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全面禁止
年关将至,
市民一定不要忘了,
烟花爆竹“禁放令”!
日前,
根据群众举报,
即墨警方在经济开发区
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赵某查获。
经调查,为庆祝新购买的一辆私家车,赵某于当天在鲁能公馆东门附近燃放鞭炮。事后,民警对赵某批评教育,并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其罚款200元。
近期,公安机关将加大巡查力度,严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果发现禁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直接拨打110报警。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范围为
↓ ↓ ↓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同时,
在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 ↓
✪机关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即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此前报道
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2020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此前,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区市均已发布相关通告。
文明欢度节日,
别存侥幸心理!
往期内容
记者 | 王涛 编辑 | 杰斯理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观海新闻客户端,转载摘编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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