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灵武公安集中开展“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
当你拨通电话与亲人分享欢乐时,当你打开电视与家人分享精彩时……你可曾注意到耸立在山间的一座座铁塔?你可曾注意到穿行在山间一根根光缆?
为严厉打击“三电”违法犯罪活动,大力营造保护“三电”设施安全浓厚氛围,全力维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5月17日,灵武市公安局联合供电局、电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中国移动灵武分公司、中国联通灵武分公司等单位在灵武市街心广场,集中开展“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
为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5月12日灵武市公安局召集灵武市供电局、电信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中国移动灵武分公司、中国联通灵武分公司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认真学习了《灵武市公安局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灵武市公安局开展全市“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等内容,安排部署了宣传活动、细化方案并签订灵武市公安局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及打击涉电案件协议书。
宣传活动中,灵武市公安局民警、协勤与供电局、电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中国移动灵武分公司、中国联通灵武分公司等单位职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开展“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宣传民警现场向广大群众宣传讲解了保护“三电”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讲解破坏、盗窃“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后果,并拿着宣传资料到沿街商铺及人群中,向商铺业主、过往群众发放,取得了群众对“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受教群众达500余人。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深受教育,深切认识到保护“三电”设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群众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法律意识,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电”设施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影响公用信息的传输、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还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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