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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报(5月):3名律师被吊证、3名律师违规收费被处罚!

法务之家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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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通报内容来源“司法部官网”。文字是由PDF文件抓取,可能有部分错字未筛选,请谅解。


2018年5月18日司法部官网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律师类>发布行业通报,本文筛选了3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3名律师因违规收费被处罚。

※各位律师特别注意最后一个处罚原因:通过无讼平台信息,接受外地律师委托,查询户籍信息,收费,未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收案登记,未签订委托合同,浙江律师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

整理如下:

3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

1、福建苏东波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福建省司法厅

闽司罚决字[2018]3号

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苏东波,男,1967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大学文化,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0310339266住址:泉州州市

经查明:2017年4月7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苏东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判决后苏东波未提出上诉

以上事实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苏东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当事人苏东波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4月4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苏东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苏东波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苏东波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031033926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7日

2、浙江张立军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浙江省司法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8]3号

当事人:张立军,男,汉族,浙江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0110804047,户籍地台州市,住临海市

根据合州市司法局的报告,本机关于2018年2月5日对张立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张立军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张立军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判定张立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对浙江银融律师事务所张立军律师被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2)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起诉书;(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刑刑事判决书;(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刑终号”刑事判决书;(5)本机关对张立军的调查(询问)笔录;(6)张立军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职业档案信息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张立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应当依法吊销张立军的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向张立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司罚先告字(2018)2号)。张立军不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张立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0110804047,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8日

3、辽宁徐杰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徐杰,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原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家住抚顺县

经查明,徐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抚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宣判后,徐杰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抚顺市司法局《关于给予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徐杰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建议》、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抚县刑初字第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抚中刑终字第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1、徐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2、徐杰的行为,构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准予律师执业的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5月2日

3名律师因违规收费被处罚

1、广东文开齐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警告

2、重庆市谢小琳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罚款6000元

3、浙江潘佳丹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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