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Pick德云男子天团、打造国粹大IP,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这几天有很多人提起了阅文集团推出的《梨园计划》:阅文集团将与梅派京剧第四代传人、梅兰芳先生曾孙梅玮先生共同开发京剧大IP《梨园计划》,进军京剧与舞台剧、影视剧、游戏、商品化等跨界领域,并指出其目的在于将京剧年轻化,通过“细分内容领域独树一帜的品类”引发年轻人的兴趣,向世界年轻人介绍中国文化。
在吸引年轻人这一方面,被称为“亚洲最大男子偶像天团”的德云社似乎已经先行一步。
《欢乐喜剧人》现场
德云社领军人物郭德纲在喜剧竞赛真人秀《笑傲江湖》和《欢乐喜剧人》中推出德云社的年轻相声演员,先后捧红了岳云鹏、烧饼、张云雷等。
当然,火的同时,德云社也遇到了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岳云鹏因在美团广告中表演《新五环之歌》系改编自蒋大为原唱的《牡丹之歌》,而被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侵犯著作权。而传统文化艺术在传承和适应市场的过程中,恐怕面临的法律问题,还远不止这一件,今天,我们就最重要的几个法律问题、稍加展开谈一谈。
一.著作权问题
类似《新五环之歌》侵权的这类纠纷,其实并不是岳云鹏一个人发生的个性问题,而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相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种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以演员的表演为基本内容。偶有相声演员在表演过程中,可能存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但是,因为演员们常年在小剧场演出,收入微薄,表演也存在着随机性和临时性,很少有权利人去关注、去维权。
德云社的小剧场,每场最多容纳观众二百余人
相声与其他表演艺术相类似,仅仅通过剧本是无法传承的,更多的是靠着师傅带徒弟、口传心授。有些相声作品,从来没有固定下来的剧本,徒弟可能是通过复读机一句句学、再到小剧场演出实践出来的。这就使得相声节目的著作权归属,变得有些复杂。有些作品,是具有一定历史的“公版领域”作品,一些段子、小曲等等,原作者已经不可考,不存在著作权纠纷的问题;有些节目,是师傅创作的作品,徒弟学而用之,是行业内的惯例,发生著作权纠纷的可能性也不大。著作权纠纷通常都发生在创作新节目、或者已有的节目二度修改创作的过程中,比如岳云鹏在美团广告中表演的《新五环之歌》。其实,部分相声演员在商演过程中,未经原作者(词、曲权利人)的同意即表演歌曲的,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给很多传统文化传承人、甚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技艺传承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不仅仅是相声,还有很多其他的艺术表现形式,发生这类侵权案件都已屡见不鲜——比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手工艺技能(traditional craftsmanship)之一的鼻烟壶内画。学习鼻烟壶内画技法,很多学徒都是从临摹一般的美术作品开始的,但是一旦将临摹的鼻烟壶进行商业性展出、拍摄出版或销售,可能就面临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晚清北京三大内画名家之一叶仲三作品,玻璃内画鱼藻纹鼻烟壶,为故宫藏品
那么,是只要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就一定侵权吗?未必。《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若干种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可以使用作品的情形,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但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适用非常严格,一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就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在此不予赘述。
另外,如果岳云鹏从一开始使用的就不是《牡丹之歌》,而是使用了曲调需要即兴发挥的民歌音乐素材,加以润色创作了《五环之歌》,那么,《五环之歌》就是岳云鹏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就不会产生这一次的纠纷。
当然,法律界普遍认为,著作权保护也是应当适度而合理的。著作权法应当是个人利益(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利益(促进文化繁荣)之间的平衡器。著作权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甚至是普法方面,都应当对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予以充分考虑。而与此同时,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者,也要对于著作权法具备基本的常识和了解,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二.商标权问题
在打造传统文化IP产业链过程中,注册商标是不可忽视的一环。注册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IP经济效益的保证,反之,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可能也会对IP产业链的规划埋下诸多隐患。
同时,由于如京剧、二人转、海派清口、黄梅戏等等传统文化艺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也可能因排斥来源地群体的合理使用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打造中国特色文化的精品IP,商标规划也十分重要。
故宫文创官网截图
三.肖像权问题
具有普遍性、共性的肖像权问题,在此不做赘述,只举例谈一下在传统文化背景下肖像权的特性问题:京剧中的脸谱,不具有个体性,不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但如果一款商品是复制了京剧演员的带妆脸谱,能够辨识出是该京剧演员的,那么就不能单纯的归为普通的京剧脸谱,这就存在了京剧演员的肖像权保护的问题。再比如,虽然相声演员都穿着大褂、手拿扇子,看似不好辨识。但如果投资人根据一位相声演员的背影制作了剪影商品,而通过背影的发型、身段、姿态等可以辨识出是哪位演员的,或者哪怕只是做了一只手拿着快板的雕塑,而这只手也能被辨识的,仍旧涉及到肖像权使用的许可和付费等问题。
梅兰芳先生在京剧表演当中的手势,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四.经纪合约问题
京剧、相声和律师行业,乍一看是“我们不一样”,但仍有一个特点是相似的,就是以师傅带学徒的形式进行传承。一些律师助理,在刚踏出校园大门、进入一些“接地气”的律所的头几年,主要的工作就是一边给老律师打杂、复印、跑腿、甚至处理家务事,一边“修行在个人”,慢慢熬出头、才能独当一面。但与律师行业是从事法律事务、因而法律意识比较强不同,其他具有师傅和学徒性质关系的行业,往往在经纪合约方面(包括劳动合同)比较马虎。
有些演员还年轻,资历尚浅、名气不足,尚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在打造IP产业链过程中,简单粗暴的经纪合约(甚至没有合约),可能就是致命的。无论是戏曲、相声、杂技还是其他的传统文化艺术,观众把这些表演看得多了、活儿熟了,“作品”就都成了其次,重要的是来捧自己的“角儿”。因此,这些以艺术为核心,以人为载体的传统文化艺术,人一旦走了,投资人的IP链可能就断了。
近年来,“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之争从没停过,因艺人解约发生的诉讼总能牵扯出艺人和经纪公司的一堆陈谷子烂芝麻。截至目前,因为传统文化艺术行业商业化道路才刚刚起步,所以在这方面,案例不多。哪怕师傅和徒弟反目成仇,也很少会有诉讼浮出水面,大多是徒弟离开师门、相忘于江湖,最多也不过是在媒体上的骂战、师傅收回给徒弟的排字,仅此而已。但是一旦传统文化艺术进入IP化、商品化、市场化以后,投资传统文化艺术的投资人还是需要审慎评估经纪合约、做好尽职调查。
图片选自德云社官方微博
五.名誉权、隐私权问题
虽然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作品当中看到类似“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所谓免责声明,但艺术往往来源于生活。不仅影视剧可能产生名誉权、隐私权的问题,诸如京剧、相声等传统文化艺术,也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如相声、二人转等艺术表演形式,由于经常出现反映现实、调侃明星的内容,如果没能把握好分寸,也很可能面临名誉权诉讼。
无论是阅文集团高调发布《梨园计划》,还是德云社女孩的逆袭,都证明了传统文化艺术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树立“文化自信”也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但是,塑造有中国特色文化的精品大IP,切勿在一开始就留下法律隐患,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方能旗开得胜、马到功成。
肖琼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美国福特汉姆大学硕士毕业,在美期间修习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回国后致力于从事娱乐法工作,现任多家全国知名影视公司、作家经纪公司法律顾问,并代理多个娱乐产业知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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