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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微信”食品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的四个法律问题

赵虎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近日,一起侵权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家微信食品公司蹭“微信”二字商标被判赔一千多万。


深圳市一家微信食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了“微信”字样,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信食品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020万元。截止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本文将就该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1、一审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什么是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


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商誉的商标。其中包括了几个限定条件:(1)在中国境内;(2)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3)享有较高的商誉。值得注意的是第(2)点中提到的,相关公众。这里的“相关公众”并不是指所有的公众。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其对应的相关公众是不一样的。就本案中微信而言,它的相关公众的范围很大,大家都用得着。但其实还有一些商标可能大多数人不太清楚它是驰名商标,只有相关领域的人知道。比如在一些涂料领域,这个领域不是每个人都能接触得到的。对行业外的人来说,可能就比较陌生。但在业内,它的知名程度是比较广泛的。在实务中,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在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我们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般是三年以上,虽然近些年有些网红商标,突然就红了,大家都知道了,但是它也不是驰名商标。(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我们常见的驰名商标有可口可乐、飞利浦、田七、华为等。


另外,本案中的“微信”其实不是商品的名字,它正式的名字应该是即时通讯软件。而这个软件的名字叫微信。但因为微信的市场占有率很高,基本上没有其他人竞争,所以大家就觉得这个商品叫微信,其实微信是一个商标名。


2、“微信”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是怎样的?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侵犯商标权一般是指侵权人没有这个商标,但它用了这个商标或者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有时候侵权行为人用的不是商标,而是企业字号。而我国对商标的注册和对企业名称的注册是两条线,商标的注册是在国家商标局。而企业名称的注册是分省市的,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在本省市本行业内不能重复、不能近似。但是跨省市跨行业有可能重复和近似。这也是为什么微信食品公司这个企业名称能够注册下来。因为在那个地方没有人去注册这个名字,也没有别的公司叫这个名字。当一个公司的名字注册下来以后,它就是一个合法的企业名称了,申请人就可以使用这个企业名称。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使用这个合法的企业名称的时候,实施了一些违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在宣传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特别是突出使用这个字号或在一些容易混淆的场合,突出使用这个字号,那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关系。所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两种行为。


3、法院判定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赔偿金额为1020万余元。通常这种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在这类案件中,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侵权行为的案件,通常法院在决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到以下几点:第一,原告的损失是多少,原告能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多少,这点是很难的。尤其是侵犯无形资产的时候,其实权利人是不知道自己的损失有多大的。第二,被告获利有多少,这个也很难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获利多少也是由原告来举证的。而这一点对原告而言很难。因为原告找不到被告的那些财务数据,在很多情况下,被告的财务数据本身就不完整,甚至有一些他自己都没有。所以,原告就很难举证证明被告获利了多少。第三,原告会提供一些证据,证明自己的可能性损失。那么法院在考虑到这些可能性损失后,会在一定的数额以内,判断一个赔偿数额。我们称之为酌定赔偿。


以商标类案件为例,当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损失了多少,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获利了多少时,法院通常会在三百万以下判赔。但如果说一个案件,虽然我们不能证明准确的数额是多少,但其明显肯定会超三百万时,这种时间法院就不能在三百万以下判赔了,法院就要在三百万以上进行一个自由裁量。本案,法院就是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设定了一个计算的规则,比如根据现有的可以看到的数据,侵权方卖出了多少产品,每个产品获利多少等数据,进行了一种推定。


像本案,“微信”食品公司被判赔这个数额的出现,其实是一件好事,因为法院在很长时间之内都不敢突破三百万,走出这一步挺勇敢的。


4“微信”一案暴露出一个焦点问题——“傍”名牌,“傍”名牌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傍”名牌的情况比较多,首先国家在保护驰名商标的时候,已经制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当一个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时候,除了在这个商标所在的商品种类上不能去注册该商标外,在与其相近或有关联的商品种类上也不能去注册。比如可口可乐,在饮料类是驰名商标,但是其他公司想要在矿泉水或酒上申请注册“可口可乐”也是不行的。这就是跨类保护。


但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问题。这类问题首先表现在企业名称上,比如在我国叫微软的公司不少。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是两条线,有一些公司会在企业名称上傍名牌。但这块我国目前正在逐步完善。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把一些词,正慢慢纳入它的词库当中,如果这个是驰名商标,就要对其特殊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行业都不能用了。还有一种现象是商标本身的名气很足了,但是它自己没有注册。比如北京这边有一个做糕点的很有名,“鲍师傅”。但是“鲍师傅”并没有及时注册,导致后来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是实践当中会出现的一种“傍”名牌的现象。


对于“傍”名牌的行为,最重要的是要把傍的名牌去掉,这个过程比较难。如果是赤裸裸的傍,什么都没有注册,就直接拿来用了,那肯定是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行政上的甚至可能是刑事上的责任。但如果是合法的,比如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企业名称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先把傍的名牌去掉。这个问题是很难解决的。所以我们建议企业事先做好商标的布局,提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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