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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美国注册律师就郑爽美国抚养权案进行全方位解析


解析判决书前的背景说明: 

本案裁判法院为丹佛市/地区联邦法院(District Court City & County of Denver),也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郑爽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向相应的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联邦法院级别的法官的任命是基于美国宪法第三章,联邦法官通常专业素养很高,因为他们的职位是“终身制”的,除非遇到极有限的特殊情形联邦法官才可能被免职或调离岗位,所以说,“联邦法官”的身份通常能证明该法官的社会地位和专业水平,其判例往往被人关注、研究。作者认为本判决书的撰写也体现了Brody法官的高水平。


本案是一审案件,原告为郑爽,被告为张恒;这里之所以强调一下原告、被告身份,是因为原告在案件中通常有最优先的主动权,本案中郑爽作为原告主动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也必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或者利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背景从张恒处实现其他目标。有律师评论说,郑爽没争取到抚养权没有输。但在作者看来,本案的判决结果就是郑爽没有实现她作为原告的诉求,就是败了。


美国一审案件多数由陪审团判定事实问题,由法官负责解释法律问题;当事人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要求由法官认定事实部分。本案没有陪审团,而是由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事实的规则(类似于国内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直接对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判决书公布了孩子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出于对孩子的隐私保护,作者建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公布判决书时遮盖孩子的信息。



01

判决书浅析 – 背景部分


判决书的第一部分是背景部分,叙述了本案背景:


孩子(姓名省略)母亲郑爽为原告,孩子父亲张恒为被告。孩子通过代孕出生,其父母为中国公民。孩子自出生获得美国身份。


孩子父母决定代孕时是恋爱状态,分别与美国两家代孕机构签约实施代孕,并将胚胎分别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普韦布洛(作者查了一下,貌似是一处很荒凉的小村子)和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成功移植入代母。起初,孩子父母计划在孩子出生后将其带回中国。


孩子父母的恋爱关系在2019年9月结束。后续发生事实是本案双方各执一词的,但能确定的是郑爽在恋爱关系终止后,面对即将出生的孩子的各种现实问题惊慌失措,其单方面尝试终止妊娠或者将孩子送养。张恒得知女方意图后,单方面对孩子承担各种义务。张恒单方带孩子居住于丹佛市,郑爽在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和张恒建立联系。双方后来是因为郑爽在中国对张恒的诉讼案件而重新建立的沟通。


郑爽在科罗拉多委托了律师,提起本案对孩子的抚养责任进行划分。郑爽在孩子一岁多时到达美国,完成隔离后,在特定的形式和监督下对孩子进行了两次探望。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无法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郑爽诉至法院。


02

判决书浅析 – 证据部分


判决书的第二部分是证据部分。


庭审中,郑爽和张恒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郑爽一方另外请家庭指导专家作证。双方也提交了数份书面证据。


03

判决书浅析 – 适用法律部分


判决书的第三部分是适用法律部分。


在本判决书中,Brody法官详细列举了本案适用的《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的相应法条内容。有人会问,美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吗?怎么还会有相应的成文法律条文?其实,美国虽然以判例法为主,但也有不少制定法,例如美国宪法等。


《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相关法条规定,与孩子抚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和承担。但法庭对于上述权利义务的划分,应从为孩子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参考父母各方对抚养时间的提议、孩子的意愿(若孩子足够成熟从而能反映其真实意愿)、抚养孩子相关人员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孩子的上学和居住情况、抚养人能满足孩子需求的能力等等。另外,法庭也可以考虑孩子父母双方能够共同作出关于孩子的合理决定的能力、父母双方过往的行为是否能支持其可以共同对孩子抚养作出积极决定的主张。


04

判决书浅析 – 事实认定部分


判决书的第四部分是事实认定部分,分了6大类,109项事实,篇幅长达13页。为全面呈现案件认定事实,作者通宵对109项事实内容进行翻译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 诉讼主体、关系、主张和管辖


1.

本案关于两名儿童(作者省略孩子的全名和出生日期)。

2.

原告是孩子的母亲,29岁。

3.

被告是孩子的父亲,31岁。

4.

孩子的父母是中国公民,孩子是美国公民。

5.

郑爽2021年2月持6个月有效期签证到达美国;若需在美国超期逗留需在美国申请签证延期,但其延期申请是否能被批准仍处没有定论。

6.

