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及辩护要点汇总(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文解读及辩护要点汇总(下篇)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该条是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虚高债务、利息、保证金、中介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被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实际给付的借款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哪些数额计入犯罪数额,哪些数额是合法款项,不计入犯罪数额,从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该条第二款是对“套路贷”未遂、既遂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总体的处罚原则是按照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处罚。在辩护过程中,应当区别犯罪既遂和未遂,以便准确定罪量刑。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解读:该条是对“套路贷”违法所得追缴或退赔的规定。明知是违法所得将所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应当依法追缴。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给付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才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体现了优先保护被害人财产的立场和被害人权利本位的思想,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有利保护。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解读:该条是对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既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也规定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以及有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的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在辩护过程中,应当重点分析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解读:对于“套路贷”人员涉嫌的犯罪,符合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套路贷”并非刑法规定的罪名,应当按照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定罪处罚。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解读:该条是对涉“套路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首先,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均具有管辖权。该条还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行了详细列明。其次,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辩护要点:
1、区分认定是否属于“套路贷”;
2、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3、区分清楚“套路贷”犯罪主、从犯;
4、“套路贷”犯罪数额的确定;
5、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6、涉“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是否符合规定。
7、区分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
8、注意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衔接、区分
9、共同犯罪中“人”的作用以及排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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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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