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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已生效!最高罚款5万元!山西出台法规禁止野外用火!

山西综合广播 山西广播电视台 2021-08-02

  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即日起,在山西省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野炊、烧烤、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违规者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共17条,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明确了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规定了各方面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决定》,在山西省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的用火行为包括:
  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等。



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决定》指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如有违反《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将予以处罚,具体为:
●  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决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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