张恒在美国持临时逗留签证,已获得延期,正第二次申请延期;他不确定第二次延期是否能获批;若不获批,他必须离开美国且不确定何时能返回。

7.

本案双方对其为孩子父母的身份予以确认;孩子通过代孕出生。

8.

在本案起诉前,孩子在科罗拉多持续生活超过6个月;男孩出生在科罗拉多并持续在这里生活。女孩在出生后离开内华达州并在科罗拉多州居住足够长时间成为科罗拉多居民。根据科罗拉多州相关法律规定,科罗拉多州是两名孩子的居住地。

9.

郑爽于2020年8月24日,依据《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作为孩子母亲,起诉并请求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配。

10.

张恒于2020年8月25日在本案传票上签字。

11.

郑爽认为孩子居住在丹佛县,因此在本法院起诉。

12.

本法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部分 本案主体之间的关系、代孕决定、

抚养孩子的最初规划


13.

郑爽是中国演员,知名人物,在中国社交媒体(微博)有显著曝光。

14.

张恒从事多种商业活动。

15.

郑爽和张恒因工作相识,大约于2018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

16.

没有任何一方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当初决定要小孩的具体原因;不管原因为何,双方决定要孩子。

17.

郑爽想通过代孕要小孩,其自称有心脏疾病且担心怀孕和生产会给其健康带来风险。

18.

郑爽和张恒在2018年12月讨论采取代孕的方式要孩子。

19.

郑爽想要两个孩子(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并让他们出生日期接近,像双胞胎。同时,她想让孩子在猪年出生。

20.

他们通过互联网联系了加州的两家代孕机构,并决定委托两家分别代孕一个孩子。

21.

起初,郑爽负责与代孕机构沟通联系,张恒忙于工作。

22.

双方与代孕机构签署了代孕合同。

23.

郑爽和张恒都在代孕合同上签了字。代孕公司将合同翻译成了中文。张恒比郑爽的英文更加流利。

24.

自从代孕合同签署后,郑爽和张恒使用一个共用的账号与代孕公司联系。

25.

代孕合同签署后,他们通过视频会议确定了代母人选。

26.

两个代母分别代孕了一个孩子。

27.

本案双方对于如何处理孩子的出生没有计划。郑爽方称,他们计划一起来美国把孩子从美国带回中国;但他们如果一方有工作,另一方可以来接孩子回国。

28.

本案双方曾达成共识,孩子出生后带回中国,并在一起抚养。双方未计划在美国抚养孩子。

29.

除了决定把孩子带回中国的决定,双方对于如何抚养孩子没有具体的计划。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计划如何分配抚养孩子的时间,或者谁将成为主要的抚养人。双方也没有提供有关孩子未来的教育计划等。


第三部分 关系破裂、有关孩子出生的沟通


30.

双方关系于2019年9月27日终止。

31.

双方的分手是因为郑爽称其发现张恒手机内容显示其不忠诚,并质疑张恒对她的感情是否真实。她失去对张恒的信任,并表示对张恒未来担任父亲的角色产生质疑。

32.

郑爽称其分手后持续感到恐惧和无助,无法再信任张恒,郑爽对将来和张恒有两个孩子的事实难以接受,于是联系了代孕机构商议是否能终止代孕或将孩子送养。

33.

早在2019年10月,郑爽在张恒不知情且未参与的情况下,联系了至少其中一家代孕机构,了解是否能终止代孕或送养。代孕机构回复郑爽“当时已经远远超过能终止妊娠的时间点”。同时,代孕机构告诉郑爽被代孕的孩子是一个健康的女婴,郑爽当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将孩子送养。代孕机构代表提醒郑爽应冷静考虑其决定,因为“这是一个孩子而不是一个可以退货的商品”。

34.

由于妊娠无法终止,郑爽在2019年10月7日向代孕机构咨询送养的程序。2019年10月8日,代孕机构回复说“很不幸”又收到了郑爽的类似要求。代孕机构的代表向郑爽询问其对另一个孩子是否也决定送养,同时告知郑爽父母双方必须同时来美国将孩子从医院接走。

35.

2019年10月初的邮件都是郑爽单方和代孕机构沟通的,没有抄送张恒,代孕机构的回复也没有发给张恒。郑爽还在邮件中进一步确认(忽略英文语病):“父母双方一人去接孩子就可以,没有父亲也可以,对吗?”代孕机构重申父母双方须在场共同办理送养手续。

36.

