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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律师在法庭上该问什么?这四点你要记住!

2018-01-23 袁志 法律博客

律师在法庭上发问,首先要确定发问的目的,即通过发问想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以避免无效发问、任意发问,白白浪费发问的机会。


正文:2315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一、确定发问的目的

律师在法庭上发问,首先要确定发问的目的,即通过发问想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以避免无效发问、任意发问,白白浪费发问的机会。


从具体实践看,律师法庭发问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


一是提出新的有利于当事人事实和情节。这主要是通过发问向法庭展示客观存在,但卷宗材料中没有记载的有利于当事人事实和情节。


二是强化已有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这主要是对案卷材料中记载的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发问,以引起法庭足够的重视。


三是对卷宗笔录中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质疑和证伪。这主要是通过质疑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揭示证据之间矛盾的来实现,构建争点、疑点,影响法官心证。


不同的发问目的决定了律师不同的发问方式,其中导出和强化有利于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主要是通过主询问的方式实现,而质疑和证伪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主要是通过反询问、盘诘的方式来实现。


前者的对象主要是己方证人,后者的对象主要是敌意证人。在导出和强化有利于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后,有可能会受到控方的质疑和证伪。质疑和证伪不利于当事人事实和情节之后,可能会面临控方进一步确证和巩固。


二、寻找发问点,设置发问提纲

在确定发问目的后,就要在对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发问点,并围绕发问点设置发问提纲。


其中,导出和强化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发问点更容易寻找,发问提纲也相对更容易设置。主要是要注意合乎情理的问题,如果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合理解释。在发问方式上既可以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让当事人、证人自然陈述的方式。一问一答的方式更容易发现细节,自然陈述的方式更容易保证完整性,这需要律师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确定。


相对而言,质疑和证伪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的发问点更难寻找,发问提纲更难以设置。


首先,是要能够发现证据存在什么问题,问题在什么地方,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这实质是发现和寻找突破点。这需要律师认真分析和仔细研究案卷中已有证据,从情理上、从逻辑关系上发现单个证据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弱点和矛盾。这对律师的法律功底以及实战经验要求很高,很多律师都会有感觉有问题,但发现不了问题所在,也不清楚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的感受。发现不了问题,就寻找不到发问点,更谈不上发问提纲的设置。


其次,既然是质疑和盘诘,一般不会得到证人的配合甚至证人存在抗拒心理,简单发问不具有实质意义,也得不到所需要的答案。那就需要律师通过构建问题以充分暴露证人证言中存在的问题。在发问方式上优先选择一问一答的方式,多采用封闭式问题,以实现对证人以及发问过程的控制。在问题设置时宜采用循序渐进、依次递进的方式,并且要清楚每个问题证人会怎么回答,如果证人没有按照预想方式进行回答,该如何进行应对。在这一点上,适当的庭前模拟和演练是必要的,通过问题以及答案的假想充分做好庭前准备。


三、不能只简单质疑证人可信度

对证人可信度提出质疑,从而让人觉得证人不可信来推翻证人证言是英美律师常使用的方法。但这一方法在我国庭审实践中很难以奏效。证人虽然在庭上被律师一连串的问题问得疲于应付,狼狈不堪,但依旧不影响到其证言被法庭采信。如果不是通过发问让证人证言发生逆转并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出现无法排除的矛盾,法官心虽有怀疑,但很难做到放弃该证人证言。原因有二:


一是我国诉讼证明中实行的印证证明制度。即便证人证言不合情理,但能够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同样会得到法庭的采信。在我国具体庭审实践中,几无可能仅因为对证人的可信度出现怀疑,就排除证人证言的情形。


二是侦查事实被赋予了很高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公、检、法之间高度信任的基础上,侦查案卷中所载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当然认为真实可信。法官即便心中存有怀疑,但若无相反有力证据,很难以被推翻侦查中已被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这就告诫律师在发问的时候,不仅要质疑证人的可信度,还有充分揭示和暴露证人证言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才能让发问具有实效。


四、避免有害问题

法庭发问过程不仅复杂而且多变,趋利避害亦属于人的本能,如果律师提问时考虑不周全,就很容易出现有害问题,反而对当事人不利。在避免有害问题上,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不要当然认为证人都会诚实作证。很多律师在向证人发问之后未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答案,抱怨证人明明应该这么回答,为什么要说谎。这其实很正常,趋利避害属于人的本能,证人选择如何回答更多的是考虑对自己如何有利,而非忠于事实。


二是不要为问而问,不要问自己都不确定问题答案的问题。这主要是针对敌对证人,如果你不确定敌对证人要做出什么样的回答,这样的问题最好不问,否则很容易不仅没有得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答案,反而进一步强化了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


三是点到为止,不一定非要逼迫证人说出自己需要的答案。有的律师喜欢刨根问到底,总想逼迫证人直接承认,这种做法的结果往往导致证人不顾一切坚持先前所做的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发问过程演变为和证人之间的争辩,实现不了发问的目的。



本期编辑 |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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