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 电子书平台该如何使用公版图书?
曾经,在某电子书平台上,《西游记》首页被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等邀约。这些事件听起来很荒唐,其中涉及的问题是:电子书平台该如何使用公版图书的问题。对公版图书使用不当,也会违反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01
何为公版图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细分为十七项子权利,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三项子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剩下的另外十四项子权利的保护期是受到限制的,而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包含在这十四项子权利之中。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作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简单的讲,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的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五十年。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出版图书,出版机构需要从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处获得复制权、发行权的授权。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保护期是受到限制的。如果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那么任何出版机构都可以不用再取得授权,都可以出版发行该作品。这种过了保护期,不用再经过授权就可以出版发行的作品,被称为“公版图书”或者“公版书”。
随着图书出版、发行、传播方式的变化,发行、传播图书已经不再局限于纸质书,电子书越来越多。电子书不需要纸张作为媒介,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所以,制作电子书并且通过网上传播,需要获得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在各个电子书平台要取得的授权,就是图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一样,其保护期是受到限制的。当过了保护期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时候,也就不用再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了。所以,“公版图书”又多了一种形式,即在网络上传播的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期的图书。
不过,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三项子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所以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都不能侵犯这三项权利。
02
公版图书能否标注得到了作者授权呢?
如前所述,无论是出版发行公版图书的纸质书,还是电子书,都不需要再经过作者的授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情况下公版图书的作者已经去世,没有可能授权了。如果出版发行公版图书的人标注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可能并没有侵犯《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我们再看这种标注吴承恩授权发行、曹雪芹邀请付费的情况。吴承恩、曹雪芹已经去世多年,不可能再授权一个公司去发行他们的图书,这种情况有些无厘头。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机器人做的而不是人工做的,不然不至于这么无脑。但是并不能因为是机器人做的,电子书平台就没有责任。作为专业的电子书运营方,设置机器人程序是平台的责任。平台里面有些书确实得到授权,是可以这么写的;但是也有些书已经成了公版图书了,就不能这样标注了。这是个简单的分类的问题,平台应该有这起码的常识和能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这就要求经营者在展示、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不能做不客观的描述。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就要求经营者不能做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把公版图书,宣传为得到授权的图书,这就是虚假宣传。标注得到了曹雪芹、吴承恩的授权,或者读者不会轻易误解。但是,如果把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又不像曹雪芹、吴承恩这种知名度如此高的作者的书,标注得到了授权,则可能会让读者误解。
03
公版图书如何保护?
优秀的作品属于全社会的财富,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之后,不用再得到作者的授权,就可以出版、发行,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但是,公版图书依然存在需要保护的情况。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三项子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所以,当其他十四项权利过了保护期,这三项权利依然需要保护。在传播作品的时候,不能侵犯作者的这三项权利。例如,不给作者署名,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侵犯这三项权利的,依然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使作者已经去世,作者的继承人依然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古籍的点校、对古文的解释会形成新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诗经》普通人读起来很费劲,有学者对《诗经》进行了注释,注释的这部分是有版权的。还有人把文言文的公版书改编成白话文,这也是一种创作活动,有独创性的内容在里面,依法享有版权。
3、出版者对图书的版社设计享有权利,保护期为十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的权利,也及于公版图书。公版图书进入公有领域,仅仅指的是公版图书的内容。如果有一家出版社出版了某公版图书,用了特有的一种版式设计。某电子书平台未经该出版社同意,把这本带有版式设计的图书放到平台上传播,则侵犯了出版社的权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04
公版图书可以收费,不过需要有依据。
公版图书做成电子版可以收费,关键是收的什么费用。例如:现在也有一些出版社印刷、销售四大名著,都标注了价格,因为有纸张、油墨等成本投入。电子书平台把公版书做成电子版的书籍,相信他们也有一定的成本。平台可以因为付出的劳动、成本收费,但是不能因为版权收费。
有些电子书平台有一些免费的图书,仔细甄别一下会发现很多为公版图书。对于这些平台来说,公版图书不用经过作者授权,也不会付出版权费,付出的一点制作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就把公版图书做成免费书当成了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方式。这也是一种选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过了《著作权法》保护期之后,图书作品就变成了公版图书。公版图书的使用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则,尊重他人权利,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ZHONGWEN
合伙人 赵虎
● 赵虎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办理和研究,曾经办理过大量的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含商业秘密)的案件。办理案件之余倾心于理论研究,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过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学文章。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
●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与贸易救济
中闻资讯 | 司伟律师获得上市公司锦旗和感谢信
中闻案讯 | 中闻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代理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决定
中闻案讯 | 李亚、李宁志律师代理的诈骗案件(理财纠纷)被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