法庭认定郑爽刻意在有关终止妊娠的沟通中避开张恒。

37.

代孕机构随即发现其与郑爽的沟通内容没有抄送张恒,于是在2019年10月10日将之前和郑爽发送的邮件沟通发送给张恒,并给郑爽和张恒共同发送了邮件,告知其对于送养的决定必须由双方共同作出且双方必须亲自来美国办理送养手续。

38.

2019年10月初的邮件清晰显示郑爽不想要孩子。当她得知终止妊娠不可能发生后,她试图不通知张恒而单方面办理孩子送养手续。张恒在收到代孕机构的邮件前,对郑爽的计划一无所知。

39.

在2019年10月21日,张恒单方面联系代孕机构(没包含郑爽),称他会配合“收养”程序。但后来张恒解释,他当时以为他必须从代母处将孩子先“收养”给自己,但在后来的邮件中和代孕机构澄清了他真实的意思表示。在2019年10月22日,代孕机构问他是否希望将孩子送养给不认识的人,张恒回复:“我没理解清楚现在的状况。我不可能将抚养权给任何人。”代孕机构回复:“太好了,我们也不认为你会送养。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继续正常的程序,你可以在孩子出生后接他们回中国。”

40.

张恒进一步对另一个代孕孩子情况进行沟通,并询问另一个代母将在哪里生小孩。

41.

张恒得知另一个代母将在内华达州生孩子。他知道一个孩子会在科罗拉多出生,他还询问两个代母能否在同一个地方生孩子,但是不行。

42.

张恒曾咨询,他是否需要先从代母处收养孩子,代孕机构回复他已经是父亲,无需收养手续。

43.

2019年10月中旬,张恒得知郑爽没有联系另一家代孕机构,且他计划去接孩子。

44.

虽然张恒和郑爽的关系终止,张恒持续履行作为一个家长对孩子的义务,包括为孩子出生、接孩子回家进行准备,郑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参与了上述准备。

45.

2019年10月底,张恒曾联系科罗拉多的代孕机构要代母的名字,表示要在她生产前去医院看望她并表示感谢。他也计划前往内华达州看望代母。

46.

张恒实际探望了两位代母,并向她们表示感谢。

47.

为了准备孩子的降生,张恒曾向代孕机构咨询有关照顾婴儿的课程,代孕机构给了他相关推荐。

48.

出生前准备的最后一步是去孩子将出生的管辖地法院领取出生前判决书,确认代母对孩子没有抚养权,并记录孩子父母的姓名等。

49.

在2019年10月初,代孕机构向本案双方推荐的相关律师协助其从法院获得确认其为孩子父母的判决书。

50.

2019年10月24日,郑爽告知代孕机构其在乎孩子,但仍需要额外的时间去了解过程,从而“为两个孩子作出正确的决定”。证据显示,郑爽从2019年10月底开始,持续对代孕程序提出问题。

51.

作为对郑爽问题的回复,代孕机构同时通知的张恒和郑爽,并郑重告知他们,若他们在孩子出生前未能获得法院确认孩子父母身份的判决书,孩子可能被视为“被遗弃”,父母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并面临与移民或入境相关的不利后果,并警告,孩子可能被列入福利院系统。代孕机构强烈要求郑爽签署相关文件,在孩子出生后带他们回国,同时处理和父母权利相关的问题。

52.

2019年10月26日,其中一名委托律师称其必须解除相应委托,因为郑爽要求她终止在对该事项提供服务。

53.

2019年10月28日,张恒联系其中一家代孕机构,咨询母亲一方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的风险,并咨询为什么他单方面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也将面临被处罚,同时他明确表示,即使女方拒绝签署,他也愿意单方面承担抚养义务。

54.

代孕机构于2019年10月29日回复,由于当初的代孕协议明确由双方共同签署,并确认父母身份,相应的法院判决的申请必须由双方共同签署。如果母亲没有签署,将会产生“巨大的法律和刑事处罚”。

55.

郑爽最终按要求签署了相关文件,张恒也完成签署。但是,法庭并未从郑爽一方获悉她对于得知无法终止代孕妊娠或她必须亲自来美国完成孩子送养程序之后的计划。

56.

2019年11月6日,科罗拉多州相关法院出具判决,确认郑爽和张恒对于将出生男婴的父母地位及相应权利义务。

24.

