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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是真的吗?(原来如此)

2017-01-06 郭振敏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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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振敏律师,专注于婚姻法,电话:18730662379,执业于河北省廊坊市,微信号:Dragon870825,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言:

成年子女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应积极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照顾老人生活的法定义务。这不仅行羔羊跪乳、乌鸦反哺 之礼,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做子女的法定义务。

那么,儿媳、女婿是否也要承担这样的义务呢?

请看一则案例:

王老汉与老伴儿张阿姨有一独子小王,现小王已结婚。因经济困难,小王与妻子李艳于2014年去广东打工,常年在外,仅逢年过节才回家和二老团聚。退休前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两位老人,现在只能靠着微薄的养老金过活。2015年11月,王老汉心脏病复发住院,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尚未能交齐全部的住院费。联系到儿子和儿媳,他们却置之不理,非但不临床照顾老人,而且也不给后续的住院费。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求助儿子却遭拒,万般无奈之下,王老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

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生病住院,需要治疗,病情才能得到缓解。原告要求被告小王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艳与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出引热议:

▶儿媳嫁进男方家就是一家人了,怎么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啊?

▶难道儿媳不是家里一份子?

▶为什么儿媳可以继承遗产却又不用赡养?

▶不管情况什么样,不管发生了什么,一家人就应该孝敬父母。

面对种种质疑,法律和专家的解释:

儿媳、女婿都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因为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可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点背离,不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网友们对此有争议也是可以理解的。南大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说。

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显然,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是《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但前提要有“丧偶”及其他条件。

律师观点:

现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有“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协助赡养之义务。

此外,鼓励儿媳、女婿照顾好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今后家庭的赡养功能会逐步削弱,而国家应当通过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方式,为家庭和社会赡养老人尽到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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