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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日志:

2017-07-09 邹辉斌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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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邹辉斌,法务之家授权发布


一、2017年6月30日

6月30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改革推进会既员额法官宣誓及分案实施。

院长站在鲜红的国旗下,举起右手,带领45名员额法官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亷洁奉公,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制统一,为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奋斗终身。

邵东县地处湘中,130万人口的大县,商品经济发达,是省民营经济改革试点县。每年受理案7000余件,上级分配我院51名员额法官,经考试、考核,我院首批入额46人。

从7月1日起,未入额的法官,把未审结的案件移出,由审管办在司法统计系统中更换新的员额法官审理,我作为入额副院长,分得一名未入额法官的30件未结案。对于未结案件,党组在讨论时争议较大,有些同志提出院庭长办三类案件,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案件。但大多数同志认为,选案办,难确定标准,不便操作,还是按顺序排较为科学,既然都是入额法官,什么案都要办,对原未结的案件,实行一个人包一个人的办法全部接收。

散会后,已是星期五下午17时,我与移送案件的法官联系,从他手中接过30件民事案卷。下星期一,有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我找出7月3日开庭的案卷,不敢有半点松懈,审阅原告的起诉状,审查送达事宜,不知不觉到了下班的时间。

星期天,我在家还是想着星期一开庭的事,虽说在法院工作了三十多年,从1996年走上领导岗位,办案少了,大多听汇报,研究别人的案件,审批文书,开开会,上传下达之类的工作。星期一的案件较为简单,买卖合同纠纷,我便决定制作一份常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电子版模板,今后遇到些类案件,进行加减,可快速出文书,经过一天的努力,把模板做了出来。

二、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上午8时,我来到办公室。

审阅原告佳玖公司诉被告邓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卷,开庭时间下午16时,被告邓某住本县周官桥乡先峰村,送达法官调查村组群众,邓某已有一段时间未归家,也不知在何处,故进行公告传票送达,这已是第二次确定开庭时间了。

在原告佳玖公司填写的确认被告邓某有关信息中,发现了邓某的联系电话,我思忖:既然是买卖纠纷,这个联系电话应是真的,原告佳玖公司在诉状中提到被告邓某不接电话,说明此电话还在使用中,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到庭,有利于查清案情,我决定拨打被告邓某电话,并作了一个通话预案,做到有的放矢。

我用自已的手机拨打被告邓某手机,信号被接通,我迅速按下录音键,询问:你是邓老板吗?对方答:是的。你是邓某吗。对方回答:是的。邓某反问:有何事?我亮明身份:我是邵东法院的邹法官,现正在拨打录音电话,望你配合,佳玖公司诉你买卖纠纷案,本院已公告传票送达,定于7月3日16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请你准时赶到。邓某停顿一下后回复:我在外面,难以赶回。我便劝告:你可委托家人到庭旁听,看对方诉讼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维护你的权益,接收法律文书。邓某表示愿配合法院,并感谢法院给予提醒。

一起两次送达不能的案件,与被告邓某接上了头,我感觉,对待当事人,只要找准方法,真诚对待,是可以感化人的。

我继续查阅原告佳玖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在我县工业品市场从事小百货批发,被告邓某在贵州作冲货(小百货)生意,开有多个连锁店,原被告已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前年被告邓某在原告佳玖公司进货两次,共欠货款4万佘元,并出具了欠条。就再也未到原告佳玖公司进货,电话联系不接。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邓某偿付所欠货款。

15时,被告邓某母亲打来电话,已到法院传达室,因无传票不能进安检门,被告邓某是个讲话作数之人,为了该案的事后送达,我亲自到传达室将老人接到办公室,与她聊起家常,并与被告邓某再次通电话,要其母接收法律文书,邓某母亲爽快答应完成任务。

16时,我就座审判台上,敲响了法槌,宣布原告佳玖公司诉被告邓某买卖合同纠纷开庭。

查明原被告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接着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最后陈述。

我与人民陪审员休庭合议,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

我宣布全体起立。

宣判:限被告邓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偿付原告佳玖公司人民币4万佘元。

闭庭后,我将原告佳玖公司法人杨某,被告邓某的母亲请进办公室,泡一壶好茶给他们品,要他们稍等。

由于事先做了功课,制作了电子版民事判决书模板,我迅速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输人,十来分钟,制作出了判决书,用微信发给书记员打印。

我与被告邓某母亲再次聊天,邓母叹气地说,儿子在贵州这几年扩大经营,接收了多个分店,投入较大,货款收不回,对佳玖公司的货款未结,表明歉意,表示愿意督促儿子尽快结清货款。热情的沟通,真诚地对待,我看到了该案了结的希望,我进一步做被告邓某母亲的工作,希望该案不要进入执行程序,邓母表示,做好儿子工作自觉履行。