2019年11月20日,内华达州相关法院出具判决,确认郑爽和张恒对于将出生女婴的父母地位及相应权利义务。

58.

郑爽称,代孕机构在她与张恒的关系终止后和郑爽的沟通减少,原因是由于张恒开始单方面和代孕机构联系,从而故意导致她参与后续代孕过程机会减少。但Brody法官认为郑爽的主张不可信。法庭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证明代孕机构故意回避和郑爽沟通,或者张恒明确指示代孕机构停止和郑爽产生联系。郑爽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她明知其有权在任何时间主动联系代孕机构进行沟通,但没有证据证明她确实主动沟通,也没有证据证明代孕机构拒绝回复她提出的任何问题或要求。当郑爽得知代母妊娠无法被终止或孩子不能轻易被送养之后,她对代孕机构向她发出的签署相关文件的沟通请求回复越发懈怠。张恒当时确实和代孕机构沟通没有抄送郑爽,当时双方已经没有沟通。

59.

虽然郑爽称她向代孕机构咨询是否能终止妊娠或送养,是因为她当时情绪不好。当她冷静之后,她愿意履行作为母亲的义务。但法庭认为郑爽的主张不可信,因为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为孩子的出生实际进行了任何准备;相反的,张恒一方为孩子出生通过实际行动进行准备,例如租赁住所和招聘保姆等。


第四部分 孩子的出生


60.

张恒在2019年11/12月间来到美国丹佛市,迎接孩子的出生。

61.

张恒和郑爽当时没有相互沟通,也没有为孩子的出生做任何共同计划。

62.

在孩子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出生时,虽然新冠疫情在中国出现,美国没有禁止或限制从中国向美国的访问,也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具体原因导致郑爽无法在孩子出生时前往美国。

63.

随着孩子出生日期的临近,郑爽未曾试图了解孩子的出生地点,也未曾计划为了孩子出生前往美国。事实上,郑爽明确决定她不会为孩子出生而前往美国,因为她不想被人看到和孩子父亲在一起也不相信孩子父亲。郑爽在该期间接受了工作邀约,并称若她不履行工作职责将导致很多人失业。

64.

男婴在2019年12月某日于科罗拉多出生。孩子出生时有张恒在场,并于出生第二天将孩子接回家。

65.

张恒父母于临近圣诞节时候抵达美国。

66.

张恒随后前往内华达州接女婴回家,其间将男婴委托其父母保护看管。

67.

女婴在出生后必须留院观察三日。张恒在该期间在医院守护,并向医护人员学习如何照看和护理新生女婴。他在女婴出院后开车将女婴带回家。

68.

在孩子预计出生的日期附近,郑爽并没有试图联系张恒或试图了解孩子出生的情况。郑爽的证词也显示,她并不知道张恒已赴美国处理孩子的出生事宜,法庭推定郑爽可能希望将孩子遗弃在医院。

69.

当法庭寻问郑爽为什么在孩子出生时并未主动了解孩子出生情况的原因时,郑爽解释说她在等待张恒一方给她发信息告知相关情况,但法庭认定郑爽的主张不可信。因为郑爽不记得是否曾联系过张恒。另外有证据显示,郑爽当时将张恒拉黑,意图阻断与张恒的联系。


第五部分 孩子出生后有关孩子状况的沟通


70.

张恒在孩子出生后试图通过微信通知郑爽,但由于郑爽将张恒拉黑,张恒无法通知郑爽有关孩子出生的消息。

71.

郑爽在2020年1月9日附近暂时解除了对张恒的拉黑,但其后又重新将张恒拉黑。

72.

张恒在2020年1月初曾试图联系律师咨询有关抚养权确权的事宜,包括如何支持他的监护权利等等。

73.

在2020年1月初,代孕机构在孩子出生时向张恒发出祝福,并询问张恒是否需要完善相应表格和程序的帮助。代孕机构通知张恒,郑爽当时工作忙碌无法建立沟通,她委托了律师代她咨询婴儿状况是否“良好”并试图了解“获得她的文件”是否会有任何问题。

74.

法庭认为后续的沟通证明郑爽缺乏作为一个家长的意向。她从第三方处了解到女儿生产的消息,但没表示关心,也没像正常家长的反应一样索要关于婴儿的信息或照片。

75.

