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案讯 | 中闻律师科学运用执行监督程序促使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发回重审
近日,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姜先良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作出裁决,要求该案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裁决的理由是:原审裁定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将执行行为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审理,应当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分别进行审理。
该案异议人是某投资公司,基于对法院拍卖房产享有合法的承租权,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代理律师深入分析异议人的请求内容及执行案件实施过程,认为异议人请求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基于案外人享有的对拍卖房产的承租权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这一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二是案外人作为该拍卖标的的承租权人及标的所涉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其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接收评估报告、参加拍卖的权利,以及拍卖标的可能影响其项目的权益,这些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
对此,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所提上述请求都是基于承租权这一实体权利所提异议,应合并归入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据此作出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代理律师则认为,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直接导致异议人丧失对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为此,代理律师先按照程序规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在一中院立案庭口头驳回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提请北京市高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代理律师充分阐述分析了本案应当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还是第八条第二款这一焦点问题,最终北京市高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依照《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分别审理。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监督程序先后启动,交叉进行,其中涉及承租权能否排除非法的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异议程序、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执行监督程序如何规范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姜先良律师耐心细致地和执行法院、二审法院及北京市高院的法官深入沟通,释法析理,历时近一年半时间,取得重大进展。
此次北京市高院最终裁决将该执行异议案件发回重审,有效保障了案外人作为异议人的救济权,对于如何利用执行监督程序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姜先良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本科、刑法专业硕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曾任中央金融企业和世界五百强企业高级合规主管。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商业合规部副主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主要业务方向: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公司诉讼、刑事辩护、民事案件执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在民事执行方面,著有《民事执行程序操作细则》、《民事执行工作文书样式》两本学术著作、发表专业文章10多篇,其中多篇荣获国家级奖项。
注:图为姜先良律师编著《民事执行程序操作细则》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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