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 法院公示的老赖在公益组织中侵占善款,谁之过
2017年3月6日,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索玛基金会)发布一则公告:“索玛花一对一爱心助学”项目离职工作人员邱纪芬、陈凯,在工作期间擅自盗用基金会资源,私自发起一对一助学项目,并诱导捐助人捐款;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时,故意拖延时间,拒不全部交接。基金会已查实邱纪芬在工作期间有侵占捐助人善款的行为,基金会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邱纪芬,浙江省宁波市邱隘镇人,于2015年7月参加“索玛花支教”项目, 《公益时报》记者调查发现,对于支教志愿者的要求,索玛基金会有7项要求,支教时间为一年或两整个学期以上时间,需取得家人同意。在支教志愿报名表中,除填写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外,还需要填写支教原因以及是否有犯罪记录。
对于支教志愿者,索玛基金会采取电话面试,并与其家人电话确认,全部通过后前往西昌参与培训,合格后会被基金会分配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内的一所小学内进行支教工作,教课范围包括一年级至六年级语文、数学、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
支教过程中,索玛基金会将为志愿者购买50万意外伤害保险及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对于第一学期支教的志愿者,给予每个月600元生活补助,此后支教时间每多一个学期,每个月增加补助600元,2400元封顶,基金会将负担支教志愿者学期开始与结束往返西昌与支教点的费用300元,从第二个学期开始,对于全勤且无违规违纪的支教志愿者,给予每学期一次的奖励。
有规定不执行?导致善款被侵占?
邱纪芬在完成一个学期支教后,应聘成为索玛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索玛花一对一助学”项目。
《公益时报》记者了解到,“索玛花一对一助学”项目设立于2014年9月,旨在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资助金额为,初中生每年2000元;高中生每年2500元。
在这个过程中,邱纪芬是如何非法侵占善款的呢?
在索玛基金会3月8日对外发布的“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就‘邱纪芬事件’致社会的一封公开信”一文中写到,每个学生应该收到2000元善款,但是基金会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有5个学生在签收条上确认签收2000元,但实际仅拿1000元,存在学生收到善款与签收条金额不符的情况。事后,邱纪芬也承认所犯错误,后在主管领导多次督促之下于2017年2月24日将5000元归还基金会。
为何会造成邱纪芬非法侵占善款呢?
《公益时报》记者在索玛基金会“索玛花一对一助学”项目流程中发现,该项目明确规定,申请助学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基金会以学校为单位收取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依旧以学校为单位,将每学期资助款一次性汇到学校,由学校按月或学期发放给学生或充值到学生的饭卡当中,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这也就是说,在整个助学金的发放过程中,是索玛基金会直接对接学校,具体学生的发放工作由学校进行,并不会经过邱纪芬的手,为何邱纪芬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对助学金染指并擅自克扣呢?为何有规定却不按照规定执行呢?
《公益时报》记者采访索玛基金会,但是该基金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暂不接受采访。
《公益时报》记者随即采访了木里县民族学校七年级六班班主任,该班学生央章拉姆正是5位仅拿到1000元助学金人员之一,该班班主任表示,去年9月份助学金发放时,她并不在场,但是在2017年3月7日,也就是本周二,央章拉姆领取本学期助学金时,她也在场,“我们班只有央章拉姆一个学生获得了助学金,当时是2名索玛基金会工作人员过来发放助学金,是现金1000元。”
早已列入最高院“不诚信人员”名单
邱纪芬在申请成为索玛基金会支教志愿者时,曾经提供个人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在索玛基金会“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就‘邱纪芬事件’致社会的一封公开信”一文中,索玛基金会在2017年通过宁波法院公开网站查询发现,邱纪芬涉及6起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的案件,涉及金额高达400多万,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不诚信人员”和“宁波老赖”。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随后,《公益时报》记者采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彭琼律师,彭琼表示:“对于被最高院列为“不诚信人员”后,对个人而言,更多的是在消费方面受到限制和影响。而在目前,包括慈善组织、企业,只能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来确定员工有无犯罪情况,且该证明有效期为15天。除此之外,无法进行公开查询。”
在索玛基金会对外发布的公开信中,认为邱纪芬存在隐瞒身份、涉嫌伪造证据、欺骗基金会的行为,《公益时报》记者查询发现,从宁波法院公开的信息中,邱纪芬从2014年开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不诚信人员”,在索玛基金会对外发布的公开信中,认为邱纪芬存在隐瞒身份、涉嫌伪造证据、欺骗基金会的行为,《公益时报》记者查询发现,从宁波法院公开的信息中,邱纪芬从2014年开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不诚信人员” ,对于其是否还能由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海军表示:“不诚信 和无犯罪是两个概念,只要其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就可给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个迟迟不受惩罚的“骗子”,谁之过?
邱纪芬除了私自侵占善款之外,还在负责“索玛花一对一爱心助学”项目期间,擅自盗取基金会爱心助学资料,并以基金会的名义擅自发起项目,骗取公众善款。
《公益时报》记者调查发现,索玛慈善基金会于2017年2月25日对外发布公告:邱纪芬、陈凯于2017年2月21日正式离职,不再负责“索玛花一对一爱心助学”项目和基金会任何工作。在这份公告中,并未提及任何离职原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彭琼表示:“就目前而言,邱纪芬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甚至诈骗,应该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侦查。”
《公益时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判断,我国2013年1月18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第九批)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除此之外,彭琼还表示:“索玛基金会在2016年 11月发现邱纪芬存在涉嫌职务侵占善款的问题后,并没有立即与其解除劳务关系,致使邱纪芬在此期间依旧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违法活动,并将善款收入私人账户,这个过程中,索玛基金会已经存在监管不当,应该在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与其解除劳务关系,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情况,避免更多的爱心人士上当受骗。”
对于这一问题,王海军也表达了相同观点:“索玛基金会内部发生职员涉嫌职务侵占善款,就表明基金会自身在监管方面存在问题;而发现问题后的这段时间,没有采取立即报案的途径,而通过基金会内部与邱纪芬处理此事,进而出现邱纪芬拒绝交出负责的工作资料,并且在此过程中依旧以不正当的方式开展违法项目,骗取更多爱心人士的善款。如果发现问题后直接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这些问题就可能不会发生。所以 ,索玛基金会在这方面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王海军还表示:“索玛基金会利用其公众微信号发布包含邱纪芬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内容的文章这一行为,本身也并不合适,因为索玛基金会本身并不是执法部门,不应该在其微信公号中发表包含其认为的某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资料的相关内容,而应该交由具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处理。”
王海军说:“索玛基金会这样的行为,不无可能是希望通过把邱纪芬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资料曝光,转移公众视线,近而回避机构自身存在的管理体制,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这已经不是索玛基金会第一次出现内部工作人员有问题,早在2015年8月31日,索玛基金会理事长黄宏斌因涉嫌非法买卖国有飞播林地,违法建设,非法办学,建设场地因施工造成地质灾害隐患,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传。《公益时报》曾对此进行题为《闹心|“最悲伤作文”的最悲伤结局》的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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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菅宇正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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