半小时后,书记员送来庭审记录供当事阅签。并将民事判决书送我签发,我再次效对无误后,在发文栏,写下了一个“行”字,表明该文书可以对外发行,落款处签上自已的名字邹辉斌。

三、2017年7月4日

今天,我提前半小时到公办室, 上午10时、下午15时有案开庭,得提前做些准备。

上午的案件是民间借贷,昨天上午我抽空看了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发现借据有歧义,我决定约见原告王某,听听他的解释。

原告王某是本县仙槎桥镇的一个小企业主,电话告知他上午11时到法院与我见面。我在办公室有半小时空闲,为明天查清案情,提醒一下被告李某及时到庭,我拨通了被告李某的手机,表明了身份,告知被告李某,明天开庭还记得么。被告爽朗的回答:感谢法官的提醒,记得,记得,这是一起冤枉官司,我一定出庭。我试探地说:你写了借据,怎么又冤枉呢?那边传来了坚定的声音:法官,你仔细看看借据,这笔钱,由厂家还,我是经手人,在电话里难以讲清,明天法庭见。

我放下电话,拿出借据,它的原文是:借据,因甲厂资金周转困难,经股东协商决定,由股东王某出面,为甲厂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到期由甲厂还本付息给王某,到期不还,由甲厂负责。借款人:股东李某、杨某。2013年12月15日。这个借条,从字面看,王某为甲厂借款5万元,但从落款上,又是李某、杨某从王某手借款5万元。

我仔细研究此借据,发现有四层意思:1、是甲厂借款。甲厂资金周转困难,经股东协商决定向外借款;2、所借的钱是王某的。由王某出面,为甲厂借款5万元,这笔钱有可能是王某的,也有可能是王某从他人手里借来的,但这5万元归王某所有;3、由甲厂还款付息。借期6个月,到期由甲厂还本付息给王某,到期不还,由甲厂负责;4、经手人是李某、杨某。借据的形式上落款是借款人,但实质上,李某、杨某是甲厂的股东,将所借之款用于甲厂,其实质是受甲厂委托的经手人。我理出了头绪,这是王某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原告王某解释,甲厂,他是法人,李某是会计,杨某是出纳,三人均是股东,因资金困难,向外融资,我是法人,自已手里有点钱,怕今后发生纠纷,由股东李某、杨某出面,向我借钱,出具借据,将钱交甲厂,并做往来账。后因三股东发生纠纷,现甲厂已停止生产,但工商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注消。在停产中,股东杨某还了2.5万元及利息给王某,故,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另外2.5万元及利息。

案情基本清楚,我便向原告王某解释:该案被告主体不符,陈述了以上4点分析,对于格式合同,发生岐义时,有利于非格式方的原则,该借据是王某亲笔起草,对有歧义的落款,借款人,应由被告李某来解释,而李某认为他是事实上的经手人,所借之款又用于甲厂,并做了往来账,故原告王某将李某做为被告起诉,主体不符。原告王某听了我的一席之言后,表示赞同,但他又质疑,诉状是律师写的,他事前与律师沟通过,打不赢就不要起诉,律师反复研究之后才起的诉。我打开案卷,找出原告王某的诉讼委托函,王某所讲的律师,其实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跟据委托函的联系信息,拨通了他的电话,阐述了我的观点,他基本同意我的分析,言定他下午与王某见面后,明天上午决定是否撤诉。

上午10时,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了法庭,向我递交了撒回诉讼申请书,该案无需再开庭,我当即制作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该案的了结,我感觉到庭前沟通很重要,特别是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沟通更重要,有了他们的支持,能很快结案。

下午的案件也是一件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未到庭,经半个小时审理,缺席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四、2017年7月6日

前段连续的阴雨天气,这几天转了晴,今天风和日丽,心情大好。自从做了员额法官以来,4天结了5案,经过几十年的工作角色转换,又回到了做法官的本份上来,在快要退休的年令段,倒也觉得坦然自在。

上午10时,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这几年,邵东县经济发展较快,民间融资量大。由于国家金融政策宏观调控,大量经济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这类案件,结案较快,但执行较为困难,所以,社会上流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法院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值得我们这些职业法官深思。

昨天,我阅卷做功课时,发现原被告系同村之人,同年龄,借款事由,是被告需资金周转,标的100万元,未书面约定利息,而是口头约定月利率2%。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窥见关系不一般,百万元在农村已不是一个小数目,利息是口头约定,半年之内,付息3个月,还本金50万元。从此可看到被告遇到了经济困难,为何原告不能谅解被告,将朋友告上法庭呢?

