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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8-2019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1-11-09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8-2019

文|赫少华律师,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梳理2018年第8期至2019年第12期,最高法院公报案例13民商事裁判观点。

1、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

2、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6-2017

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14-2016

4、盘点|2014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卷)裁判摘要集成

5、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5-2014)

6、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9-2011)

7、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12-2014)

8、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6-2014)


一、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

裁判摘要: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

有盈余分配决议的,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

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二、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

裁判摘要: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三、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申请财产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

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六、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

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

裁判摘要: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

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八、张宇、张霞诉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

裁判摘要:

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

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6期

裁判摘要:

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十、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7期

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

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2、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十一、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1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

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十二、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

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十三、李利华与德盛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交易指令发出的IP地址为期货公司的,应认定该指令的发生为期货公司员工操作,除非期货公司能够举示相反证据。

2、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造成损失的,应认定期货公司疏于监管,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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