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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千万加元获保释,完全自由须再闯引渡大关

周源 王丽娜等 财经杂志 2019-01-10

历经三场听证会,在缴纳1000万加元保释金之后,孟晚舟获得保释;保释之后的孟晚舟面临是否被引渡至美国的司法程序,其结果将左右她是否恢复完全自由


文 |《财经》记者 周源 王丽娜 黄姝静 蔡婷贻 

      《财经》驻加拿大特约记者 李隐枫

编辑 | 鲁伟 谢丽容


“这是我的决定。”加拿大温哥华当地时间12月11日下午3时许,华为公司CFO孟晚舟第三次保释听证会上,加拿大BC高等法院法官最终做出了予以保释的裁决,条件为孟晚舟必须缴纳1000万加元保释金并遵守十余项保释规定。


孟晚舟是在12月1日于温哥华转机时,应美国的要求在加拿大被扣押。在此前的12月7日、12月10日,法院分别举行过两轮听证会,控辩双方就保释与否展开了激烈交锋,但法官未做出是否保释的决定。


法官William Ehrcke在第三次保释会上宣布的保释条件包括:孟晚舟需在温哥华28大道上的自有房产中居住,晚上11点至早上6点之间必须待在家中,需要上交护照,并在要求的时候随时出庭或接受关押。


保释决定做出之后,法庭随即响起一片掌声。孟晚舟的丈夫看起来松了一口气。孟微笑着向他点头,用手抹去了眼角的泪滴。


不过,获得保释只是孟晚舟闯过的第一个关口,从司法程序看,孟需再过“引渡”大关才可能完全恢复自由——按照加拿大的法律,临时逮捕孟晚舟有60天期限,如果60天内美国没有提出引渡请求,加拿大方面会解除保释,孟将会被释放;如果美国提出引渡请求,孟面临的可能是漫长的引渡聆讯。


(截图视频来源:秒拍;原视频拍摄: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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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方尚未正式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请求。


据CNN报道,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美国时间12月11日表示,他的政府愿意利用孟晚舟的被捕作为中美贸易谈判的筹码。


孟晚舟被允许保释后,华为公司在声明中称:“我们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后续会给出公正的结论。”


终赢“保释”战


经过前两日的激辩,保释听证会第三天的焦点是担保人确认。孟晚舟的律师此前一直争取孟的丈夫刘晓棕成为担保人,但遭到了控方律师的强烈反对。控方律师指出担保人必须承担监督的责任,他坚称孟的丈夫不仅可能无法履行监督职责,还可能跟随孟弃保潜逃。


妨碍孟的丈夫成为担保人的关键因素是身份问题。加拿大的惯例是担保人应是加拿大本地居民,而孟的丈夫并非加拿大公民,也没有加拿大永居卡(又称“枫叶卡”),他目前是以签证的方式进入加拿大,其签证将于2019年2月过期。正因为担保人问题一时难以达成共识,保释听证会延续到了第三天。


预料到孟晚舟丈夫被批准成为担保人的可能性很低,孟晚舟辩护团队在第三天拿出了替代方案,五位温哥华市民组成孟晚舟的联合担保团队。这五位担保人中,一位是安保公司Lions Gate的首席执行官Scott Filer,一位是孟的房产中介Robert Cheng,一位是孟现在的邻居(熟识孟在温哥华的家人),一位是孟的朋友(其丈夫曾在华为工作),还有一位是保险代理(上个世纪90年代就认识孟)。


除了Scott Filer外,剩下四位都是与孟或孟的家人认识多年的朋友,他们中有三位都拿出了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房产为孟晚舟进行担保。


辩方律师还递交了一份美国麻省迪菲尔德初中寄宿学校Eaglebrook校长Andrew Chase所撰写的担保信,孟晚舟的一个儿子曾在2013年入读该校。Andrew Chase在信中形容,孟晚舟不但照顾孩子人格发展,同时展现温柔和善等特质,是一名支持子女的好家长。


