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在即,我们有一条关于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的建议
尘肺病是一种目前还无法治愈但完全可以预防的职业病。从成立之初,面对我国大量的尘肺病农民患者数量,大爱清尘就明白,只有推动国家对尘肺病问题立法,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尘肺病。因此,推动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就成为大爱清尘的最终目标。
八年来,大爱清尘利用自己一线救助尘肺病农民的优势,持续动员专家学者开展国情调研,学习国外经验,研究解决尘肺病问题的对策,并在每年两会前夕提出一批针对尘肺病的建议。
2019年两会前,根据在新时期中尘肺病农民的特点,大爱清尘拟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关注尘肺病问题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一些参考,共同推动中国尘肺病问题的解决。
(因为篇幅原因,本文先列出一项建议。)
我们为什么要提这条建议?
尘肺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尘肺病是指在职业生产中劳动者长期吸入生产性矿物性粉尘,并在肺部潴留而引起的一种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这种疾病的产生,完全是因为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没有做好相应的粉尘防护,而并非是因为劳动者自己的身体出现病变。倘若涉尘企业都能加强工作场所的粉尘管理,做好粉尘防护工作,尘肺病就能预防。
尘肺病不可逆,且具有晚发性、长期性的特点。患者可能在刚开始没有相关症状,但随着病情的发展(这个过程可能只有几个月,也可能有几十年),他们的肺组织会硬化、石化,患者呼吸极为困难,行动艰难,甚至丧失劳力。即使后来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会持续进展。
尘肺病患者数量巨大,持续高发,农民患者数量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病例95万余例,其中尘肺85万余例,占比89.8%,主要是矽肺和煤工尘肺。根据大爱清尘数据统计,尘肺病患者中,农民占90%。这一现状有其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包括大量的涉尘企业。涉尘行业广泛且门槛低,吸引了大量渴望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私营企业的不规范,企业和农民工一开始对尘肺病不了解,以及后来了解了尘肺病却因为利益、工作不便等原因忽视粉尘防护等原因,大量的农民工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机械铸造、建筑材料及路桥施工等工作时,完全“裸奔”在高浓度的粉尘环境中,吸入了大量矿物性粉尘,最终导致尘肺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统计数据大多数是通过职业健康监护获得的,而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集中且问题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乡镇、私营、个体企业职工并不在健康监护范围之内。与大量的“未报告”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更严峻的是,尘肺病目前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发病工龄缩短态势。
绝大多数尘肺农民贫病交加。相比于国有职工患上尘肺病(这部分人占尘肺患者数量的少数)后享受到的一些列工伤赔偿、抚恤等等待遇,尘肺病农民工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流动性大、尘肺病发病时间长等原因,往往找不到本应为他负责的企业。加之他们本身的经济条件差,他们在患病后即无钱治疗,也无力支撑家庭,往往处于一种贫病交加的状态。
《尘肺病防治条例》。这是目前与尘肺病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条例于1987年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直到今天都未做过修改,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如,其中的大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条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或行政许可已经撤销或取消;《条例》没有突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在尘肺病防治方面的责任,目前国家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强调建立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颁布,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执法主体,《条例》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监管部门进行变更。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度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公布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尘肺病防控规范,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但未加入尘肺病人保障措施,且最终条例直到现在还未出台。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指出“国家队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作为职业病“头号杀手”的尘肺病,不仅危害严重,且防治特殊,粉尘作业需特殊管理,积极防治。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2016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这对于解决尘肺病问题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但由于《意见》并没有更为具体的执行方案,执行建议不明确,导致各地政府政策不统一,甚至对各地政府造成执行、财政等方面的压力。
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尘肺病问题,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这些法律法规要么不完全适用于现实的情况,要么在地方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1. 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或尽快出台高危粉尘相关法规条例,细化尘肺病防控措施,增加尘肺病人保障相关政策,以弥补《尘肺病防治条例》的不足。
2. 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尽快落实到法律法规中去,使对尘肺病农民工问题有利的各种政策能够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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