同时,张恒持续对郑爽可能将孩子送养表示担心,多次询问代孕中介如果郑爽决定将孩子送养他有什么手段可以保护孩子。代孕机构告诉张恒必须从母亲处获得“文件”为孩子办理护照。张恒在女儿出生前试图给郑爽打电话,但电话没有接通。

76.

郑爽没有和代孕女孩的机构联系。张恒在2020年1月与该机构的沟通可以证明张恒害怕郑爽会把孩子送养,并告诉该机构:“我需要保护我的孩子。不要让她把孩子送给收养机构。”

77.

郑爽在2020年2月12日试图联系上述代孕机构,该机构建立了微信沟通群,其中包括机构代表、翻译、郑爽、张恒和郑爽的中国律师。

78.

代孕机构在群聊中告知郑爽,一旦孩子出生,代孕机构将不再有权处理郑爽和张恒之间的后续事宜,郑爽表示认同。

79.

郑爽曾联系一名代母,代母称张恒可以给郑爽提供最新情况,郑爽通过微信群询问张恒,但张恒没有回复。

80.

法庭认为,当父亲意识到母亲开始积极收集有关孩子的消息时,张恒开始回避,法庭认为张恒因为郑爽决定将孩子送养的事实让张恒持续感到恼火。

81.

郑爽和张恒在2020年有持续的沟通,但双方没有向法庭提交大部分沟通内容。向法庭提交的微信中文聊天记录也没有被翻译成英文。

82.

在2020年某时间,郑爽在中国因商业纠纷起诉张恒。虽然本法庭对中国诉讼的情况了解不多,但郑爽胜诉并激化了郑爽和张恒之间的矛盾。

83.

郑爽和张恒2020年的微信记录显示,张恒对郑爽的语言尖刻,郑爽表示害怕和张恒沟通,张恒称其当时为醉酒状态。郑爽表示想和张恒谈谈,但张恒没有特别回应。

84.

郑爽提交了上述证据意图证明张恒不适合抚养孩子,但法庭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但确实反映出双方都有不成熟的地方,且无法共同促进孩子对另一方的爱,也无法把孩子的需求放在自己需求之上。2020至2021年期间,父母双方持续在互联网上掐架,张恒一方没有提及孩子的状况,也没有表示孩子需要见妈妈;郑爽一方也没有要求过见孩子,也没表示过想成为孩子生活的一部分。

85.

大约在2021年1月18日,互联网上开始传播郑爽不想要孩子的语音等,没有证据显示谁将上述内容公布在互联网上。张恒随即发出他和孩子的照片,表示要保护孩子。郑爽的事业因此受到重创。

86.

后来,郑爽和张恒之间有一系列反常的沟通。2021年1月21日,郑爽告诉张恒如果她来美国将没办法照顾自己,让张恒去接她。同一天,她问张恒路线或让张恒指路,张恒当时没法理解郑爽的用意。2021年1月23日,郑爽给张恒发了一张照片,显示郑爽将自己头发剪掉并给张恒留言,称这是郑爽向张恒认错的方式。张恒表示不清楚这个信息的意图。郑爽说到了看见孩子的指纹,但张恒称从没给郑爽发过孩子照片所以她不可能看过孩子指纹。郑爽也向张恒发数条信息一遍遍重复张恒的名字。郑爽告诉张恒她的性格不稳定。法庭认为上述沟通显示郑爽因为孩子的新闻导致其公众形象坍塌,导致其处于挣扎的状态,同时她可能存在精神类问题。


第六部分 各主体的关系、孩子现在的状况


87.

张恒直到2020年4月都是通过保姆协助照看孩子。保姆离开后,张恒父母帮忙看护孩子。2020年10月张恒父亲回国。张恒母亲一直留在他和孩子身边。

88.

张恒称孩子在他的看护下状况良好,法庭予以采信。孩子定期接受医学检查,注射疫苗,没有明显疾病,在按正常计划成长。

89.

张恒和他妈妈为孩子做饭、洗澡,能够承担照顾孩子日常需要的各类责任。张恒有其母亲的帮助很重要,因为孩子年龄相近,他们有时需要两双手帮忙照看孩子。

90.

张恒参与孩子每天的各种看护工作,包括起床、洗漱、穿衣服、喂饭。张恒负责为家里进行超市采购,陪孩子玩,确保孩子们养成午睡的习惯。张恒为孩子们安排合适的活动,包括去公园,给他们读书等。孩子们喜欢玩球,荡秋千和玩小汽车。

91.