法官在法庭曾强调,他唯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孟团队提出的保释方案是否足够避免孟弃保潜逃的风险。而在现有的保释条件下,法官认为:“孟弃保潜逃的风险已经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孟晚舟的保释金额为1000万加元(约人民币5145万元),包括700万加元(约人民币3601万元)的现金,剩下300万加元(约人民币1544万元)的担保财物则由孟晚舟五位担保人中的四位共同承担。


加拿大知名律师David Matas对《财经》记者指出,法官在裁决上,主要考虑的是潜逃离境的风险。法官认为高额的保释金降低了这个案子的风险。保释决定符合加拿大一贯的判例原则。


孟晚舟保释后被允许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温哥华、列治文(又称里士满)和北岸(North Shore)的部分区域,其中,温哥华国际机场(位于列治文)被排除在外。


保释期间,孟晚舟需遵守的保释规定多达十余项:保持平和、行为规范;活动范围必须在允许范围之内;必须全天佩戴电子监控脚环;接受安保公司7X24小时监控;向保释监控官提供住宅和手机号码,必须确保能随时联系;必须居住在其位于温哥华第28大道的自有房产中;晚11点至早6点之间不得外出;交出所有护照;外出必须携带担保副本,随时向警方出具;安保公司Lions Gate有权拘留和逮捕她,有权进入孟晚舟居住地,等等。


早在听证会第一天,控方律师就指控称,当孟晚舟意识到自己受到美国调查后,就刻意避开前往美国。其证据是,自2017年3月以来孟晚舟从未去过美国,即使她此前曾频繁地往返于中美之间,而且孟晚舟儿子在波士顿读书。


法官在听证会最终陈述环节回应了上述指控,称孟晚舟不去美国可能有多种原因,不能判定被调查而不去美国。


自12月1日被拘押以来,孟晚舟已经在加拿大BC省阿卢埃特妇女教养中心度过了十个晚上,如今她终于可以回到位于温哥华第28大道的家。


在法庭上,孟晚舟律师转述过他与孟晚舟之间的一段谈话。“我已经努力工作25年了,如果能够获得保释,我唯一的想法就是跟我的丈夫和女儿在一起。我已经有一年没读过一本书了。”孟晚舟如此说。


孟晚舟将于2019年2月6日再度出庭,为之后的程序确认日期。


60天内是否引渡成关键


在孟晚舟获得保释后,从法律程序来看,美国是否在60天期限内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请求成为该案关键走向。


美国引渡在加拿大人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美加两国签署的《引渡条约》,以及加拿大于1999年通过的《引渡法》。


根据上述法律,引渡的要件是:被申请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中都可能获得两年监禁以上的刑罚。这就是“双重犯罪原则”。


在孟晚舟案中,美国方面指控孟涉嫌欺诈。美国方面的材料称,在美国对伊朗制裁生效的情况下,华为通过一间名为Skycom的香港公司试图与伊朗交易,但隐瞒了华为与Skycom的真实关系,且认为Skycom实际上就是华为掌控的一家“马甲”公司。因此指控孟晚舟对美国的金融机构构成欺诈。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对《财经》记者分析,现在美国指出孟晚舟涉嫌欺诈罪,从这个罪名看,说明美国还没有掌握比较充足的证据,类似这种事件,美国会直接援引《出口管制法》,但现在美国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指控。


黄风认为,美国指控孟晚舟违反的禁令属于“第三方制裁”,即制裁的对象并非违反禁令的美国公民或美国企业,而是与美国企业有来往的第三方人员、组织。从孟的临时逮捕请求材料可以看出,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指控孟晚舟用以“欺诈”的金融机构设立于美国,因此美国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但该金融机构“并不是一个完全的美国的金融机构”,只是分支机构设在美国。


