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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律师也可列席审委会了(附6个条件+规定全文)

郝文林 法务之家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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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作者:郝文林

编者按

老林看到这个消息时,心里是很激动的。事情是早该这么做了,但是,今天终于有人迈出了这一步,可喜可敬可佩。晋城中院院长于昌明是原阳泉中院执行局长,他在十几年前执行规范还不太健全的时候就大胆推行了许多执行改革举措,这些在十几年后看来依然是符合改革方向、非常先进的。

让我们为这样善于创新勇于创新的同仁点赞!

“各位委员,我认为,本案中控方所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月10日上午,在晋城中院2019年第5次审委会上,关于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的讨论正在进行,来自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翰泽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向审委会做陈述。

晋城中院19名审委会委员认真听取了秦律师的陈述,除了被告人的两名代理律师,此次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九红、本案承办检察官以及市纪委监委派驻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梁晋旗。

▶罪与非罪,控辩双方分歧严重

此案为晋城中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诈骗的二审案件,高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

晋城市检察院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判的太轻。而王某也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应当改判自己无罪。

抗诉案件按规定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控辩双方分歧巨大,院长建议审委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及主张,并进行询问,以便委员们做出最公正的判断。

▶听证程序,让委员亲历案件

在会上,承办法官刘鹏向审委会汇报王某一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但不发表处理意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取证环节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辩护律师就争议事实及主张进行陈述,委员作了询问。

听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退席,委员们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表决,形成了处理意见。

事实上,在上周召开的审委会上,晋城中院就已经采用了这样的做法。在一起争议较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审委会听取了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进一步厘清了案件事实,并最终对该案形成了一致意见。

▶制度出台,这一举措将在全市实施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流程通常为主审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向审委会口头汇报案情,委员讨论案件,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这样的模式。

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主要依赖于主审人的汇报,而主审人的审判经验、先入为主影响、信息间接传递的误差等原因,容易导致委员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出现偏差,这就是审委会制度让人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

为破解前述问题,晋城中院在《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补充出台《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将听证制度在全市推开。

▶制度规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设置听证程序,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列席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诉辩主张的陈述,或向其进行询问。

听证案件范围包括:

(一)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二)案件事实疑难、复杂,且对法律准确适用存在直接影响;

(三)案情涉及案外人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

(四)案件裁判结果在本辖区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五)再审案件;

(六)院长认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进行听证的案件。

该制度已于4月30日下发并开始实施。

结 语

亲历性不在则正当性不足、公开性有违则公正性堪忧。让审委会委员直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既贯彻了审判亲历原则,又推进了司法公开,是晋城中院 “改革创新 奋发有为”大讨论开展以来,不断创新,积极探索的体现。随着审委会听证制度在全市法院的推广,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及律师走进晋城法院的审委会,促进案件审判更公开、更透明、更公正。

附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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