张恒同时教孩子说话。他大多数时间对孩子说普通话,有时也教他们英文。

92.

郑爽在2021年2月11日抵达丹佛,接受了新冠病毒测试并进行隔离。

93.

抵达后,郑爽租了一间公寓,租期一年,并购买了生活用品,包括婴儿床、宝宝餐椅、儿童服装、纸尿裤,把公寓布置好用来准备给孩子玩耍的空间。

94.

郑爽通过律师和张恒联系,想尽快见到孩子,希望张恒合理安排郑爽见孩子的时间。郑爽提议她可以在育婴师的监督下在她公寓见孩子。她认为可以尽快和孩子建立感情。但是郑爽没有向法庭提供育婴师的信息,也没说明如何在从未见过孩子的情况下和孩子建立感情。

95.

在本判决签发时,郑爽在育婴师的监督下见过2次孩子。

96.

郑爽没有向法庭证明,上述两次和孩子的见面是有效或有任何成果的。根据育婴师的证言,两次见面更像是孩子被陌生人邀请一起玩。

97.

2021年3月10日是第一次见面,郑爽选择了一个孩子从没去过的公园见面。各方安排见面时间2小时,有育婴师全程在场监督。

98.

张恒的律师建议张恒给郑爽和孩子独处的空间,以便郑爽能更好的和孩子建立感情。于是张恒和他母亲把孩子送去公园后便走远。郑爽和一个朋友来到公园,郑爽给孩子买了泡泡枪玩具,孩子一开始玩玩具很开心。后来郑爽的朋友想给孩子拍照片,张恒站出来阻止,称他们曾达成一致不能给孩子拍照。男孩见到爸爸后开始哭,张恒和他妈妈把男孩哄好想交给郑爽,但男孩想和爸爸在一起。女孩也哭起来,郑爽把她哄好。这次见面提前结束。

99.

第二次见面,郑爽要求张恒站远一些,不然会影响她和孩子的互动。张恒刻意站在50-80米以外。男孩在这次见面一共哭了40分钟,郑爽花了大部分时间和女孩玩,没有尝试安慰男孩。

100.

本案各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孩子知道他们有母亲,或明白母亲在他们生活中的作用。

101.

郑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她具备任何育儿技能。郑爽承认她不知道如何抚养小孩。法庭也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证明郑爽上了任何育儿课程、读任何育儿书、向朋友咨询等。

102.

郑爽和张恒之间现在没有恋爱关系,没有能力相互友好沟通。

103.

没有任何一方向法庭提交如何抚养孩子的计划。根据郑爽和张恒的签证状态,不确定他们能在美国逗留多久。虽然郑爽租了1年公寓,她没有向法庭表示计划在美国停留多久。本案双方也没向法庭提交回中国后抚养孩子的计划。


第七部分 其他事实认定


104.

郑爽曾有精神方面或情绪问题,但法庭没有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此进行确认。但是,法庭对于张恒提交的有关郑爽有精神健康、焦虑、情绪等问题的证据可信:

a)

张恒称郑爽在2018年6-8月期间曾尝试自杀,郑爽曾告诉他有严重的抑郁症。曾经在拍电影期间,郑爽把自己反锁在不开灯的房间里,不吃不喝。她也拒绝继续拍摄电影。郑爽父母联系张恒,想让张恒劝郑爽恢复工作。在2019年,郑爽说从亚马逊网站买了20片药放在枕头底下,能让她自杀。张恒阻止了郑爽。

b)

张恒可信的证词表示,他曾建议郑爽看心理医生。郑爽由于其明星身份拒绝。

105.

虽然郑爽证词表示她现在没有精神问题,本法庭认为她的行为,例如用微信发剪了一堆头发的照片并告诉张恒她精神不稳定的信息,证明郑爽的行为不正常。

106.

双方作出的代孕决定是不成熟的,双方也没有抚养孩子的计划。郑爽一直忙于工作。张恒是在得知郑爽要把孩子送养后,开始亲力亲为了解代母信息并来到美国。

107.

