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新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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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抽查,你单位正在营业,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你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资料。以上行为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NO:ZF2012123)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和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规定。 2020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失信记分告知函》(东环函〔2020〕2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公众号:环评资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失信记分12分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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