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借贷、担保、房产分割等裁判意见梳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借贷、房产增值、夫妻债务、公司担保相关裁判意见
文|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原告凭支付凭证提起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生活中,借贷司空见惯,一般两种情形相对应:没有借贷协议,却持有支付凭证;或存有借贷协议,却囿于现金支付。
关于大额现金借贷在审判中需要一方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交付”,但有支付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据时,常有思路是以不当得利确立案由,但现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以民间借贷收案后,如何处理?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韩延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
二、夫妻房产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
该问题项下,原计算思路层出不清,各有说辞,直接比较下规定。
北京高院民一庭意见(2014年11月17日):
依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三、夫妻一方对方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共有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韩延斌、柳凝,《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
四、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效力如何?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法院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浙江高院于2011年解答中,认为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公布的案例中,业已提及到该问题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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