郑爽决定终止代母妊娠或将孩子送养的想法,证明她的不成熟、不了解成为家长该承担的义务。郑爽看似故意忽略孩子将出生的事实,因为她在孩子出生前从未了解过孩子出生的医院、时间,也没有计划来美国。在美国因为疫情关闭边境的几个月,郑爽也没有表示出对孩子情况的关心,只是集中精力处理和张恒在中国的官司。

108.

张恒证明了他是唯一对孩子负责任的家长。他没有积极和郑爽沟通孩子的情况,他的解释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张恒也没有证明在孩子出生后为何停留在美国居住,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在过去的时间没有主动和郑爽沟通关于如何抚养孩子的事宜。

109.

本案双方不确定未来会在哪里居住。他们的签证是否被批准续签也不得而知。


05

判决书浅析 – 分配监护权的认定


这部分,Brody法官把上述认定的事实分门别类的对比本案法律关系的要件进行分析和讨论。也就是将上述事实根据其能说明的法律要件而分类,足见Brody法官的逻辑性,以及美国判决书的典型的逻辑结构。


例如在认定育儿时间问题上,法官从1)父母各方的育儿时间要求、2)孩子的医院、3)孩子和父母及他人的关系情况、4)孩子对社区和学校的适应情况、5)相关人员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6)父母各方对鼓励孩子关爱另一方的能力、7)过往与孩子的相处情况、8)父母双方居住地远近情况、9)父母各方将孩子利益放在自己利益之上的能力等方面对事实进行归纳总结。


又例如在认定对孩子成长的决策权时,法官从1)父母双方可以合作的可信证据、2)父母双方在和孩子过往相处中能够共同决策并给孩子带来积极影响的证据、3)共同决策权是否能促进孩子和父母的持续接触等方面,结合认定事实部分进行归纳总结。


06

判决书浅析 – 判决


关于育儿时间:

1.

判决张恒是和孩子共同居住的监护人 – 这个判决对张恒非常重要!判决书明确说,张恒去哪里,就可以把孩子带到哪里居住,这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中是难得的胜利。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如果一方计划把孩子带去另一个城市或国家需要征求另一方的同意。所以,这个判决内容还是来之不易的。

2.

郑爽必须在育儿师的指导、监督下看望孩子,规定了两个阶段的探望时间安排。需要特别指出,这个第一阶段为期4周,每周三次,每次1.5小时的探望时间表需要郑爽较严格执行。若郑爽不能完成第一阶段至少75%的探望时间,则延续第一阶段时间表,第二阶段的探望时间不能启动。第二阶段的探望时间表也是一周三次,前两次也是1.5小时,第三次是3小时。如果郑爽想在没有育儿师监督的情况下独自探望孩子,需要另行向法院申请。


关于决策权:

1.

张恒对孩子有独立的决策权。张恒只需要在做重大决定后的72小时内通知郑爽即可。而对于日常生活的决定,张恒是不需要通知郑爽的。可以说,Brody法官的判决给了张恒在孩子抚养决策方面最大的支持。这样把独立决策权判给一方家长,在科罗拉多联邦法院中也是非常罕见的。作为从业10余年的律师,看到这个判决我感到非常震撼。之前也提过,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制,他们通常对自己的判决极其负责任。相信Brody法官能做出如此一边倒支持张恒的判决,也是因为本案的事实给了他足够的基础,认定给张恒对孩子的独立决策权是对孩子最大利益的保护。

2.

张恒有权独自为孩子办理各类政府文件,包括护照等,不需要郑爽的签字。也就是说,张恒拿着判决书,就可以为孩子办理各类政府文件,无需再受郑爽的牵制,这也是给张恒在实际抚养孩子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结论就是,张恒主张独立决策权,获得法院支持,郑爽主张共同决策权,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张恒赢了,郑爽败了。


张恒在本案中确实获得了极大的胜利。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的决策权问题上,一方能主张的最大权利就是独立决策权。司法实践中,真正判给一方独立决策权的情形也极少,判定有独立决策权且只需决定后72小时通知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我们曾经见过有独立决策权的一方必须在实施决定前72小时通知另一方,则另一方还有机会去法院申请判决书阻止该决定的实施。但张恒获得的是事后72小时告知即可的判决,确实称得上是终极权利了。


再加上孩子必须和张恒居住,张恒也有独立的权利选择居住地点。


总之,Brody法官确实是给了张恒极大的支持。这个判决对于张恒来说,是全盘胜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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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美国伊利诺伊州注册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涉外争议解决、涉外投资及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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