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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 | 民国时代轰动全国的辱父案,最终是这样判决的……

2017-03-29 德国优才计划 中国网教育频道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

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法律是工具书写在纸上,

正义是火种温暖在人心。




文章来源:德国有才计划,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今天全中国的老百姓,都在讨论一件事:那就是山东辱母案,22岁的男子于欢,因不堪目睹母亲受辱,而刺死一人,从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报道一出,举国哗然,在舆论的声讨下,山东高法随即发表以下情况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随即表示,对此案高度重视,已派专员参与调查。



现在是举国上下,都在对二审判决拭目以待......



民国时期,同样轰动全国的“辱父杀人案”


而此时此刻,不禁让我想到了,一起发生在民国时期,同样轰动全国的“辱父杀人案”。


民国女子,施剑翘,她的父亲,当时被号称“东南王”的,大军阀孙传芳俘虏,按照惯例,对战争中已失去战斗能力的俘虏,应保障其生命安全。


但孙传芳却违背,战时不杀俘,不戮降的原则,不仅杀了她的父亲,还惨绝人寰地将她父亲的尸首示众三天。



才20岁的女儿万分悲痛,发誓要为父报这血海深仇。历经艰难曲折,整整10年后,她终于找到刺杀孙传芳的机会,从他背后连开三枪,孙传芳当场气绝身亡,现场所有人都吓得不轻,她却异常冷静,大喊:“我是施剑翘,为报父仇,打死孙传芳,一人做事一人当,绝不牵连任何人。你们可以带着我到警察局去自首。



随即,她就被捕入狱,这桩命案轰动全国,引起巨大关注,大家都认为她是女中豪杰,有骨气有血性,不该被判刑。可一审时她被判决10年有期徒刑,再后来,二审改判7年,但施剑翘表示不服,再次上诉,最终,国民政府司法院高层参与,认为其志可哀,其情可原,决定特赦施剑翘。



重获自由后的她,十分感恩,特赦她的民国政府和为她喊冤的同胞,随后怀着一颗救国救民之心,主动参加当时的抗日工作,为抗日到处募捐。建国后她还当上了北京市特邀政协委员,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了非凡的贡献,在她74岁时的1979年最终因病去世。



著名演员何冰,在不久前的《见字如面》节目上,还朗读了一封,当时为施剑翘喊冤请愿的联名上书。字里行间,皆是对不公判决的义愤填膺,听者无不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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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判案的究竟是哪一位民国大法官?


这不禁很想让我去探究,当时判案的究竟是哪一位民国大法官?


他是民国时期“广济五杰”之一,也是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的指挥者,是国民党元老级大人物,他既能拿起笔跟人笔战,又能用智慧指挥军队战斗,更能去制定法律条文来救国救民,他曾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近16年之久,对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他是中国当代著名民主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法学家,一位真正堪称文武双全的全才,他,就是居正。



1876年居正在湖北武穴哇哇落地,虽是书香门第,却家境贫寒,他自幼生性顽劣,争抢好斗,常常和人打架,有次还闹到官府。


17岁时,被父亲严厉训诫,从此才发愤读书。



23岁时考上秀才,25岁时,他的家族和附近张姓家族起了纠纷,一直闹到知县那里打官司,没想到张家提前贿赂知县,居家就理所当然地败诉了。


他发现原来世界如此险恶,穷人想伸张正义竟如此艰难。


他下定决心要去有所为,为公平和正义,要去改变这个国家的体制,1905年,他远赴日本,入日本法政大学学习,后考入日本大学本科法律部。


他的思想开始觉醒,正式投身革命,不久后便加入了中国同盟会,成了孙中山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后来的辛亥革命,武昌起义他都曾参与指挥。



丰富的革命斗争经历,奠定了他国民党内元老级地位。


1929年,他因不满蒋介石独裁而被捕入狱,两年后被释放。因德高望重,他被迅速被推举为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司法院副院长。之后,他便成为了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


“君子大居正”,父母为他起名,居正二字,即是“遵循正道”之义。而作为法官,在他的心里更是意味着:公平正直,居中裁判。一个法官最基本,也是最高的法律素养不外乎斯。


他居正而不居功,勤于做事不争名,以爱国之心和救国之志,锐意投身于司法改革。


当时中国内忧外患,战火纷飞,于“西方新法不好用,中国旧律不能用”的法律空档期,他排除万难,始终坚持探索法律改革工作,致力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他认为在民族存亡的危急时刻,法律必须符合民心,公平正义,如果法律失去效力无法保护国人安全,那邪恶就将在中华大地不断地滋生。