我带着疑问与原告通了电话:我是邵东法院邹法官,你的案件明天开庭,能准时赶到么。原告回复:谢谢法官告知,我在回邵东的路上,今晚到家,明天准时到庭。我提问:你们是同村之人,不打官司,难道不能解决。原告解释:他言而无信,一拖再拖,已有一段时间不见我了,又无明确答复。我便问:能否调解。原告回答:我希望调解,今后执行起来,没有那么对立,我也理解他的难处,请法官转告他,明天到庭,坐下来谈。我当即告知,愿做此工作。

该案原告是有诚意调解的,不知被告态度如何,我决定试探一下。

我拨通被告电话,告知他明天开庭,被告传来了低沉的回音,就没有声音了。我转换话题:近段生意如何。对方回答:有好转。我又问:在何处做何种生意。被告打开了话题:我在广东东莞做烟花炮竹批发生意。我在电话里附和着,特种行业,利润可以吧。对方回答:我即将度过难关,到10月份就好了。我见机转换话题:如法院判决,原告申请执行,把你打入黑名单,生意就不好做了。你们是同村之人,应坐下来谈,回避不见,解决不了问题。被告叹气:我现在困难,怎么见哟。我当机转告原告意见:原告今晚回家,他要我转告你,也知道你的难处,他愿宽限你的还款期,前题是坐下来谈。被告传来了感激:谢谢法官提醒,我今晚就到他家去。

这个案件,我打了半个小时电话,给他们搭起了沟通的桥梁,凭我三十多年的经验,明天会有好结果。

不知不觉到到上午9时,原被告来到审判庭,他告知我已与被告庭前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2017年10月底还本付息,一次性结清余欠,要求法院制做调解书,以便监督执行。我当即制做了调解书,发给原被告,了结了此案。

民间借贷这类案件,判决结案比较容易,但执行效果差,调解是最佳的结果,可案结事了。关键是找准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替双方当事人着想,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五、2017年7月7月

书记员通知,今天上午10时的开庭,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不能,改为公告传票送达,原开庭取消。这个星期在紧张而有序中度过,又到了周未。

我静坐于办公桌前,思考这星期所办的案件,基本上做到了庭前阅卷,做功课,把握案件动态,准时开庭,当庭宣判,及时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律师对我这种办事效率和风格表示认同,特别是对我当庭宣判,一小内拿判决书的做法,大加赞赏,他们不用再往返于法院,节省了人力物力,也不要担心法官待后宣判,存有变数,打消了顾忌,做到了公正透明,障显了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是个大课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有些问题值得深思。

员额法官的年龄结构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最高院员额法官人均年龄为47周岁。邵东县法院在编127人,暂定员额法官51人,这次入额46人,还有5人入额之后,因各种原因又退出,员额法官的平均年龄为50周岁,其中有8名在未来5年中陆续退休。46名员额法官,院庭长占38名,只有8名无行政职务的审判员,这8名法官平均龄53周岁。该院原有审判员91人,均具有大学文化,其中硕士研究生6人,40岁以下的审判员,均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这些信息可以看出,法院的审判人员学历高,且很业专,进入员额的法官都经历了近30年的历练,才修成正果,大多进入知天命之年,对事物的认知,已相当成熟,对案件的处理,也难被外界左右,均已达到事业的顶峰期。但是,事物均有两个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退休年龄,这些法官都是接近退休的老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有些地方52岁退居二线,怡养天年,在单位做些琑碎的事。可员额法官还在一线奋战,相比之下,心理难已平衡。人到五十走下坡,这是自然规律。这些老人员额法官,能否有体力挑起重担,不倒在审判台上,谁也不能保证。从所周知,人精力最旺盛的年龄段为30一50岁,在人生最辉煌的时候,因名额有限而入不了员额,可要默然退出审判岗位,这是不是顶层设计者的初衷,值得疑问。

