完了被告又当原告》,来自“浙江新闻”(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4/02/18/019863812.shtml);


[3] 《专访|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如何从源头消弭“电动车乱象”之原罪》,来自“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http://auto.sohu.com/20160421/n445404071.shtml);



作者简介

先良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商业合规部负责人。北京市法院前法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法学学士、刑法专业硕士,曾任世界五百强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高级合规主管。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刑事理论素养深厚,发表各类刑事专业文章20多篇,其中《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7万多字),发表于刑事法权威刊物《北大刑事法评论》(陈兴良教授主编)。在刑事辩护和刑事被害人代理服务方面都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过的刑事案件类型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税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和高管人员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民事执行和不良资产处置。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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