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董监高义务调整一览表
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文|赫少华 律师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本文关注到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被强化”,尤其重点以董事义务为切入点。如草案中第190条等,董事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前段时间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当时更是掀起一波董事辞职潮。其中,有两个问题引起广泛讨论,其一,(独立董事)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二,董事的辞职姿势及程序。
关于第二个问题,可参见《最高法院: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第65、66条对该问题进一步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0条对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释义为,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并就管辖问题进行说明,但两个版本的书对该问题在地域管辖及民事诉讼法第26条(公司住所地管辖)描述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代表诉讼
鉴于董监高的管理身份,相关纠纷中可能会存在代表诉讼。无论是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解释(四)第23、2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五)第1、2条均涉及到该问题。
而且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35条中,曾提出过“双重股东诉讼”条款。如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现公司法草案第188条,在代表诉讼中,增加了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如第188条第4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在这个角度,可能使得母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等在立法层面有了依据,而非仅是个案的裁判意见。
如母公司董事对全资子公司的忠实义务,在(2021)最高法民申16*号,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三、责任方式
至于最终承担责任的方式,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方式个案中存在不同,目前法律及草案中也并未细化,
可举例供参考,如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民终*号,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兼股东,对于其决策转让公司持有的X公司股权所取得的对价的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最后从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判断公司股权价值,由其赔偿差价损失。当然也有个案中认定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的等其他方式。事项 | 公司法草案 | 民法典 |
董事会设置 | 第六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以上。董事会成员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本法第六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辞职和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现行公司法 | |
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 |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亮点 | |
董监高与关联交易 | 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亮点: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现行公司法 | |
董监高的勤勉和忠实义务的完善 |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独立董事 | 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第122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现行公司法 | |
催缴-赔偿 |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公司法解释(三) | |
抽逃-赔偿 | 第五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该股东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款缴纳情况核查、催缴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欠缴出资的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
董事辞职 | 第六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职生效,但依照前款规定需要董事留任的除外。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 注:可参见最高法院的部分会议纪要对该问题的分析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亮点 | |
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 |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 新增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等。 可参见最高法院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6*号等 |
公司法修订草案 | 亮点 | |
违规分红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系新增 |
执行职务-连带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连带 |
清算义务人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九民纪要、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是股东,而非董事。 注:九民纪要中对于非控股股东清算责任的路径有专门分析 |
本表仅列举部分,详见草案及并进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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