员额法官的年均办案数的问题。当前,各级法院员额法官的配备数量,上级法院是根据各法院的政法编,按39%确定,从宏观上看,全国一盘棋,大家不吃亏。但微观一看,差别太大,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每个法院的案件年均在万件以上,最多的上海浦东法院12万件,而西部有些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案件在一千件左右,有些还只有几百件,在编制相同的法院,员额法官是相等的,案件可不相等,邵东县法院,地处湘中,该地区九县三区一个中院,共13个法院,案件数也不均匀,我院占这个地区案件数的四分之一,我院今年前8个月民事法官人均受案160件,估计全年可突破200件。一个法官满负工作每年240天,除去开会、抚贫、创卫、综治等中心工作,每天要结一件案,还要庇佑眼明脚健,才能完成任务。那些发达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当然,他们法官的整体素质比内地要高些(可在全国引进人才),但时,他们也是人呀,不可能有三头六臂。法官的年办案数,应有科学的规定。这关系到人的工作极限,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上不封顶,而员额法官是封顶的,现提出白加黑,政治挂帅,经济奖励等手段,可刺激一时,毕竞人是生灵,不可能永恒不休息;关系到司法质量,好的司法质量,需要法官精审细研,当事人思想的转变,需要法官去做工作,需要时间去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像现在这样,一天一案,没有时间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能把程序走完,就是好法官了。那些大医院,名老医生看病,一天只上2一4小时的班,只看多少号,这就是顾及看病的质量,考虑名老医生的精力。法官断案也是脑力劳动的货,应是同理;关系到人的基本劳动权利,8小时工作制,这是法定基本劳动义务,也是权力,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这是人权,涉及到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关系到法官队伍的长治久安,要保持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就要关心这支队的人,在政治有进取,在经济上有保障,在劳动上有合理的定额,才能留住人,留住人心。据说,南方某省法院系统做了一个调研,法官的年结案极限为178件。研究这项工作,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摆到顶层设计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在等待。

现有助理法官能否起到助理作用的问题。我是1982年在县法院工作至今,见证了中国法院三十年之变迁。以邵东县法院为列,原91名审判人员,46名入额,44名改为助理法官,他们年龄在30一50岁之间,这些人原是办案骨干,法院的中坚力量,我院的研究生就在这些人中,大多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原来完成法院60%的工作任务,他们不能入额,不是政治、业务素质问题未入额,而是名额有限而不能入额,现改为助理法官,做助理工作,可想而知,他们的心里感受,当然,我也相信通过组织的教育,相信这些人会有很高的政治觉悟,投入工作,但是效果会如何,还有待实践来检验。有些同志提出,通过社会购买助理法官的问题,我在法院工作了一辈子,一个书记员到助理法官,没有七年八年的历练,成不了助理法官,做不好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写不出法律文书,更不可能组织双方庭前交换证据,组织调解,把握好火候。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是所谓的“砖家”,未在基层实践工作过。

员额法官负责制,是一人负责制吗?现在有种观点认为,员额法官,拿起法槌,法律心证,矛盾不上交,自已管自已。把员额法官看得很伟大,很神圣,是万能的人,有无边的法力。本人一个星期的实践有如下感概:

1、思维定式的作用无法找出自已的错误。我撰写了一份法律文书,效对了3次,自认为没有低级文字错误,打印出来后,我要当事人看一遍,是否有错,结果双方当事人找出了误差,如果发出去,对当事人是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对法官来说是符合常理的误差。但那些传媒可无限的分析,找原因。如设定一个责任人审查,多一道把关的人,就可减少误差。这个问题,可能会普遍存在,若那些顽固派操作,甚至危及司法改革的成败;

2、当事人缠诉,法官无回天之力。按着信访处置原则,承办法官终身负责,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员额法官处在两难境地,法院无法改变信访制度,到头来受苦的是员额法官;

3、同一事实,不同结果,下级法官有口难辩。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应,员额法官与上级员额法官不一至,出现不同结果,或甲地与乙地出现不同结果,法定的领导机关、监督机关,以此为据,定为错案,予以质询、追责,法院内部怎么处置对待。这些问题需上层尽快出台有关规定,确保员额法官大胆开展工作。

六、2017年7月8日

法官对法物的感悟

审判台

三尺的高度,丈量人性的量度

台下的众生,心存敬畏

才有人生的厚度

二尺的宽度,晒出人间恶善

通往地狱的名册,在台上勾定

刷洗灵魂的清白,从这里走向光明

六尺的长度,刻下道德法律的尺度

公序良俗,诚信孝道,那是最高的境界

法律规章,不能触碰的底线

法槌

堂上第一次敲击

程序公平的开始

曲直之争,在庭上

一记记声音的回荡

对肮脏灵魂的拷问

昭示正能量的传递

闭庭法槌的落下

正义的宣示

案结事了,一锤定音

法徽

麦穗托起齿轮

在红色华厦滚动

法官代表人民,根植大地

华表矗立之中

宪法法律治国之本

人民法官,服务大众

天平置于华表两端

一端称着公平,一端称着正义

法徽挂在胸前,永驻法官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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