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立法对人贩子直接枪毙?看过之后才会真正明白!
来源:知乎 作者:左宵,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法律人圈内有句名言:你可以抨击司法者不公,执法者不严,或者司法执法这不懂法,但是不要质疑立法者。
法律不是万能的,要排斥法律万能主义。不能妄图通过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法律调解是多方面的,过多运用刑事手段调解社会无益于最终目的。
“排斥法律万能主义”是我要表达的核心。重刑或者死刑都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口贩卖,有毒食品,假药劣药。甚至威慑作用都不会提高。这类问题,不能单纯的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并非万能,死刑并非万能。单纯提高威慑力,不能制止犯罪,更不能杜绝犯罪。再说关于争论热烈的人口贩卖,属于严重性暴力犯罪,处罚是很严厉的,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现在大多问题出现在执法方面,执行方面,而不是立法层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受制裁人数明显少于应该接受刑罚的人数。导致大量犯罪分子并不是迫于刑法的严厉,而是存在逃脱的侥幸。
2000多年前的秦朝,大多数人和现在的人想的一样,依靠严刑峻法管理社会。通过严酷的刑罚意图起到威慑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政权统治。
别说人贩子,卖假药,假电梯,有毒食物这样明显的故意犯罪。比如,维修小分队下雨耽误了行程,延误了工期,全部砍头,从工头到工人。
就好比领导派了铁路局的职工按时维修,结果火车晚点了,没按时维修好,全部死刑。我们所学过的课文,大泽乡起义,就是这么一段。
严厉吗?比你这个提法不知道严厉到那里去!!在秦朝这根本不是大新闻。
商鞅变法的特点之一就是严刑峻法,比如实行连坐等等,在变法后,秦国确实日渐强盛,秦皇席卷天下,“序八州而朝同列”,厉行苛政,冀望于千世、万世,“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亦不过十数年间。这也表明了严刑峻法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国力,如果将它作为治世之策,则后患无穷。结果显而易见。政权是撑不了几年。
紧接着,继任的汉朝,从新确立了法治思想,就是: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加大道德力量,弱化残酷刑罚,这种思想跟秦相比,就有了很大稳定性。
明朝时朱元璋也是“乱世用重典”的代表人物之一,明朝的法治思想是“明刑弼教”,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哪个皇帝治理腐败的腐败的刑罚比朱元璋更狠,凌迟、开水、铁刷子、钻头都用上了,每年杀官无数,但是腐败的官员仍是杀一茬来一 48 31708 48 15263 0 0 1945 0 0:00:16 0:00:07 0:00:09 2930茬,并未有更有效地好转。朱元璋气得捶胸顿足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社会上很多人有这样一种思路,出现问题-----将有问题的人清除掉-----就等于解决问题。这样思路的问题在于,认为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个别人的行为导致的,认为严刑峻法才能够维护社会稳定。
但这个是不成立的,几千年的经验都告诉我们,严刑峻法从来不是制止犯罪的最好办法。
每年两会期间,我们也能看到各提案,我举一些法律相关的例子,比如酒驾入刑,欠薪入刑,食品安全入刑。
这里补充一个点,就是法律对社会的调解规范有着不同的法律部门去规范。比如欠薪问题在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民诉法,法律援助条例中都有规定,执行方面也有减免诉讼费,先于执行等手段,可以说手段和措施非常多。
而刑法,刑事手段,则是国家在运用了民事,行政手段仍然不足以对抗才能运用的,必须谨慎而苛刻。
我国历史传统就迷信法网严密、严刑峻法,有一种立法崇拜的倾向。这种立法崇拜带有法律万能主义倾向:即一遇到新问题,立即呼吁立法和政府的强制介入。殊不知,过多的公权力高调介入,只能挤占公众已显逼仄的权利空间。这种强制介入,不但难收预期效果,反而徒增立法、行政管理成本、妨碍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而试图以法网严密、严刑峻法能够起到规范、完善社会秩序的预期效果只是注定失败的。
两千了年了,我们很多人的法律观念其实是没有变的。停留在刘邦的约法三章上。“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如果强奸罪是死刑,那么被强奸的妇女除了要面临性的自主选择权被侵害,还要面临生命权的威胁。对于犯罪分子,强奸也是死,杀人还是死,为何不杀人灭口?
如果拐卖人口人贩子判死刑,那么被拐卖的人员除了受到自由被侵害,也会面临相当大的生命威胁。
如过卖假药定罪成了无期,那么还有很多罪行比这个更严重,起刑点一下子提高了太多,比如故意杀人也可以无期徒刑,那岂不是意味着杀人和卖假药一样严重?这样不利于细化和量化各种犯罪。
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死国可乎?道理是一样的。
刑法上有一个原则叫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即便是同样是杀人,也是不一样的。故意的和过失的不一样,有预谋的和没有预谋的不一样,社会危害性,人生危害性都是不一样的。更不用说假药,假电梯,人贩子侵害的法益都不一样。
在举例,人贩子判死刑根本不能解决贩卖人口的问题。人口贩卖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妄图通过死刑来解决,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如果你看一下拐卖人口的犯罪你会发现,处罚已经相当严厉的,起刑点是很高的,由于拐卖的特殊性,一旦发现几乎都是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多次犯罪,意味着绝对是重判,但是就是不能判死刑。
如果判死刑,那些被拐卖的人口,一丝生还的机会都没有。想到这里,你要觉得给人贩子死刑就可以杜绝人口拐卖?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制订严刑峻法以威慑犯罪无疑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大大的降低管理的成本。任何可能的“犯罪行为”,只要立个法,到时候直接送进监狱,简单易行、立马见效还深得民心。但是,这种做法也是最粗暴的、后遗症最大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83年的严打,严打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然而这种粗暴的方法也造成了很多的弊病,比如因为路遇打架上去劝架却被带走判刑、偷了一辆自行车就被判处死刑……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虽然短时间内表面上安定了社会秩序,却带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这方面我们国家也是深刻教训的。毕竟,我们刑法起步很晚,79以前,杀人只要红头文件一批就行。第一部刑法也是彭真89岁时候参与制定的,几个月就出来来了刑法典。对如今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没有深入人心也是有关联的。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法制社会,但一直不是法治社会。公众有法制观念,而无法治观念。
民意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因为法律本身对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呼吁严惩,还是轻判都是对法律的干涉。而按照法律规定去实施才是最佳的选择。
最后吐槽一下,国内很多新闻媒体是很无良的,他们对事情的报道标题中带有了明显的价值判断形容,内容也做不到运用客观的描述,都是带有主观色彩的词语,这一点在微博中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