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抵押权执行问题的答复
一、抵押权受主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实务操作:
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主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担保人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超过执行期限的抵押权在另案中是否准予优先受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成立、转移和消灭从属于主债权的发生、移转和消灭。
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抵押权独立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强制执行力从属于担保的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受主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延长两年保护的期限是指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非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故该条款不适用对抵押权强制执行申请权的保护。
主债权因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而丧失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及于抵押权,不能以参与另案执行的方式而重新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此,丧失强制执行力保护的抵押权在另案中主张优先受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执行期限的抵押权在另案中是否准优先受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7年12月12日,[2007]执他字第10号)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已经判决书主文判明的无须另行诉讼
实务操作: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直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川执监字第34号《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
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8日,〔2009〕执他字第4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依据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对被保证人进行执行
《执行工作指导》研究组认为:
连带责任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三、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
实务操作: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5]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我院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情况。
而你院请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在判决前履行完毕,判决主文中已判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可执行的。据此,你院可根据生效判决和该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不必再作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0日,经他〔1996〕4号)
四、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执督字第57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三、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将位于珠海拱北湾二路排洪沟北侧的108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5878平方米建筑物抵押给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抵押登记时间是1999年12月26日,而此时依(1998)珠法执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3493025.13元人民币,故不能认定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恶意抵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失当,应予纠正 。请你院按照上述意见予以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2002年1月17日,〔2001〕执监字第80号)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执行工作指导》研究组认为:
抵押权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人民法院对抵押权是否存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其他人对于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存有实体异议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17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1页
注:现《民事诉讼法》就“实现担保物权作了专门规定-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