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筛查抑郁症",切莫变成“筛查异类”
日前,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探索抑郁症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中明确提出,各个高中及高等院校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
《方案》出台后迅速引发热议。主流意见认为,《方案》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应对抑郁症,并以有效的干预手段介入治疗,对于保护青少年心理健康产生利好。但亦有声音表示顾虑,担心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体检内容,可能因为信息泄露等缘故导致患病学生可能会承受更大的外界压力,从而对该部分学生造成二次伤害。
在当下出台《方案》,确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中与《精神卫生法》部分条款有所抵触。同时,如何有效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相关权益,亦需要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加以明确。
《方案》明确,“各个高中及高等院校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但所述检查如何实施,是否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则并未做出详细阐释。而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抑郁症筛查,无疑属于《精神卫生法》第三章规定的“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范围。显然从法律效力上来说,《精神卫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生效法律,而“探索抑郁症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则是国家卫健委为探索抑郁症防治工作而制定的法规,在两者内容互有冲突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即“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因此,在《方案》实际操作时,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开展筛查工作。如果强行要求所有学生参与抑郁症筛查,无疑背离了《精神卫生法》保护患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同时可能损害司法权威。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抑郁症筛查,应当充分保护其隐私权。对此,《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早有明确,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严格保密。这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校方具有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的义务。而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则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因泄露患者隐私而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删除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造成患者损害”的表述,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泄露了病患隐私,无论是否存在损害结果,都需要对病患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变动在法律层面上强化了对院方行为的规制,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病患的民事权益。
在《方案》执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关人员尊重学生隐私的意识加以强化,以避免由于信息泄露导致患病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不必要的骚扰或歧视。校方和医疗机构还应当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治疗,营造良好的学习康复环境,帮助其早日摆脱抑郁症的阴霾。
除上面所述的问题外,有关部门在执行《方案》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时,也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切莫以急功近利的思维、行政化的强制手段,片面追求筛查率。
同时,相关部门亦需要注意限制校方行为,例如 “不得以‘免责协议’的形式排除或减轻校方责任”“”“校方不得单方面勒令患病学生休学、退学、转校”等条款保障患病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免校方后续消极对待学生的病情治疗过程。
当前,我国抑郁症患病率已达到2.1%,青少年是其中的高发人群。据世卫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因抑郁症而自杀已经成为15-29岁人群第二大死亡原因。因此,《方案》通过将抑郁症筛查纳入高中、高校体检项目,迈出了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坚实一步,这无疑是值得鼓舞和肯定的。
希望《方案》能够在充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和尊重当事人权利和意愿的情况下发挥其积极作用,时刻以学生利益为准。有关部门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和政策的设计,让抑郁症防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莫让善良的初衷在实施中变了味儿,把“抑郁症筛查”变成了“异类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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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见习记者 王晗阳
编辑:李 琪
审核:麻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