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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审判实践的困境

儒者如墨 2021-11-09

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审判实践的困境及实证表现


审判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与原告主张的解除理由不对应

审判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判决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缺乏对应性。没有体现正确的审判思路。如有的案件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给付价款,法院却认为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遂判决原告基于合同解除而获价款返还(见案例一)。

又如有的案件原告以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成就,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并直接认定案件按法定解除处理(见案例二)。

再如,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定作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却依据《合同法》分则第268条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规定判决合同解除,这样处理虽然表面上看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带来的责任后果却完全不同(见案例三)。

案例一:原告黄某诉被告闵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末经其它股东同意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原告,故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帝于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协议应属有效。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由于公司对应的资产已整体转让,原告即使获得的股权也无资产价值,其合同目时能实现,故认定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被告返还定金。

案例一:原告黄某诉被告闵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公司其它股东同意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原告,故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协议应属有效。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由于标的公司对应的资产已整体转让,原告即使获得的股权也无资产价值,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认定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被告返还定金。

案例二:原告食品公司诉被告冷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为其提供冷饮的仓储配送服务,双方约定若被告KPI考核指标不达标且不补救,原告即有权解除合同。后原告以KPI指标持续不达标为由发函解除合并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返还冷饮、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成立,驳回原告诉请。二法审理认为,冷饮为特殊季节性商品,现两被告迟迟不返还冷饮,导致销售季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遂裁定发回重审。

案例三:原告南重公司与被告海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制作数控机床1台,但被告严重逾期交货并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遂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请确认合同解除,请求被告返还预付款、赔偿违约金和损失。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重大违约,反诉赔偿各类拥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定作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担因此造成的被告承揽人的损失。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迟延交货,经催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要件识别不全、尺度把宽严不一

《合同法》第94条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罗列了4种具体情形,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对中实要件识别不全的情况,对具体要作事实的尺度宽严不一的现象也较为突出。

如案例四,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适用(合同法》第4条第4项对是否应当解除合同做出判断,但在对“合同目的”的解释上以及对被告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严重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问题上,一审把握较为宽松,二审的把握则比较严格,导致判决结果相反。

又如案例五,法院依据第94条第3项进行审查,在对合同的“主要债务”“合理期限”等的具体标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依赖较大,对支付20%的首付款是否被告的主要债务,被告逾期8个多月仍未支付该款属于超过“合理期限”认定上有一定争议。

案例四:原告爱发公司诉被告东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向被告购买的进口奔驰轿车先后出现蓄电池亏电、悬挂故障灯常亮等问题,车辆停放至被告指定地点待检测的过程中,又遭第三方车辆碰撞受损,故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车辆、返还相关购置款项。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问题属售后维修范围,不得合退货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斥巨资购买名车的目的在于树立企业形象,但该车多次发生故障且在被告控制期间再次受损,已超出保修范围,且客观上车辆不能经修复到原状,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车辆悬挂故障可通过售后维修解决,碰撞受损亦可通过维修理赔解决,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不足,改判取回其诉请求。

案例五:原告某照明公司诉被告某商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接受被告委托进行安装工程施工,约定进场7日内支付20%工程首付款,但原告进场施工已超过8个月,被告经多次催告一再拖欠,故诉请解除合同。被告辩称,因工程量未核定,其一真与原告协商延期付款,20%首付款也不属于主要债务,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符合经催告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合同。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通知方式认定存在争议

通知行为是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要件,决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对的审査认定十分重要。

但(合同法》第96条对解除通知的具体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履行解除通知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以有通知外观的积极方式作出,常见的如信件、传真等书而方式,其他还包括诸如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形式形式以及口头方式等。

对这些通知形式,法院基本均确认其通知放效力。此外,部分案件诉前解除权人并未发出通知,而是在诉状中首次提出解除(如案例五),实践中这种以诉讼方式提出合同解除的商事案件越来越多;也有个别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消极行为也被认定为合同解除的通知形式,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见案例六)。

案例六:原告某实业公司诉被告某实验小学定作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双方订有为期5年的校服定作合同,其按被告定期下达的订单生产校服。合同履行两年后,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再下达订单,导致原告原材料积压、逾期利益受损,故诉请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因原告交付的校服质量存在问题且不作整改,故被告有权终止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被告虽未书面通知解除,但其在合同期内停止了订单的下达,应视为以其行为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据此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但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合同法定解除的生效时间点认定不一

在合同法定解除案件中,准确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不但能够直解除的事实依据,而且对解除后果的正确处理(如利息的起算点证的责任划分等)至关重要,应该是此类案件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但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解除时间点关注不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未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或者认定的合同解除时间点依据不明

还有部分案件反映,对解除时间点的认定标准各异,如案例7中,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解除通知发出之日;案例8中,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第一次庭审之日:案例9中,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判决之日,等等。

案例七:原告张某、岳某与被告某服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双方签订服装定作合同,两原告诉称其支付定金后被告未按约交货,并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两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因两原告要求更改服装印花而导致交货迟延,现服装已制作完成,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判决确认合同于2012年9月6日解除。

案例八:原告苏州公司与被告上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按约交付定作物,但被告未按期付款,故诉请支付剩余定作价款。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定作物无法达到相关质量标准,也不符合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故被告无须支付货款,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

法院认为,因原告交付的涉案设备不合格,被告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遂判决确认双方间的合同于2011年12月13日(第一次庭审日)解除,但并未阐明理由。

案例九:原告某农业委员会与被告顾某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将其种羊场租赁给被告经营,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白山羊保种指标严重不达标,后又丧失种羊生产经营资格,故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间仅是租货关系,原告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种羊场在丧失种畜禽生产营许可证后,已无种羊的经营资质,无法承担继续保种之义务,合同目的已难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判决确认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五)法定解除争议诉讼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时,处理方式不当

一些案件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由于对方往往提出不违约抗。

双方对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争议很大,处理解除争议首先涉及对违约问题的判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出于各自原因,又都同意将合同作解除处理。对此类情况,有些简单地放弃了对争议的违约事实的审查,直接认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导致对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不当(见案例十)。

案例十:原告上海公司与被告丹阳公司、第三人无锡公司承揽合同到纷案。

原告诉称,双方存在长期定作合同,原告按约交付数批定作物,但被告拖欠大部分加工款,最长达2年之久,故诉请解除合同,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赔偿模具费等。被告辩称,未付款系因双方未就价款、税收等问题达成一致,其不构成违约,原告所主张的法定解除条件并成就。审理中被告又表示,因原告已拒绝履行订单,双方合同实际上已经中止履行,同意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在确表述同意解除合同,故确认合同自被告同意解除之时解除,并判快余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解除合同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但对于解除合同的原因并未达成一致,故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的已经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遂裁定发回重审。

 

本文摘录《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法律出版社,第370-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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