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3日,福州律师邹丽惠在其个人微博,发表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主要内容是:福州律师邹丽惠与其个人设立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不服福州市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司法局违法进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影响其律师执业权益,依法不予交纳会员费而不给他们办理年检考核备案盖章,起诉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争议一案,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后,一边提出上诉;一边按照福州市政府的要求,由邹丽惠律师单独对福州市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司法局提岀不予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拟目以待看福州市政府如何处理?!
申请人: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执业律师,通信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福州市律师协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许明,会长,联系电话:13600881188。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联系电话:13705008118。申请人因不服俩被申请人违法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拒不给予申请人办理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进而影响申请人个人设立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责令被申请人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申请人进行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给予备案盖章。二、将俩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之机,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涉嫌抢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私财物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申请人与其个人设立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因不服两被申请人违法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拒不给予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不给予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办理年度检查考核并确认盖章的违法行政行为,曾于2022年7月间向你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给予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并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备案盖章;二、责令被申请人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申请人邹丽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报福州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备案盖章;三、将俩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借违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之机,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涉嫌抢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私财物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你府收到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于2022年8月2日作出榕政行复补[2022]2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以你府认为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涉及多项行为”为由,要求我们补正六个方面的问题。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于同年8月4日提出《对福州市人民政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的说明与异议》,对依法应当补正的问题给予了补正,对依法无需补正的问题提出异议并给予说明。但你府仍违法作出榕政行复不[2022]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你府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依照不同的法律授权、根据不同的程序规范、针对不同的相对人组织实施的不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不能说明不符合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构成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说不能适用法律的违法行政行为),即所谓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告知诉权。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按照你府告知的诉权,依法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府又串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枉法裁判,以与你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相同的事实认定和理由作出驳回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已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提出上诉。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和律所的合法权益,争取在202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开始前,解决申请人和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与两被申请人的年检考核争议,也满足你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恶意刁难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变态心理,特按照你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项:“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对两被申请人提起违法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拒不给予申请人办理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进而影响申请人个人设立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受理,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秉公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邹丽惠律师执业证(2017年6月27日换发)拍照打印
件,证明被申请人福州市律师协会多年(自2011年起)没有给予申请人邹丽惠进行上一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报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备案盖章。2、邹丽惠《专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及所附的《2021年度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个人总结》、《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等材料,证明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日为申请人邹丽惠报送了202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材料及其内容(其中对为什么没有交纳律协会员会费进行了说明,并对律师协会为其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后,其将根据社会团体会员会费的交纳原则和律师协会章程办理有关律协会员会费缴费手续作了承诺)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图片及有关条款文档,证明国家几部委明令取缔社会团体乱收费,严禁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乱收费。4、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39
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节录),证明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8月26日明令取消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两个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此以后在福建省范围内进行的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均为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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