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震你你你一下!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11月2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在法律圈内成为议论的焦点,文中上诉风险提示注意事项是议论的中心问题,提示书这样说: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法务之家特邀北京京师刑事辩护律师丁海洋,以律师视角进行评论: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进行风险提示无可厚非,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也会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尤其是针对客观存在没有诉讼利益的“恶意诉讼”等浪费司法资源的诉讼,确应告知风险,但目前的立法,诉与不诉、是否上诉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然而,该法院的这份告知书显然意有所指,且充分体现了该院对法律和司法的错误价值取向。
第一,其以“发改率”低劝当事人“息诉”,显属不当。因为法律人读了同一本法律书,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会有太大偏差的说法,显然是忽视了法律的魅力。法的魅力在于“争”与“论”,虽然法条是明明白白,但对证据的采信、对事实的认知、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同的法律人都会不尽相同。即便在法学界内部,也有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等不同流派,不同流派倾向的法律学者对法律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就同一案件,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可能与二审法官的认知完全不同,因此程序法设置了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目的就是在于“纠偏”。“发改率”低,恰恰说明二审纠错功能的降低,这本不是什么好事。如果无视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律人的不同认知(不考虑渎职因素),仅“发改率”低来奉劝当事人“息诉”,显然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是对法定上诉权的蔑视。
第二,以“律师费”、“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等足以挑动大众敌视律师的语言来提示所谓“风险”,这种贬损律师的论调不能认同、不可认同。律师是依法履职的、市场化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提供有偿服务(非财政开支)是天经地义的,无可指责。毋庸讳言,实践中确有“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但实属个案。
第三,所谓“置气”、“赌气”而上诉只会让你更生气之说,显然也是对司法功能的歪曲。当事人之间之所以有诉讼,就是因为存在“纷”和“争”,司法的功能即是定纷止争,并且很多时候,“纷”出高下,“争”出是非,具有重大意义。某人因铁路餐车一张发票问题将原铁道部告上法庭,改变了铁路系统餐车“从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孙志刚以命抗争违法“收容”,推动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事件还有很多,你能说都是“置气”、“赌气”而没有意义吗?如果大家遇到纷争都忍气吞声,那法院就可以关门大吉了!
总之,提示风险是必要的,但减少“恶意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应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能以贬损律师的社会价值、置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与不顾,进行“息事宁人”式的“劝导”。如此,有违于法律精神,与法律人的职业精神背道而驰。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丁金坤 评论认为: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才亮 就此评论认为:
最高法院、山东省高院和淄博市中级法院怎么看这个提示?立法与其他强力机关怎么看这个提示?法学院的老师们怎么看这个提示?社会公众怎么看这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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