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已届满,可以主张解除吗?
合同期限届满,可以主张解除吗?
文|赫少华 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案设:
A公司与B公司的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因合同履行出现争议,A其中一项诉请为,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
问题:
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是否还在继续履行?
合同期限届满与合同终止有必然关系吗?
诉讼中或起诉前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一、与合同期限有关的合同法条款
以“不定期”作为检索词,涉及到3处,出现在租赁合同范畴。
以“履行期限”为检索词,涉及到7处。譬如,第64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以“期限”作为检索词,涉及到94处。如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而常见的委托合同,在合同法该部分中没有出现“期限”的用词,不过对合同终止倒是有几处提及,如第411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合同期限届满与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的,如何认定?
个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未于原合同期满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新的服务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亦已接受的,仍应视为合同成立。
但另须注意,第64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样,在租赁合同纠纷中,需注意不定期的问题。如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合同期限届满(若无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吗?
查阅合同第91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就第91条本身,合同期限届满,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若结合该条第(七)款及第46条,则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终止。
3、合同终止的法律释义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三、司法案例观点
结合上述分析,合同期限届满,再行主张解除合同,可能法院普遍不再支持。
如深圳宝安法院(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74号,法院认为,由于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到期,且涉案商铺被告已经收回,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实际上解除,本院已无再次判决解除合同的必要,故对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5)楼民一初字第462号,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该合同已经履行届满,不需要再解除。(2015)游民初字第89号,法院认为,因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早已到期,现合同已经失效,原告再主张解除已无必要。但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约定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019)沪0117民初19661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私教课程确认书,且均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在原告起诉至本院时,其中4份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因而这4份私教课程确认书已经失效,原告已再无主张解除之必要。
那么,合同期限或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再主张解除无必要的观点,法律依据是什么?个别案件中进一步明确。
案例(2019)沪01民终14088号,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认定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且至2019年3月31日止,双方并未就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达成一致,*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协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的有效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终止。
案例(2019)沪0115民初61509号,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原、被告之间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因此该合同已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