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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应该禁止“非法本”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吗?

2018-02-02 朱佳蔚 法律博客

近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研究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重点围绕参加考试人员范围、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考试方式方法、实施特殊政策等问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这使得非法本能否参加考试再次成为网络上讨论的焦点。


正文:2350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文 | 朱佳蔚

来源 | 朱佳蔚的法律博客


事实上,限制非法本参加司法考试并非只是近些年涌现的声音,早在2002年确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时就有意见指出应当将参加考试人员范围限于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毕业生,而将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排除在报考范围之外。只是由于当时法律人才紧缺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存在,并且在各地检法机构中有许多在职的转业军人甚至退休教师等“非专业人员”,因此这条意见在当时并非得到支持。如今,十五年来已有88.8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地高校的法学院也蓬勃发展,法律人才短缺的状况暂时得到缓解,此时法律职业市场的专业化也就成为了代替“司考”的“法考”的新目标。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其中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相当于将非法本限制在考试范围之外。


然而,限制非法本参加法考就一定能够提升法律职业市场的专业化吗?换句话说,是应当以是否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还是应当以是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标准衡量法律职业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辨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者在要求上的不同。


在笔者看来,一般而言,考生只要能够牢记法条并能够运用司法三段论分析具体案例,就能够通过过去的司法考试;而法学教育的目的却不仅限于培养学生的“找法能力”,而更在于培养学生跳出法律看法律的思维,即从社会科学的其他视角分析社会现象中暴露出的当下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而后者在笔者看来才更加接近法律思维的本质。


应当说,如果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都能够按照后者的要求进行选拔和培养,自然是一种更佳的选择。因而在确保法律职业市场有充足的法律人才供应的同时,似乎以是否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为标准来衡量 47 31383 47 14985 0 0 3538 0 0:00:08 0:00:04 0:00:04 3537法律职业市场的专业化程度是一种更好的办法,然而这背后却蕴含着一个不可忽略的前提,即法学教育必然形成法律思维,并且法律思维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形成。但目前的法学教育除了部分高水平大学的法学院能够达到这个层次以外,可以说多数法学院仍旧停留在培养学生“找法能力”的层次。并且当下自学途径呈现出多样化和网络化的趋势,因而说法律思维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训练也难免过于绝对。


另外,任何政策选择都涉及权衡取舍。即使退一步说,未来法学教育都能够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层次,禁止非法本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应当谨慎。因为放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的一个自然而然的外部效应是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普及程度的提高,而这对于改善我国当下人民法治意识不足的状况、树立法律权威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但另一方面,的确可以发现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训练在思维上会显示出一定的差异,因而将法本与非法本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别对待无可厚非。事实上,前文所言之“禁止”并不准确,因为《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并没有明文禁止非法本参加考试,而是放宽出两条途径供非法本选择,一是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或以上学位,一是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非法本完全可以通过前者实现自身的法律梦想,并且同时使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提升,而只是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但前者的本质还是在于将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者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后者则虽然似乎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但由于现实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及律所在选拔相关职业人员时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优先录用条件,因而又实际上等于间接限制了一些非法本人士进入法律职业市场,但如果说这便封杀了其法律梦想又有些绝对。


如此分析,真正的矛盾之处并不在于限制非法本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会阻碍部分非法本人士法律梦想的实现,而在于是否允许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一种法律素养的证明。事实上,许多非法本参加法考并非真正想要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而是欲以此作为自身累积的人力资本的证明,以提升自身在劳动市场的价值。举例言之,如果一个证券公司的经纪人既精通金融市场操作又兼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其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就会得到大大提升。


综上分析,因而如果既要保证法律职业市场不会成为法律人的垄断、满足非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知识证明的需求,又要一定程度区别对待法律人与非法律人、尽可能保证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专业性,则可以尝试选择除直接限制报考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别方式,如设置不同等级的证书,对应不同的考试难度、报考范围和从业范围(如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后者只起到法律素养证明的作用),或许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注:笔者所在班级为一复合型培养班级,部分学生只能获取第二法学学位,因而笔者既在法律圈之内,又在法律圈之外,容易受到来自两方面利益的牵制,但笔者行文时已尽可能保证客观中立,兼顾两方面的利益诉求。另外,笔者受制于本人学识、视野、能力等方面的缺憾,文中所言未虑及处,还请多多包涵!)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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