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应编制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手续;
环评批后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要重新报审。
《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环评的批复时间是一个具体时间,但环评法并未对开工建设进行定义,那么,开工时间该怎么确定呢?以开工仪式的时间、开工许可证上的时间、自己写个开工申请领导签字的时间、实际动土那一刻为准?这四种确定原则,对于工程项目管理来说,应该都是没问题的,也算是符合常规理解的。然而,环评与建设项目密不可分,与其他很多基建手续一样,都需要在开工建设前完成,但它又是所有手续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且违反了会面临项目投资额1%以上的罚款。环评存在的意义,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这就注定了环评领域的开工不应该是那种形式上、书面的开工,而是应该有实际开工行为(能代表项目特征的基础工程)、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开工行为。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
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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