“从欺诈罪的构成看,指控的当事人应该获取财产,还应该有被害人,但现在被害人是谁并不明确,因此这个罪名也值得商榷。如果以涉嫌欺诈罪提出引渡请求,可能在后续程序会面临很多争议。针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在引渡中也会旷日持久。”黄风表示。


成美律所创始合伙人柳治平律师也对《财经》记者称,关键变量是美国司法部是不是掌握有足够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引渡合作的案例,第一步都是通过通过临时逮捕先控制当事人,第二步才启动引渡程序。60天内,美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后,才正式启动引渡程序。


黄风分析,美国会充分利用这60天的期限准备证据,不会匆忙提出引渡请求。也有可能在这个期限内美国会获取更多的材料和证据,提出其他罪名的指控。“请求国搞突然袭击的一个目的是通过临时逮捕,通过搜查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电脑和电子存储设备,获取更多的证据。”此前他曾遇到的一些引渡案例就是,最终对当事人的指控证据来自临时逮捕后搜查的电脑里的证据。


黄风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高级顾问,他遇到过一个印象深刻的案例:一名中国公民在英国被临时逮捕。第60天时美国才提出引渡请求,第61天上午,英国法院开庭,引渡请求书才到达英国法官的手上,中方当事人和律师认为已经超过60天要求予以释放。法官随后宣布释放当事人,“虽然是在第60天提出的引渡请求,但是当天没有到达主审法官手上。”


引渡审查与和解可能


如果美国正式启动引渡程序,还将在加拿大面临漫长的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加拿大对引渡案例进行双重审查,即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


加拿大律师David Matas表示,届时孟晚舟还需出庭,就引渡案进行辩护。


成美律所创始合伙人柳治平称,能否引渡以符合美加双边引渡协议为标准,其中标准之一,美国指控孟女士的行为如果属实,必须在美国加拿大各自的刑法下均构成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以后做出的裁定,双方还可以提出上诉。如法院作出同意美国引渡的决定,会对被保释人收监,然后就是等待引渡程序往下走。在司法审查之后是行政审查,案件转到司法部长手上,由司法部长做出同意引渡的决定,针对司法部长做出的决定,又可以提出司法复核,复核之后还可以上诉。”黄风指出。


按照加拿大《引渡法》的规定,加拿大司法部长有权拒绝引渡请求,比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司法部长有权拒绝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等原因的引渡请求。事实上,加拿大《引渡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都规定了“拒绝引渡”的情况。这意味着,若美方提出引渡请求,孟晚舟一方也可以利用“拒绝引渡”条款进行抗辩。


“加拿大关于引渡的一个特点是,引渡合作的国家,针对被引渡人提出的指控,应符合表面证据。表面证据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即虽然还未经法庭审判,但要看起来犯罪成立,没有相反的证据能推翻,虽然并不能达到符合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但是对证据的要求和审查也比较严格,这对提出引渡的请求国是一个相当高的要求。”黄风说。


黄风称,对引渡请求,加拿大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引渡相关的法律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孟晚舟的指控,明显违反国际法,也不符合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与美国缔结的合约。首先,美国有第三方制裁,但是欧盟并不承认第三方制裁,加拿大也不承认第三方制裁;其次,需要符合加拿大法律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即当事人所涉刑事罪刑在请求国(比如美国)可能获刑,以及如果该罪刑在加拿大发生也应获刑。


柳治平曾撰文指出,美国启动引渡程序需要联邦司法部甚至国务院介入。纽约东区法院助理法官的临时拘捕的要求应该是收到司法部国际事务部协同纽约东区检察官的申请后作出的。虽然美国联邦检察职能由联邦司法部运作,司法部在行政部门中具有一定独立性,但是它很大程度上还是服从白宫的政策政治需求的,特别是在对外的案件中。


“整体而言,各方如果把握恰当,和解的可能性还是很大。各方都会从长期大局利益出发进行协商。相信最终是中美两国之间最高行政部门谈判的结果。但是影响这个事件的结局的因素很多,很难预见它下一步的发展。”柳治平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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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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