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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上)

苏建友、张勃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解读:该条是对黑恶势力犯罪所涉及的财产,司法机关如何采取司法措施以及哪些财产属于黑恶势力的财产。辩护过程中如发现司法机关存在超范围查封财产的情形,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解读:对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司法措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查封的涉案财产,辩护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办理机关提出,要求及时解除相关查封、扣押、冻结。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解读:该条规定首先是对涉黑、涉恶案件中涉案人员负有法定抚养或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基本人权的保障。另外,为保证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该条还规定对于涉案财产,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相关单位或人员继续使用,以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解读: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并非对全部涉黑涉恶案件的被告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有对组织者、领导者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黑涉恶骨干成员或者为涉黑涉恶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与者,是“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涉黑涉恶犯罪中的从犯或其他参与者,一般仅会判处财产刑,不会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解读:该条明确了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哪些资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亲属的合法资产,司法机关不应采取任何司法措施。


7.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8.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3)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4)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5)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解读: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应当重点对相关书证及价格鉴定结论、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


解读: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重新评估、估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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