因此他大力推行中国立法改革,制定公布《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全国各地普设法院,实施三级三审制度,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坚持“以宪治国”,他还普设各级法院,倡导“人人平等”,并组织建立了中国法学会。


他创新性地确立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的理论和运行机制,“以发展生活为出发点”,他曾有段精妙的论述:“例与法之关系,至为密切,实相辅而行,仅读兵书者,不可以用兵;只记医方者,不可以治病。仅知法律专条者,不可以听诉讼。


我国是“礼治”社会,礼俗是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之一,“礼为里、法为表”的礼法关系,决定了礼俗中的“应为”和“不应为”,是“律法上寻得解决”的根据。


所以是他提出“三民主义之法治国”,强烈反对独裁的人治,认为一切公私问题,应用法律解决,并且要在熟稔掌握成文法典下,妥善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要创造出合乎情理的礼法经典判例,以此来作为未来判决案件的依据。


作为法官他认为,社会关系人事复杂多变,“一个抽象一般的法律,决不能预料将来事件发生情形之变化,而包举无遗”。


立法过程严谨而繁琐,不可能事事依靠立法,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具体、灵活的判例,来弥补环境的变化,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他更深知除了法律,世上还有一种至高无上的裁决,那就是人的良知。中国自古都有杀身成仁的说法,生命从来不是最高的价值表达,这世上有一些东西,比生命还宝贵。古时候的言官,冒死上谏,为了政治主张不惜拿命相搏;各朝名士,遇到亡国,以殉国为荣,凡此等等,无论对错,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古人认为,人活着,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用生命去守护。正是因为这份良知和心中的正义感,在他任职最高法院院长期间,为父报仇的民国侠女施剑翘,才最终获得了公正的裁决,从而大快人心,大震国威,这不仅使正义之人免除了牢狱之灾,更感化了她未来对祖国的知恩图报。



后期他致力于法学教育,创办淡江英专,向国人解释,推行宪制对于实现中国独立民主的必要性。


为了判决的公正,他还推动制定律师法。在他任职期间,他最重视的是司法人员的教育培养工作,他要求所有的司法人员,除了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必须要加强其个人的道德品质教育,每一个法官都要有良好的人生观。因为他认为,成文法规定,本身就有很多,无具体标准和形态的原则,比如在对犯罪人或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上,这些现实需要,都给了法官很多自由裁量创造的空间,所以法官必须要以,公正的道德标准去判定。


因为,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工具书写在纸上,正义是火种温暖在人心。



民国法院在他的领导下,正义之花,开遍各地,在兵荒马乱的那个时代,竟然涌现出一大批,一身正气,铁面无私的民国好法官。他和自己培养的法官,都坚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体恤民情,这样的精神和态度,在那个兵荒马乱的时代,实在是难能可贵。


他为中国司法建设做出了诸多重要贡献,不仅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司法系统,争取司法独立与完整,他还厉行司法简易程序,改良民事诉讼程序,制定减轻诉讼费的规定,等等。



他法律思想之深邃、涉猎之广阔,时至今天,仍令人赞叹不已。


虽然他致力于从事司法工作,却始终以救国为己任,他在抗战时期,不仅亲赴前线,还将爱子送往前线杀敌,女儿和女婿也都在抗战最危及时,在他的影响下,投身于中国共产党,在战场上保家卫国,浴血奋战。



他身居高位,宦海沉浮几十年,却志趣高远,不求名利,他曾写过一幅对联,上联是:“向高处立,望远处走,寻平处坐”;下联是:“存上等志,做中等人,享下等福”。



1949年后,因为政治原因,他辞去了司法院院长职务,从此在家种田、养花,生活过得富有情趣,并在此期间留下大量珍贵史料,他所撰著的《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辛亥礼记》等等,都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深远影响和贡献。


1951年11月23日,为国为民的大法官居正,在台北逝世……他的一生不仅名“居正”,且行也“居正”。




来源:德国优才计划

编辑排版:祝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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