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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版2017节假日安排通知(注意:"除夕"有变化)

2016-12-02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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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12月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针对春节放假可能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如下解答:

1.问:1月27日(除夕)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实施日期2014-1-1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调休或补休的范围。1月27日(除夕)放假属于1月22日(星期日)安排加班而进行的补休,若1月27日(除夕)未安排休假补休正常上班的需支付正常出勤工资即可,同时1月22日(周日)安排加班的必须依据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支付200%工资或另行安排补休。

2.问:国家规定春节假期放假7天,若企业实际放假超过7天,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有两个方式,一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41条、43条、44条规定提前将春假放假的安排草案通过工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的方式与员工协商沟通,将周六日安排加班的时间与实际应出勤而未出勤时间进行补休调休处理的做法;另一种就是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生效日期:2009.10.21)第28条规定支付停产、停业工资,支付标准为: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3.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的发文对象为:国务院办公厅,收文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接收对象均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系列,未涉及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放假通知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

答:不可以直接适用,因为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实施日期2014-1-1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法定节假日只放假三天并非7天,另外依据劳动法41条、43条、4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在非因生产经营需要,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形下,强制、强迫安排加班并强制安排补休调休,故表面看国务院好像违反了上位法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发文对象只是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系列不涵盖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实际操作中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春节放假都是参考国务院放假办法进行适当调整与安排自身企业的具体放假办法,同时超过法定节假日3天部分的工资支付应当遵循第二个问题“国家规定春节假期放假7天,若企业实际放假超过7天,工资如何支付”的工资支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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